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e (siriue)
看板Insurance
标题投资型保单课税问题
时间Thu May 24 23:19:27 2007
版上引述的新闻,个人认为这段很不错:
『行政法院判决认为,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课税,是指一般正
常社会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得不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是考量被继承人为保障并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经济来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如再课遗产税,有违保险终极目的。
但就被继承人甲投保时的年龄、健康状况、投保寿险种类、金额、时程等多项判断其投
资动机,显以投缴巨额保险费,以达死亡时移转财产的目的,继承人等於在被继承人死
亡时可获得与其继承相当的财产,实质上因此受有经济利益,与保险法第112条立法意
旨不符。因此基於实质课税及公平正义原则,国税局按继承日该投资型保险的基金价值
2,400余万元并计遗产总额课税,应无不合。』
和上次本人的猜想一样,
如果投保的意图很明显被看出来是避税,
投资型保单绝对救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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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只要有人试图以新闻或其他资讯证明投资型保单要课税,
往往都只看表面,没看到个案情况。
本人认为的『避税意图明显』,
和国税局的看法相同,
通常有下列几种共通点:
1.年岁已高
2.or重病在身
3.大笔资金趸缴
尤其是第三点,几乎没有例外,
也就是说,目前国税局锁定的就是这种避税意图明显的保单趸缴购买行为。
事实上,新闻也提到会计师的看法,
正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两年内金额有大笔异常进出,
才会被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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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版上大家讨论要不要课税的问题,
最後的结论就是:『看情况』。
该篇文章出现在本版12119篇相关的讨论串,
爬个文章会更了解课税不课税的争议点到底在哪里。
搞了半天,原来是金管会和国税局不同调,
这也只能期盼我们大有为的政府可以改善。
尽信新闻不如无新闻,
希望以後有神人可以神出一篇:
1.刚开始缴投资型保单,或者缴了好几年(皆非趸缴);
2.保额大於(or等於or小於)帐户价值(注1)
3.当初投保是健康体,
最後还被课遗产税的案例。
(注1)但是如果刚开始缴,帐户价值就超过保额,
这肯定是趸缴的,不在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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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投资型保单课徵遗产税』之类的标语,
只是吓吓人而已。
个案情况每个人都不同,
等於还是回到『看情况』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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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推文里面有没有跟主题相关,
本人不太介意,
也没听说过本站那个版的推文不可以讲与主题无关的。
少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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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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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107.67
1F:推 pugay:正常买"甲"型 国税局於法无据 所以才会有10月的最低比例制 05/24 23:22
2F:推 siriue:很多新闻的判例好像都是买乙型,然後趸缴~why? 05/24 23:28
3F:→ pugay:遇人不淑吧 XD 05/24 23:30
4F:→ siriue:推你..XD 05/24 23:32
5F:推 bigboom:幸好 我不是这样的规划法 05/25 00:00
6F:推 PCAlien:有的时候不是业务人员想要卖趸缴....是客户喜欢 05/25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