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ckture ( 笑谈间 )
看板Insurance
标题[公告] 关於国华讨论串
时间Wed Aug 5 08:51:34 2009
我没有打算要禁止,
但是...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业务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侦办外,其行为时之所属公司并应按
其情节轻重,予以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揽行为或
撤销其业务员登录之处分:
一、就影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之事项为不实之说明或不为说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为不告知或不实之告知;
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或为不实之告知而故意隐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告知。
四、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错价、放佣或其他不当折减保险费之方法为招揽。
五、对要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以夸大不实之宣传、广告或其他不当之方法为招揽。
六、未经所属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员。
七、未经保险契约当事人同意或授权而为填写、签章有关保险契约文件。
八、以不当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致使要保人受损害。
九、未经授权而代收保险费或经授权代收保险费而挪用、
侵占所收保险费或代收保险费未依规定交付保险业开发之正式收据。
十、领证一年内尚未开始招揽或开始招揽後自行停止招揽一年以上。
十一、以登录证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揽或推介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保险业务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为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保险业务之法人或个人招揽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
十四、以不同保险契约内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较,
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其他公司营业、信誉。
十五、散播不实言论或文宣,扰乱金融秩序。
十六、於参加第五条之资格测验,或参加第十一条之特别测验时,
发生重大违规、舞弊,经查证属实。
十七、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规定。
十八、其他有损保险形象。
登录有效期间内受停止招揽行为处分期间累计达二年者,应予撤销其业务员登录处分。
对於受停止招揽登录、撤销登录处分之业务员,得於受处分之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各有关公会组成之纪律委员会申请覆核。
前项纪律委员会之组织由各有关公会订定後报主管机关备查。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
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第 312 条 对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於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4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板主忠告:
洁身自爱,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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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约中,追求理想。
在记录中,卓越成长。
http://www.wretch.cc/blog/ccm530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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