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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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菲日ACSA生效 提升军演及人道援助能力
时间Sat Aug 22 18:22:31 2026
标题:
菲日ACSA生效 提升军演及人道援助能力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8220123.aspx
中央社 记者林行健 马尼拉专电
菲日「物品劳务相互提供协定」(ACSA)今天生效,进一步强化两国安全部队之间的实务
合作、互信及协同行动能力,有助於办理联合军事演习以及人道援助行动。
日本驻菲律宾大使远藤和也今天在社群平台X发文表示,在菲日ACSA於今天生效之际,两
国「进一步强化实务合作、相互信任及全面战略夥伴关系」,促进区域和平、繁荣与稳定
。
菲律宾国防部随後也发布声明欢迎ACSA生效,国防部发言人安多隆(Arsenio Andolong)
指出,ACSA有助透过更有效率、协调性的物资及服务提供,强化双边行动合作,包括军事
演习与灾难应变。
安多隆表示,这项协议也展现菲日「全面战略夥伴关系」的实际落实,反映双方互信,以
及共同追求印太地区自由开放的目标。
今年1月15日,菲律宾外交部长拉萨洛(Maria Theresa Lazaro)与来访的日本外务大臣
茂木敏充签署了ACSA。
这项协议进一步完备双方安全合作的法律与後勤架构,让菲律宾武装部队与日本自卫队在
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训练及其他合作活动期间,可相互提供粮食、燃料、弹药补给、运输
和医疗等方面的支援。
拉萨洛当时表示,ACSA与2025年9月生效的菲日「相互准入协定」(RAA)相辅相成,提升
双方协同行动及战备能力;RAA旨在简化双方部队到对方领土参加联合军事演习及防务合
作活动的程序。(编辑:陈承功)
附按:协议内容(今年一月签署的)
日本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个别称「缔约国政府」,统称「两缔约国政府」)
:
鉴於两国传统上的友好关系,并希望通过进一步发展及强化双边关系,以促进国际和平与
安全,
忆及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防卫省与菲律宾共和国国防部间关於防
卫合作及交流之备忘录,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在马尼拉签署的关於便利日本自卫队与
菲律宾军队间相互准入及合作之日本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间协定,该等协定均有助
於加强双边防卫合作,
理解藉由建立自卫队与菲律宾军队间之架构,以促进及加强防卫合作与交流,并使各自在
後方支援领域相互提供物品或劳务(以下称「物品或劳务」)方面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活动
本协定所称之活动,系指下列各项,且由日本自卫队及菲律宾军队双方参与者:
a. 训练;
b. 外国紧急事态中,为保护或撤离本国国民或适当情况下之其他人员;
c. 舰船或航空机对另一方缔约国政府领域内设施之访问;
d. 联络协调及其他例行活动。
惟,任一缔约国政府部队单独进行之训练不在此限。
为前项活动所需之物品或劳务,得依本协定相互提供。
第二条 提供要请
任一缔约国政府,为日本自卫队或菲律宾军队实施前条第1项a至e款所列活动所需,得基
於本协定,向他方缔约国政府请求提供必要之物品或劳务。
本协定所定提供之物品或劳务,区分如下。关於各区分之物品或劳务,另於构成本协定不
可分割一部分之附表中定之。
第三条 使用限制
本协定所提供物品或劳务之使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
受领物品或劳务之缔约国政府(以下称「受领缔约国政府」),未经提供物品或劳务之缔
约国政府(以下称「提供缔约国政府」)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物品或劳务
移转予受领缔约国政府部队以外之人。
第四条 结算方式
本协定所定物品或劳务之提供,其结算程序如下:
a. 受领缔约国政府,应提供提供缔约国政府可接受之同种、同等及同量之物品,或同等
价值之劳务来进行结算。结算方式由两缔约国政府另行协议之。
b. 惟,受领缔约国政府亦得选择以下方式:
i. 对於提供之物品,以提供缔约国政府指定之货币偿还,或返还提供缔约国政府可接受
之状态及方法之同种、同等及同量物品。但不影响第ii款之适用。
ii. 对於提供之劳务,以提供缔约国政府指定之货币偿还。
第五条 程序协定
本协定所定物品或劳务之相互提供,其要请、提供、受领及结算之详细程序,应由两缔约
国政府权责当局另以程序协定定之。该程序协定应隶属於本协定,并依本协定之条件实施
。
本协定不适用於菲律宾军队作为联合国军队之一部所实施之任何活动。
第六条 协商
有关本协定及程序协定之解释或适用之任何事项,应仅透过两缔约国政府间之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效、效期及终止
本协定应经两缔约国政府依其国内程序批准,并於相互通知已完成该等程序之日後第三十
日生效。本协定效期为十年,其後自动逐次延长十年,除非任一缔约国政府於各十年效期
届满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之意愿。
本协定之修订,应经两缔约国政府依其国内程序批准,并於双方同意之日生效。
任一缔约国政府得随时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之终止,不影响
终止前已依本协定进行之物品或劳务相互提供,关於该等提供,第三条至第五条及前条第
3项之规定仍继续有效。
第八条 签署
本协定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在马尼拉签订,英文正本两份。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合法授权,签署本协定。
附表:
本协定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之各区分,其涵盖之物品或劳务定义如下:
食料:包含食料、膳食之提供、烹调器具及此类相关物品。
水:包含水、给水、给水所需用具及此类相关物品。
宿泊:包含住宿设施及卫浴设备之利用、寝具类及此类相关物品。
输送:包含人员或物资之运输、运输用资材及此类相关物品(含空运)。
燃料、油脂及润滑油:包含燃料、油脂及润滑油,以及加油、给油所需用具及此类相关物
品。
被服:包含被服、被服修补及此类相关物品。
通信业务:包含通信设备之利用、通信业务、通信机器及此类相关物品。
卫生业务:包含诊疗、卫生器具及此类相关物品。
基地活动支援:包含废弃物之收集与处理、洗涤、供电、环境支援、建设、消毒器具及消
毒,以及此类相关物品(含伴随基地活动支援之建设)。
保管业务:包含仓库或冷藏储藏室之临时保管及此类相关物品。
设施之利用:包含建筑物、设施及土地之暂时利用及此类相关物品。
训练业务:包含指导员之派遣、教育训练用资材、训练用消耗品及此类相关物品。
零件、构成品:包含军用航空器、军用车辆及军用船舶之零件或构成品及此类相关物品。
修理及整备业务:包含修理及整备、修理及整备用机器及此类相关物品(含校准业务)。
空港、港湾业务:包含航空器起降及船舶进出港之支援、装卸作业及此类相关物品。
弹药:包含弹药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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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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