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meichel (道别等於死去一点点)
看板Indians
标题Re: [问题] 有仲裁资格的人...
时间Sat Jan 8 19:48:12 2005
※ 引述《wnkwnk (^______________^)》之铭言:
: 没记错的话应该是Blake、Riske、Westbrook
: http://mlb.mlb.com/NASApp/mlb/mlb/schedule/important_dates_05.jsp
: 照上面这个连结的资料的话
: 这三个有tender合约的球员
: 最晚要何时给约以避免薪资仲裁?
: 假如超过了就一定要仲裁庭上见吗?
: 谢谢<(_ _)>
没错,这三位球员有薪资仲裁资格。附带一提,之前没有注意到,其实Josh Phelps
也有薪资仲裁资格(他是 Super 2),原本预估他可以拿到1.5M。
至於时间的问题,据我所知在现行的 CBA里规定如下,如果有错误或不够精确的
地方麻烦请指正:
球员在一月八日以前可以决定要不要接受薪资仲裁,如果不接受,球队就不能再
与球员协商。接着,如果双方对於合约没有达成共识,球队必须在一月二日至十
二日之间寄出一份他们要拿上仲裁庭的合约给球员,另外要有一个副本给大联盟
的Labor Relations Department( LRD)。在邮寄後三天视为球员已收到。球员
在收到後七日内必须也提出一个他们认为合理的数字。接着在二月一日至二十日
间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後二十四小时内,仲裁庭必须做出决定。
在仲裁庭做出最後决定前的任何时间,只要双方还能继续协商,球队与球员都还
能签约以避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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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145.4
1F:推 CCLu:未满FA年资的无权拒绝仲裁,1/8这里不适用 151.204.30.25 01/08
2F:推 Schmeichel:对....我忘了这一点 :p 220.138.145.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