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e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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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不好意思 再请问一下
时间Tue Sep 7 12:55:31 2004
※ 引述《millieyao (人生的重要时刻)》之铭言:
: 照上课老师的说法,"口头"询问的确不包含在本条规范之内,
: 所以,选B应该没错。
: : 还有 保险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时 所行使的是 被保险人的权利?
: 保险法第53条第1项有规定:
: ...(略)保险人得於给付赔偿金额後,
: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略)....
: 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权利,的确是原属於"被保险人"的权利没错
: 这一点亦可由"过失相抵"可以得到佐证
: 一场车祸意外,两方各付一半的责任,
: 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共支出十万块,
: 因为责任认定的关系,他只能向肇事者求偿五万元,
: 但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十万元医疗费用。
: 保险公司赔偿十万元後,也只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肇事者求偿五万元的权利
: 那剩下的五万元怎麽办?
: 这就是要保人之所以投保的目的
: 把自己可能要承担的危险,透过保险制度,转嫁给保险公司。
姚小妹,上面有一点混淆罗
以车险来说,要先区分出来是责任保险,或者是非责任保险,
所谓的责任保险,就是己方有责任时才需要理赔,不是就不用理赔
如果是非责任保险,是不管有没有责任都要理赔的。
在责任保险中,
如果是己方的责任,保险公司要负担民事的赔偿,赔给对方。
如果是他方的责任,则己方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由对方或对方保险公司赔给自己。
所以可知:
在行车意外中,责任险是赔给对方的,而不是赔给自己的,
产物保险中所谓的「第三人责任险」就是责任保险:理赔是给对方,不是给己方。
之前的版友对於强制险的疑惑,症结点就在於这里。
以上例来说,如果是责任一人负担一半,
应该是甲方跟乙方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方跟甲方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以上是说明责任保险是以「交叉理赔」的模式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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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的医疗险、意外险不是责任保险,
我用人寿来举例,产险亦同,
人寿的医疗险跟意外险不是责任保险,
且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不是第三人,
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不论责任归属,都必须理赔给被保险人。
所以万一被保险人受伤时,
只要不是除外责任--如逃罪受伤、自裁、美容、或其他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医疗负担,
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理赔,不管是不是因为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伤害。
: : 再来是 责任 保险人於被保险人 对於"第三人" 依法 应负赔偿责任
: : 这里指出的第三人 是什麽意思呀?
: 就是指(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人,
: (民法上的"第三人"都是这麽解释的)
: 随便的路人甲乙丙,懂吗?
: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融会贯通一下,
: 你保了医疗险後,意外被车撞,
: 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用,
: 保险公司於赔偿後,取得代位权,
: 可以就已赔偿金额之限额内向肇事者索赔。
一般汽车都会保「第三人责任险」,容我再说明一下
所谓的第三人责任险--包含强制险在内,
指给第三人保障的保险,
何谓「第三人」呢?
就是指保险人(公司)、被保险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
保障万一被保险人因为疏失而造成该「不特定第三人」受伤时,
保险公司要代替被保险人负担民事责任,向「不特定第三人」赔偿。
这是也为何我一直强调,当发生意外後不要马上跟对方和解,
而是要让保险公司的人员去谈,因为被保险人私下做的承诺,
保险公司可以不接受,而照责任认定来理赔,因而很容易产生纠纷。
结论:讲白话一点就是
某甲买了车上路来开,并且买了第三人责任险,
所谓的第三人责任险就是要保障那些路人,不要莫名被某甲开车撞上。
万一某甲撞上路人,保险公司要代替某甲负责民事赔偿。
但是如果有刑事责任的话,某甲要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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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04.25
※ 编辑: lane 来自: 210.85.204.25 (09/07 13:18)
1F:推 lukullus:说的好!! 202.178.138.21 09/07
2F:推 millieyao:我是只专就保险法的部份讨论啦~~~~~ 140.112.101.195 09/07
3F:推 millieyao:不过,过失相抵的例子举得不好倒是真的 :p 140.112.101.195 09/07
4F:推 issily:版主好厉害呀!! 202.39.223.5 09/10
5F:推 lane:其实我有写错说,最後面的被保险人应该 210.85.204.25 09/11
6F:推 lane:改成要保人才对,第三人就是被保险人 210.85.204.25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