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fish326 (Yu)
看板INSECT-SA
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昆虫学系学生自治会组织章程
时间Sun May 9 00:50:15 2010
国立台湾大学昆虫学系学生自治会组织章程
民国99年5月3日九十八学年度第二次干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全衔为「国立台湾大学昆虫学系学生自治会」,简称「昆虫学系系学会」。
第二条<宗旨>
本会以促进学会成员之团结和谐,积极参与学系相关事务、活动,并以推广昆虫生态教育
为宗旨。
第三条<会址>
本会设於舟山路86号,国立台湾大学中非大楼後栋一楼系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资格>
一、凡国立台湾大学昆虫系大学部在学学生,即为会员。
第五条<权利>
一、本会会员有选举次届会长及罢免该届会长之权利。
二、本会会员有被选举为会长之权利。
三、本会会员有创制学生有关自治事务法规之权利。
四、本会会员有复决会务决议案之权利。
五、本会会员有参与本会举办之各种活动和享有本会提供之各项服务之权利。
六、本会会员有明了本会内部运作情形之权利。
第六条<义务>
一、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务决议案之义务。
二、本会会员有担任本会所指派职务之义务。
三、本会会员有定期缴纳会费之义务。
四、本会会员有协助推动本会各项活动之义务。
五、本会会员有维护本会荣誉之义务。
六、凡卸任之系学会干部,应尽传承义务,以利下届系学会运作。
七、本会会员有应依本章程之规定,尽其义务。
第三章 会议
第七条<例行会议>
一、每学期初及期末至少各开一次会员大会。
二、期初会员大会需对会员报告当学期各项目预算,并交由出席会员审定通过。
三、期末会员大会需对会员报告当学期各项目结算。
第八条<临时会议>
一、本会有下列事由之一,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 经会长认定,有召开临时会议之必要。
2. 经一名以上各活动总召或各干部提出,两名以上连署。
二、临时会议通知应於三日前送达本会,并说明会议召开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九条<组织>
本会干部由会长遴选,任期一年,解散亦同。
第十条<任务>
一、代表本系成员,积极参与校园及系上事务。
二、办理学术座谈会暨学术演讲。
三、办理各项体育康乐活动。
四、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并促进全系团结。
五、代表本系与其他学系之联系。
第十一条<职责>
一、处理一切会务。
二、协助召开临时会议。
三、其他临时事件之全权处理。
第十二条<会长>
本会置会长一人,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各部门总理会务。
第十三条<副会长>
一、本会置副会长一人,襄赞会长协助处理会务。
二、副会长由会长遴选之。
第十四条<常设部门>
一、昆虫学系系学会常设下列各部:
1. 活动部:掌管本会各种文康活动之策画与执行。
2. 文书部:掌理本会各种宣传物之制作。
3. 体育部:掌理本会各种体育活动之策划与执行。
4. 学术部:掌理本会各种学术活动之策划与执行并管理图书。
5. 总务部:掌理本会财务企画及经费收支事项。
6. 网管部:掌理本会电脑软硬体之维护、电子资料之保存。
7. 事务部:掌理本会各种器材及教室整洁之维护。
二、会长可视实际情况,增设其他部门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任命与代理>
一、各部门视实际情况需要,设部长若干名,由会长遴选之。
二、各部部长得视实际需要,遴选会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继任及补选>
一、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代行之,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二、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所余任期超过三个月,由大三班级代表代理会长职务,并应
於三周内举办会长之补选。
三、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所余任期不足三个月,由会内推举一位干部代理会长职务。
第五章 选举、罢免、复决
第十七条<民主原则>
本会各项选举,均应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开之方式行之。
第十八条<会长之选举>
一、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不得连选连任。
二、会长候选人资格为:
1. 本会会员。
2. 未曾接受记过以上之处分。
三、选举委员会由本会组成。
四、多人竞选时:投票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采多数决。同额竞选时:投票法定
人数为全体会员,赞成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之二分之一始当选。
五、无人参选时由本会共同商议决定之。
第六章 财务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系学会费
1. 会员於每学年缴纳会费新台币500元整。
2. 若由於个人因素无法缴交系学会费,可由当届正副会长判断其情况斟酌收费。
二、活动盈余收入。
三、学校补助及其他捐助。
第二十条<预算>
一、预算之编列及决议,应顾及资源之有效运用。
二、学期初会员大会向出席会员报告预算编列,并交由出席会员审定通过。
第二十一条<结算>
总务部必须於学期末会员大会向出席会员报告整学期花费之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须由下列二者之一
1. 会长提出,并经由本会三分之二干部同意後修订。
2. 本会会员提出,并经由三分之二本会会员同意後修订。
第二十三条<章程之解释>
本章程之解释发生疑义时,交由本会全体干部采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四条<施行办法及日期>
本章程之施行办法及施行日,核准後公告并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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