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a5858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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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附加9负担 公平会同意中华电、悠游卡、统一超整合行销
时间Thu Mar 31 21:41:21 2011
记者曹逸雯/台北报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今(31)日表示,委员会议通过以附加9项负担的方式,
不禁止中华电信、悠游卡投资控股公司及统一超商等3家公司拟合资设立点钻
整合行销公司经营红利点数业务的结合申报案。
公平会表示,参与结合的3家公司在电信市场、连锁式便利商店及小额支付工
具等市场,都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者参与竞争,且目前红利点数的回馈率极
低,仍可轻易由其他竞争方法予以取代,同时,红利点数业务并不具市场进
入的实质障碍,因此,短期内对电信市场、连锁式便利商店及小额支付工具
等市场产生的限制竞争疑虑不高,且3家公司未来可能藉由共同行销,在供给
面提升效率,在需求面满足消费者,两者都有规模经济现象,可促进整体经
济利益。
但就长期而言,公平会指出,参与结合的3家公司与未来参与红利点数结盟的
其他业者,仍不排除可能经由点钻整合行销公司的红利点数平台,从事联合
行为、杯葛、差别待遇、垂直交易限制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而
对电信市场、连锁式便利商店及小额支付工具市场产生不确定的限制竞争疑
虑。
为确保整体经济利益大於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公平会30日的委员会议依公平
交易法第12条第2项规定,附加9项负担,不禁止结合,9项负担内容如下:
一、参与结合事业及新设事业均不得促使结盟商家以损害特定事业为目的,
对该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
二、参与结合事业及新设事业均不得不正当限制新设事业之结盟商家与其独
家交易。
三、参与结合事业、新设事业及结盟商家等,从事共同行销行为时,不得不
正当限制消费者购买个别商品之选择自由。
四、参与结合事业不得取得新设事业之会员个人及交易资料。
五、新设事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结合事业以外之商家参与结盟。
六、新设事业不得无正当理由就所提供之红利点数服务,对参与结合事业以
外之商家给予差别待遇或收取不当之管理费。
七、新设事业应於招募会员1个月前,提供公平会有关确保蒐集、处理与利用
会员个人及交易资料之办法,并於相关办法确定实施前上网公告。
八、新设事业应於招募结盟商家1个月前,提供公平会有关招募经营红利点数
业务之办法,并於相关办法确定实施前上网公告。
九、新设事业应於设立後5年内,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公平会下列相关资讯:
上一年度股东异动名册、营业额、会员人数、点数兑换金额与比例、结盟商
家家数及名称、非申报书内记载之新增业务项目。
http://www.nownews.com/2011/03/31/320-2701262.htm#ixzz1IBTzaH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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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i0723:然後呢?最後利益摆不平又拆夥另外搞,银行联名卡也都是这样 04/03 19:50
2F:推 nick0605:ICASH悠游卡表示: 某些人眼红见不得悠游卡好 04/03 23:21
3F:→ iamkher:还是香港八达通卡好..... 04/07 19:54
4F:推 nick0605:问题这里是台湾 想移民香港请便不送 04/07 23:44
5F:推 komachi275:话说八达通可没官股 全靠自己打下一片天的 04/07 23:49
6F:→ nick0605:那也是香港居民捧场 大众运输使用率超级高才有现在成果 04/08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