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eone9 (救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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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捡到icash卡占为己有 吃上侵占、诈欺官司
时间Fri Jun 22 23:30:45 2012
捡到icash卡占为己有 吃上侵占、诈欺官司
中广新闻网 – 2012年6月22日 下午3:35
捡到icash卡占为己有 吃上侵占、一名任职於花莲某医院的女护理师,在花莲火车站
搭车时,捡到一张icash卡,女护士将它占为己有,还分别在新北市、花莲县盗刷储
值卡内的余额现金共162元,经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後,这名护士被警方循线查获,依
「侵占遗失物罪」、「诈欺罪」移送法办。
icash卡的所有人发现卡掉了之後,向苗栗县警察局报案,苗栗警方通报花莲警务
段联手调查,经过调阅监视录影画面後,发现这名女护士在月台上捡到这张卡片,
在便利商店试刷後得知还有余额,於是分别在新北市、花莲县前後刷了12元、37元
及113元购买日用品。
警方表示,虽然只是一张不起眼的储值卡,里面的余额也不多,但是女护士已经
触犯「侵占遗失物罪」,因为又盗刷余额现金,因此又触犯了「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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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icash没有记名. 捡到送到警察局..警察查的出失主..有这麽厉害..验指纹啊..
其他网友说:
法律矫枉过正只会在法条.法理上.钻牛角尖,徒浪费人力.物力在一张不记名
区区余额现金共162元icash卡上,如此浪费社会资源实在非社会及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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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2.235.200.66
1F:→ RunDLL32:有消费会就纪录 发票有卡号 这是私人财产啊 06/22 23:46
2F:→ EP:勿以恶小而为之!!!矫枉过正!?...唉~!!!!教育阿~~~ 06/22 23:57
3F:→ oneone9:IC-CARD记名-侵犯隐私. 没记名.拾获无主物.如何归还. 06/23 00:10
4F:→ RunDLL32:失者自取.. 06/23 00:11
5F:→ RunDLL32:等个六个月就变成你的了 06/23 00:13
6F:→ RunDLL32:有些人的悠游卡里面是很多钱的 06/23 00:13
7F:→ cancer0609:推2F~这个社会道德教育越来越失败了~浪费社会资源不是 06/23 08:57
8F:→ cancer0609:降子用的!!难道失主就没有对社会有贡献(捐献.缴税)吗? 06/23 09:00
9F:→ cancer0609:不记名卡等同现金,难道现在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已经换成: 06/23 09:08
10F:→ cancer0609:捡到大笔钱没还只是没良心,捡到小笔钱没还没关系!!= =+ 06/23 09:10
11F:→ cancer0609:法条本来就该保护人(无关好人/坏人)的权益,不记名卡及 06/23 09:12
12F:→ cancer0609:现金遗失是很难找到失主没错!但卡片有卡号不代表找不出 06/23 09:12
13F:→ cancer0609:来~但若是没找到法律规定6个月後就由拾获人取得不是吗? 06/23 09:13
14F:→ cancer0609:现在这种情形好像变成小善不需要为,小恶为之不需要抓了 06/23 09:16
15F:推 komachi275:原来无记名卡也可以报遗失报警 还不错... 06/23 10:24
没想到IC-CARD遗失. 可以引起大家讨论.. 整理如下...
1)
98年民法物权编修正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该尽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
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的时候,应将遗失物一并交存。
依民法第805条第1项规定,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领日起六个月内,有受领权的人
认领时,拾得人、招领人、警察或自治机关,於通知、招领及保管之费用受偿後,
应将遗失物返还。
报酬请求权:这是修法後民众最常在新闻上看到的,拾得遗失物之人可以请求遗失
物价值的十分之一。
~~~~~~~~~~
2)
拾获新台币500元以下遗失物之人不必大老远送交警察招领,并大幅缩短拾得人取得
遗失物所有权之法定期间:价值在新台币500元以下之遗失物,因财产价值轻微,
考量招领成本效益,特规定拾得人除於机关、学校、团体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
,而得向该场所之负责人、管理人报告外,仅於知悉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领权
人时,始负通知义务,故增订简易招领程序。又将拾得人取得此类遗失物所有权之法
定期间,从一般之6个月缩短至15日,以达迅速及节省招领成本之目的。
3)
刑法第337 条为侵占遗失物罪。本罪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
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为不法构成要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4)
国民道德与全民教育.IC-CARD记名等个人资料隐私等..议题.都是IC-CARD推广与使用上
可能会遇到的争议.
※ 编辑: oneone9 来自: 182.235.200.66 (06/23 11:07)
16F:推 komachi275:请问原PO 新闻中的案例该如何处理呢? 06/23 11:19
17F:→ komachi275:余额低於500元 招领期间是15日没错吧?那麽是否交由 06/23 11:20
18F:→ komachi275:铁路局花莲站呢? 06/23 11:21
19F:→ komachi275:假使今天遗失位置为道路上 又该如何处置呢?谢谢 06/23 11:22
20F:推 internet:回楼上,派出所/警察机关是窗口,不然人民的褓母称号哪来的 06/23 15:11
21F:→ internet:警政署有遗失物通报网站,他们也有遗失物处理sop~会留拾获 06/23 15:12
22F:→ internet:人的联络资讯,除非当事者自己认为是在做善事不愿意留, 06/23 15:13
23F:→ internet:如果最後法定公告期间到了都无人认领,就会由拾获人取得!! 06/23 15:14
24F:→ internet:本案的女护士应确实为侵占遗失物无误,但诈欺似乎太过了~ 06/23 15:16
25F:推 komachi275:所以给警察 然後十五天之後就可以领回吗? 06/23 17:38
26F:→ cancer0609:只要有留联络方式,可以取回的时候警察会联络你~ 06/2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