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rpio1104 (Scor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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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悠游卡约定条款 修正公告(2011.09.27生效)
时间Tue Sep 6 18:49:43 2011
「悠游卡约定条款」修正公告 2011/08/26
from:
http://www.easycard.com.tw/news/post-page.aspx?id=809
兹公告修正本公司「悠游卡约定条款」第五条第九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条款,并
自100年9月27日起生效实施。
有关前述修订内容,请参阅下列新旧条款内容对照表,修改部分以
黄字标示。
如持卡人对本次修订有异议,请於修订生效日前,
依「悠游卡约定条款」第十八条通知本公司终止契约。
若未於该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通知本公司终止契约者,则将视为同意下列修改内容。
「悠游卡约定条款」修订对照表
第五条 ﹙契约双方之基本义务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须知﹚
第九款
[原条文内容]
九、若持卡人持遭擅自变造之悠游卡与发行机构或经发行机构认可
之其他第三人进行交易者,发行机构将不提供相关服务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毁损换发、挂失、退还储值余款及
押金等服务﹚,
如因上开情事致持卡人无法完成交易或产生纠纷或争议者,
发行机构亦不负任何责任。
[修订後条文内容]
九、若持卡人持遭擅自变造之悠游卡与发行机构或经发行机构认可
之其他第三人进行交易者,发行机构将不提供相关服务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毁损换发、挂失、
退还储值余款及
退还押金100元等服务﹚,
如因上开情事致持卡人无法完成交易或产生纠纷或争议者,
发行机构亦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收费项目﹚
第一款
[原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一、 每张记名式悠游卡制发、
挂失後补发或毁损後换发,工本费为新台币150元,
但社会福利卡应依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修订後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张记名式悠游卡制发
﹙包括毁损後换发
﹚工本费为新台币150元,
但社会福利卡应依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收费项目﹚
第二款
[原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二、 挂失
手续费:记名式悠游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简称遗失或被窃等情形﹚,
持卡人申请挂失时,每次挂失手续费为新台币20元。
[修订後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二、挂失
补发费用:记名式悠游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简称遗失或被窃等情形﹚,
持卡人申请挂失时,
每次挂失补发费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结合信用卡发行之悠游卡,其挂失补发费用为新台币200元。
□非结合信用卡发行之悠游卡,办理挂失後,如不申请补发者为新台币20元;
如 申请 补发者为新台币100元。
第十条﹙收费项目﹚
第四款
[原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四、交易纪录查询手续费:持卡人除得於发行机构所提供自动化服务机器
免费查询悠游卡最近六笔交易纪录及储值余额外,
得依下列收费标准,亲自向发行机构申请提供5年内之书面悠游卡交易纪录,
收费标准为第一页之工本费新台币20元,第二页起每页加收新台币5元
[修订後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悠游卡之储值余额及押金中扣抵:
四、交易纪录查询手续费:持卡人除得於发行机构所提供自动化服务机器
免费查询悠游卡最近六笔交易纪录及储值余额外,
得依下列收费标准,亲自向发行机构申请提供5年内之书面悠游卡交易纪录,
收费标准为第一页之工本费新台币20元,第二页起每页加收新台币5元。
﹙例一:小悠申请书面查询8月1日至8月5日悠游卡交易纪录,
经列印後共一页,需支付工本费新台币20元。
例二:小游申请书面查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游卡交易纪录,
经列印後共三页,需支付工本费第一页20元+第二页5元+第三页5元,共计30元。﹚
第十一条﹙押金﹚
[原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所发行之押金制悠游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发行机构返还悠游卡时,申请返还押金。
但悠游卡有垫款金额未结清时,发行机构得以押金抵偿持卡人对於发行机构之未结清债务。
若悠游卡因人为损毁或卡层被剥离、摺曲、切割、破损、涂写
或在悠游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
或擅自拆解悠游卡摘取晶片、天线及/或与其他装置结合使用,
发行机构得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100元後返还持卡人。
[修订後条文内容]
发行机构所发行之押金制悠游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发行机构返还悠游卡时,申请返还押金。
但悠游卡有垫款金额未结清时,发行机构得以押金抵偿持卡人对於发行机构之未结清债务。
若悠游卡因人为损毁或卡层被剥离、摺曲、切割、破损、涂写
或在悠游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
且无法回复,
发行机构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间,
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後返还持卡人。
一、票卡使用未满2年者,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100元。
二、票卡使用达2年未满3年者,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60元。
三、票卡使用达3年未满4年者,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40元。
四、票卡使用达4年未满5年者,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20元。
五、票卡使用达5年以上者,无需自押金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
﹙例:小悠使用悠游卡已2年5个月,退卡时卡片余额因代垫车资为﹙-18﹚元,
且因卡片遭人为毁损,故退费金额=
押金100元-代垫金额18元-抵偿悠游卡毁损费用60元,故退还卡片押金22元。﹚
第十二条﹙退款办法﹚
第一项、第二项
[原条文内容]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行机构在可确定悠游卡之金钱价值余额且无疑义帐款,
并扣除约定之手续费後,应退回其所发行悠游卡之余额:
一、 记名式悠游卡持卡人提示悠游卡经进行锁卡程序或依本契约第十五条
办理挂失手续後,请求发行机构终止契约者。
记名式悠游卡若遭人为毁损,仍可退储值余额。
终止作业手续费依本条款第十条第三款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邮寄退费通知单,需另付邮资﹙平信5元,挂号25元﹚。
二、 无记名式悠游卡持卡人终止契约者,
须出示悠游卡进行锁卡程序,始得办理退款,
押金制悠游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约第十一条办理退款。
无记名式悠游卡遭人为毁损,若可读取卡片晶片资料,或外观号码可供辨识,
经本公司查核无误後得办理退还储值余额。
持卡人依前项约定请求终止契约时,持卡人须支付寄送款项之邮资﹙或转帐费﹚。
[修订後条文内容]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行机构在可确定悠游卡之金钱价值余额且无疑义帐款,
并扣除约定之手续费後,应退回其所发行悠游卡之余额:
一、 记名式悠游卡持卡人提示悠游卡经进行锁卡程序或依本契约第十五条
办理挂失手续後,请求发行机构终止契约者。
记名式悠游卡若遭人为毁损,仍可退储值余额。
终止作业手续费依本条款第十条第三款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邮寄退费通知单,需另付邮资﹙平信5元,挂号25元﹚。
二、 无记名式悠游卡持卡人终止契约者,
须出示悠游卡进行锁卡程序,始得办理退款,
押金制悠游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约第十一条办理退款。
无记名式悠游卡遭人为毁损,若可读取卡片晶片资料,或外观号码可供辨识,
经本公司查核无误後得办理退还储值余额。
持卡人依前项约定请求终止契约时,持卡人须支付寄送款项之邮资﹙或转帐费﹚。
﹙例:小游不欲继续使用无记名式悠游卡,退卡时卡片余额为100元,
且要求以挂号邮寄退费通知单,经查明该卡使用未达5次,
且无人为毁损,则退费金额=
卡片押金100元+卡片余额100元-终止契约作业手续费20元-挂号邮寄费用25元=155元
。﹚
第十四条﹙交易资料之保管、安全之处理及悠游卡交易帐款疑义之处理程序﹚
[原条文内容]
交易资料之保管、安全之处理
及悠游卡交易帐款疑义之处理程序
﹙下略﹚
[修订後条文内容]
交易资料之保管、安全之处理
﹙下略﹚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纠纷处理﹚
[原条文内容]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
纠纷处理
﹙下略﹚
[修订後条文内容]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
悠游卡交易帐款疑义之处理
﹙下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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