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stein (exposure)
看板Immigration
标题Re: [问题] 等 I485 离职问题?
时间Mon Oct 6 00:06:09 2014
感谢大家的回应,我想该怎麽做我心理大概有个谱了。
我刚刚去研究了一下ac21的条文和一些解说,有一件事还是想请教,条文中
提到你的新工作必须是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 如果我的新工作
是同样 Job Classification 但是等级显然较高,这样会不会有助於避免被
质疑移民诈欺?
举例来说假设我申请的时候用的Title是Engineer,但是我跑到另一家公司
当 Director of Engineer (薪水当然有多啦,不然跑身体健康的?)这样
会不会看起来比较有「正当理由」符合 AC21 定义?
我知道这个问题的正式回答基本上是由移民局认定为准,但是我还是想听听看
大家的意见为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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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stein: 补充一下,我是大公司跑很小公司,所以 Title 给很随便 10/06 00:12
2F:→ Manstein: 但是做的事情和薪水差不了多少,半斤八两 10/06 00:12
3F:推 stanleyqoo: 借题问: 那如果拿到绿卡後180天离职换工作, 还必须 10/06 05:15
4F:→ stanleyqoo: follow Same or Similar Job Classification的规定吗? 10/06 05:15
5F:→ stanleyqoo: 还是可以完全放心找任何领域任何属性/等级的工作? 10/06 05:16
6F:→ maxisam: 都拿到卡了 跟你的perm就一点关系也没有啊 想找啥就找啥 10/06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