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看板Immigration
标题Re: [问题] 等 I485 离职问题?
时间Mon Oct 6 00:54:54 2014
※ 引述《Manstein (exposure)》之铭言:
: 感谢大家的回应,我想该怎麽做我心理大概有个谱了。
: 我刚刚去研究了一下ac21的条文和一些解说,有一件事还是想请教,条文中
: 提到你的新工作必须是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 如果我的新工作
: 是同样 Job Classification 但是等级显然较高,这样会不会有助於避免被
: 质疑移民诈欺?
基本上你等级有改变的话可能造成 I-140失效。职称必须跟薪水挂勾,假设你原
来职称符合 prevailing wage,新职称不符 prevailing wage就会让你的 I-140
失效。并不是看薪水高低这个绝对数额,而是看薪水跟同地区同职称的其他人比
是高还低。
照你的逻辑原本是工程师之後变成 CEO,薪水比工程师多但是比同地区其他的
CEO都少很多,也没问题不是很奇怪吗? CEO就要跟 CEO,不是跟工程师比。
: 举例来说假设我申请的时候用的Title是Engineer,但是我跑到另一家公司
: 当 Director of Engineer (薪水当然有多啦,不然跑身体健康的?)这样
: 会不会看起来比较有「正当理由」符合 AC21 定义?
你从 Enginee 变成 Director of Engineer ,已经不是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 ,从普通技术人员变成管理职了。试问 Director 跟 Engineer
有一样吗?
所谓相同或类似的职位是类似 System Engineer → Field System Engineer
: 我知道这个问题的正式回答基本上是由移民局认定为准,但是我还是想听听看
: 大家的意见为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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