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 (我脑袋的转速好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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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求助] 储蓄险的利息算是利息吗?
时间Fri May 1 16:01:27 200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台财税 字第 35623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0 年 07 月 10 日
资料来源: 保险法令汇编 (上册) (85年版) 第 298、350、363、980 页保险法令汇编
(88年新版)第 101、125、231-232、294、312 页
相关法条: 所得税法 第 4 条 ( 69.12.30 版 )
保险法 第 101、125、131 条 ( 63.11.30 版 )
要 旨: 人寿保险业依保险契约对受益人所为之给付,不论其项目名词,依所得税
法第 4 条第 7 款规定均应免纳所得税
主 旨: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系指保险业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章所办理之保险,
由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对受益人所为之给付而言,故凡属人身保险之保险给
付,不论其项目名词,依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均应免纳所得税。
说 明:台湾省税务局税一字第三五○一一号函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原名
华侨人寿保险公司) 澎湖分公司办理储金养老保险,所给付之年金,系属
利息所得性质,该公司给付时,应依法扣缴所得税款」乙案,谅系根据本
部 (56) 台财税发字第○五八九五号令规定意旨办理 (载赋税法令汇编所
得税第一四九、一七九页) ,该规定於本函发布後应予废除,不再援引适
用。
注:旧第二十条行政释令:现已因八十二年三月修订删除。
5 裁判字号: 85年判 第 2777 号
裁判案由: 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
裁判日期: 民国 8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所谓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依财政部七十年七月八日台财税第三五六二
三号函释,系指保险业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章所办理之保险,由保险人依
保险契约对「受益人」所为之给付而言。本件质押借款与解约金,并非保
险人依保险契约对「受益人」所为之给付,核与上揭财政部七十年函释规
定不合,是系争质押借款及解约金,自非属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免纳所
得税之范畴
※ 引述《hercales (梦空界)》之铭言:
: ※ 引述《ahirchu (胖恐龙...)》之铭言:
: : 或者是有相关依据跟解释
: : 谢谢
: 保险金的给付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这是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
: 但是保费具有节税的效果,因此如果中途办解约的话
: 那这些钱就要补缴税,因为之前有抵税过
: 而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 生存保险金本身是不列入所得税计算,但会被赠与税给课到税
: 如果生存保险金是给自己就没有赠与税的问题,如果是给子女那就有甑与税的问题
: 但父母给子女有220万的免税额度(98/01/23以後的赠与行为)
: 所以,绝大多数的情况是生存保险金是不用缴税的(要课到税,保额跟保费都很惊人)
: http://blog.sina.com.tw/life080/article.php?pbgid=5289&entryid=7595
: 保单分红有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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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世路 踏遍伤心之地 沧桑岁月 一生不平之事
半纸虚名 误我五伦横逆 一剑轻生 弑师弑父伤身
黄泉不容 求死谈何容易 举目茫茫 残杯冷酒无味
拔剑四顾 断肠强认嚎泣 两声猿啼 惊动客夜难寝
江湖冷落 莫道男儿无泪 满川红叶 尽是眼中血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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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5.164.116
1F:→ guyver:你可以帮他们加上颜色.不然还是有人看不懂 122.126.96.36 05/01 16:04
2F:推 hercales:看主旨那段就好了 211.76.36.86 05/01 16:21
3F:推 baccat:其实只要记得~是否保险实现之给付 114.47.114.39 05/01 17:15
4F:→ baccat:去做分别就好了 114.47.114.39 05/01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