作者jasonmoon ()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问题] 复保险违宪的问题?
时间Mon Mar 1 01:33:59 2010
※ 引述《nothanks (我还是想不开)》之铭言:
: 前几天上课的时候教授提到复保险不适用於寿险,不过他老人家说的很笼统= =
: 所以回来之後查询了一下,指的应该是大法官释字第576号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6)
: 因为基於损害填补原则,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但人身无价,所以不适用复保
: 险的条例,不过这样我还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基於我晚上实在太无聊,又遇到如此好学向上的学生,我就试着回答看看
希望你能满意阿~
: 1:复保险无效也包含第38条,因为人身无价,所以理赔没有上限(即与各保险公
: 司约定之理赔金)?
保险法 第 38 条
善意之复保险,其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除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对於保险标的之全部价值,仅就其所保金额负比例分担之责。
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因为保险法第38条放在保险法第一章总则里,所以过去有的寿险公司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会引用保险法第38条去拒绝理赔全额,後来直到
大法官释宪表示因人身无价,故保险标的为人身无价,因此再无复保
险问提。但在产险还是有的,因为产险保险标的大多为物品,有可衡
量之价值。
为因应有人会藉此释宪恶意钜额或重复投保寿险,进而增加保险公司
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现在都有连线,或是对被保人寿险保额设限,
因此你重复投保太多寿险保险公司是会拒保的,或是要你提出财力证
明才有机会可以投保。
: 2:善意复保险是指有告知其他保险公司的复保险行为?
请参考保险法
第 37 条
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
或是找保险法老师说明,请老师告知你何谓恶意复保险。
: 3:像是医疗险中有实支实付的医疗险应该也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是否适用复保险?
医疗险的实支实付概念就是损害填补原则,你医药费花多少,保险公司就
赔你多少,这才是保险最原始的概念。如果实支实付五千,却理赔给你五万,
不就变相变成利用保险得利,就失去原本保险的意义。
: 4:倘若人身无价,那第107条是否违宪?
保险法第107条已经修正,已非未满14岁保额上限两百万。
请更新你的保险法规,或是上网去全国法规资料库搜寻。
: 目前看到想到的大概就这样了.....想请教有没有人可以帮忙解释得更为详尽?(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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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18.225
※ 编辑: jasonmoon 来自: 123.192.18.225 (03/01 01:41)
1F:推 amateratha:推~ 03/01 10:25
2F:推 nothanks:1、2、3清楚了,感谢。第四条我本来的疑惑是为什麽14岁和 03/01 12:46
3F:→ nothanks:无行为能力之人会有保额上限,刚刚问了一下好像是道德风 03/01 12:47
4F:→ nothanks:险的问题。 03/01 12:47
5F:→ nothanks:谢谢J大的说明....还有我是男生喔^^" 03/01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