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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先天性疾病理赔与否 有共识
时间Thu Apr 15 00:02:27 2004
先天性疾病理赔与否 有共识
产官学大致主张 未清楚列为除外不保事项应理赔
记者叶慧心/台北报导
寿险理赔纠纷实务中,先天性疾病到底该不该赔,是存在已久的争议。在上周五(9日)一场座谈会中,与会人士大致主张─若保单条款未将先天性疾病清楚列在除外不保事项中,保险公司就应予以理赔;若不理赔,则要在除外条款中讲清楚才可以,以避免日後发生纠纷。
财政部保险司曾於今年1月29日发函各寿险公司,提供几项原则请各寿险公司配合。然而,对於财政部行政令函,各保险公司仍有不同看法。
现代保险教育事务基金会─保险消费者服务中心上周五举办「先天性疾病理赔争议之探讨」座谈会,会中邀请产官学三方代表共同讨论。
淡江大学保险经营研究所教授林丽铢站表示,投保前被保险人未因该疾病就诊过,且保单条款也没有将先天性疾病列为除外不保事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作法,让保户无法接受。
她指出,虽然有些业者以保险法第127条「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及医疗险条款第二条,保险公司仅承保契约生效後所发生的疾病,来主张先天性疾病是保户投保前就已经存在的说法。
但这种看法,也有令人质疑之处,因第127条的「疾病中」及第二条的「所发生的疾病」应该都是指被保险人已经就诊过的先天性疾病,因此如果是投保後第一次就诊的疾病,不论是先天与否保险公司都应该理赔,若不理赔,也要在除外事项中清楚列出疾病名称。ING安泰人寿资深副总经理陆国城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之前,没将先天性疾病的费率考虑在内,却要保险公司理赔很不合理。
保险司申诉科科长施琼华及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综合业务处组长黄剑铭皆表示,民国87年保险司所公布的医疗险附约示范条款中,已将先天性疾病除外不保删除,各保险公司若要将先天性疾病列为健康保险的除外不保事项,应在保单条款列示先天性疾病的具体名称,且保险费率也要依公平对价原则作合理反映。
幸福人寿高级顾问张仲源则表示,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在订约前潜隐未发,且於投保後30日才第一次发病就诊时,已符合保险法第1条「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规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004-04-12/经济日报/4版/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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