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zeratul (francophone)
看板Immigration
标题[问题] Petitioner须居住在美国的定义
时间Fri Apr 28 23:20:53 2017
目前关於母亲F4的案子,总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丢了)
想请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规定Petitioner必须居住在美国。
但母亲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长期不在美国居住,且经济状况不好,
有8年无报税记录。(我们有另外请哥哥当Joint Sponsor)
我们可以安排他在面试前回去美国住。但是有没有具体要做到什麽程度,
才能被认可是"居住在美国"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为弟弟实际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国。
感谢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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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zeratul: 问到一个顾问回应是:大使馆想看的是此人意图居住在美国 04/28 23:22
2F:→ dzeratul: 意图居住在美国的人在美国会有房产或租约,有车子和银 04/28 23:22
3F:→ dzeratul: 行帐户,有工作或生意投资等等,与居住时间无太大关连 04/28 23:23
4F:→ dzeratul: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04/28 23:23
5F:→ cchris: 你有另一个美国公民舅舅?你怎麽知道当初是哪个舅舅递件的? 04/29 07:23
6F:→ dzeratul: 对,我有2个美国公民舅舅。後来写信问AIT告知case no# 05/12 09:35
7F:→ dzeratul: 他们核对applicant後,会告知当初的petitioner 05/12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