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0204 (Han!)
看板Insurance
标题[情报] 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课税规定
时间Sat Nov 7 21:54:43 2009
财政部近日发布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课税规定,重点如下:
一、适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之投资型保险契约。
二、保险人应於投资收益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法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後分别计算要保
人之各类所得额,由要保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徵免所得
税。
三、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自该等契约投资资产之价值所为各项给付,免计入受益人综
合所得总额及基本所得额课税。
四、因要保人解约或部分提领,保险人自该等契约投资资产之价值所为各项给付,免计入
要保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五、该等投资收益如源自中华民国境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一)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时,以保险人为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
开具扣免缴凭单。保险人将投资收益计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资帐户时,再以要保人为纳税义
务人,依获配收益区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并同扣缴税款或可扣抵税额转开扣免缴凭单
或股利凭单,由要保人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二)要保人如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所获配收益中属分离课税之所得及全年不超
过新台币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险人无须转开扣免缴凭单。各该收益之扣缴税
款属於要保人,保险人不得自其应纳税额中减除。
(三)要保人如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应以保险人为扣缴义务人,就要保人所获配
收益,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但属於要保人之已扣缴税款,得自其应扣缴税款
中减除。
(四)保险人应於获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将所转开予要保人之扣免缴凭单或股利凭单
,向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2月10日前填发予要保人。
财政部表示,投资型保险之收益,属国内证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纳所得税,仅国内股利所
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应计入要保人综合所得总额或基本所得额依相关税法规定
课税。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资型保险有效契约平均累
计保费100万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资报酬率5%~6%估算,年投资收益仅5万元~6
万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股利之可扣抵税额可自结算申报
应纳税额中减除、全户海外所得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不计入基本所得额,故对大部分要
保人并无影响;且本案适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订立之投资型保险契约,对现有保户不致
发生影响。
财政部指出,本案之课税虽自99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惟投资收益属国内证券交易所
得、分离课税之所得、全年不超过新台币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业者均无
须转开扣免缴凭单或股利凭单;又投资收益中属海外所得部分,业者只须在适用最低税负
制之要保人申报所得税前,配合提供相关交易资料,俾所得人可据以计算海外所得即可,
尚不致造成业者过重作业负担;至属国内股利所得及全年超过新台币1,000元之存款利息
所得,其交易笔数相当有限,且业者依规定转开扣免缴凭单或股利凭单之期限系在100年1
月底,业者尚有将近15个月时间修正相关交易资讯系统及准备凭单转开作业,作业期间应
属充裕。
个人投资型保险所得课税疑义解答 :
http://ppt.cc/hZQR
资料来源: 财政部赋税署
http://ppt.cc/7O7v
--
《温馨、客观、专业》台北锭嵂保险经纪人-
主任 松翰(淡江保险系)
E-mail,MSN: [email protected] 手机:0932-229-329
◎商品比较分析◎免费保单健诊◎个人及团体保险规划◎保险纠纷谘询◎保险金信托规划
进锭嵂的初衷:要以客户权益最优先 而不是以自身利益为考量
保险商品推荐表→ http://tw.myblog.yahoo.com/dragon0204200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117.73
1F:→ renriver:(偷偷说:当日第四篇罗~) 11/07 22:01
2F:→ renriver:(偷偷说:原来这篇是"情报"啊~~~XD) 11/07 22:03
3F:→ IAMQQ:课税规定用情报好像也没什麽错吧@@ 11/07 22:18
4F:→ renriver:XD 所以...没事呀 我误会了~ 11/07 22:25
5F:→ IAMQQ:XD 我误会你第二推的意思了 XD (真是误会不断|||) 11/07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