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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川普祭无人机关税 台日韩等盟友产品及零组件课15%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8140026.aspx 中央社 综合华盛顿外电 美国总统川普今天指出,美国将对进口无人机及零组件课徵关税,其中包括对欧洲联盟、 日本、韩国及台湾等重要盟友产品课徵15%关税。川普政府表示,美国目前「过度依赖」 海外无人机供应来源。 路透社报导,白宫表示,川普签署的公告将对特定尺寸或具特定功能、涉及国家安全敏感 性的无人机课徵100%的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y);较小型无人机则课徵25%关税。 白宫进一步指出,来自欧盟(EU)、日本、韩国、台湾、瑞士及列支敦斯登的无人机及零 组件将课徵15%关税,英国无人机则课徵10%的从价关税。 尽管面临法律挫折及部分分析人士批评,关税政策仍是川普外交及贸易政策的核心。 川普在白宫公布的公告中指出,商务部长卢特尼克(Howard Lutnick)已就进口无人航空 系统(UAS)或无人机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 川普说:「部长发现,外国制造商在无人航空系统市场的进口渗透程度相当高,美国过度 依赖海外的无人航空系统及零组件来源。」 川普指出,卢特尼克发现,来自部分外国企业的无人机及零组件「对安全构成风险」,而 美国国内产量不足以满足国安需求。 白宫表示,这些关税将在21天後生效。 对於不涉及高度敏感用途的无人机零组件,白宫表示,相关关税将在公告签署180天後生 效。 此外,在公告签署後20天内,对五角大厦核准豁免联邦传播委员会(FCC)「受管制清单 」(Covered List)的产品,相关关税将在公告签署180天後生效。(编译:徐睿承) 按:宣告全文 1. 在过去90天内,商务部长(部长)依据经修订之《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19 U.S.C. 1862)(第232条),向我提交了关於无人机系统(UAS)及其零件与组件(合称 UAS组件)之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根据该调查所考量之事实,并考量国 家经济福祉与国家安全之密切关联及其他相关因素(参见第232条(d)款 (19 U.S.C. 1862(d))),部长认定并告知其意见,认为UAS及UAS组件正以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之数 量及情况输入美国,并依据第232条提出调整UAS及UAS组件进口之行动建议,以使该等进 口不再有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之虞。 2. 部长特别认定,UAS及UAS组件对美国国家与经济安全至关重要。UAS是现代武装冲突中 的关键技术,对当前及未来美军作战至关重要。在近期冲突中,UAS已证明其不可或缺, 因为低成本UAS能对远为昂贵的武器系统、设施及基础建设造成重大损害。许多行政部门 及机构(agency)使用UAS执行执法、科学研究、环境监测、航空测绘、监视、农业、灾 害救助及搜索救援等任务。此外,UAS亦用於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对抗试图破坏或获取全 美关键基础设施运作资讯之对手,从而维护美国国家与经济安全。同时,UAS广泛用於私 人企业及州与地方政府之关键应用,如农业、紧急应变与第一线反应、电信、能源、营建 及运输与物流。 3. 部长认定,外国生产者之UAS进口渗透率极高,美国过度依赖外国来源之UAS及UAS组件 。此种进口依赖造成战略弱点,带来因地缘政治事件或天然灾害导致之供应中断或延误, 进而影响全球运输与贸易之风险。大多数商用及工业用UAS,即便是在美国生产者,亦内 含海外生产之关键零件与组件。例如,许多在美国国内生产UAS之美商制造商高度依赖外 国来源提供关键UAS组件,如马达、电子速度控制器、锂离子电池及对接站,此造成不可 接受之国家安全弱点。此类依赖透过我们对关键技术之不可靠供应链的依赖,及重大网路 安全弱点之潜在风险,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4. 此外,部长认定,来自特定外国实体之UAS及UAS组件构成安全与保安风险。此类产品 存在资讯技术安全风险,因其软体容许资料回传至外国制造商,进而可能遭该外国政府利 用。操作者无法控制此资料流,因其已整合於UAS出厂预设之作业系统中。 5. 部长亦认定,国内产业未能生产足够之UAS及UAS组件以安全满足国家安全需求,且对 美国国内生产之UAS及UAS组件之需求只会增加。就目前情况而言,对於美国产业能否以所 需速度及规模生产UAS及UAS组件,以充分支持国家安全作业与活动(包括战时或武装冲突 期间之增产,或以维持长期经济竞争力之方式为之),存在疑虑。部长之意见认为,国内 产能需迅速扩展终端产品、组件及次组件,以满足预期之军事与商业需求,并确保美国之 经济竞争力。 6. 部长进一步认定,若不予干预,外国进口及不公平贸易行为将持续损害美国、UAS产业 及依赖美国UAS产业之相关产业。部长认为,此阻碍了美国生产者投资於发展及扩展制造 产能、生产及劳动力之诱因。 7. 监於上述调查结果及部长报告中之其他调查结果,部长建议采取行动调整UAS及UAS组 件之进口,以使该等进口不再有损害国家安全之虞。例如,部长建议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25公斤之UAS课徵较高之从价税,因该等UAS较易用於武器相关用途,且较可能具备用於监 视之精密技术。部长建议对UAS对接站课徵相同之较高从价税,因其可用於控制通常部署 於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周围之自动化UAS系统。部长建议对最大起飞重量在25公斤或以下之 UAS课徵较低之从价税。部长建议对特定关键UAS组件课徵较低之从价税,该税率将於暂时 延後生效,以预留时间扩大国内生产。部长亦建议授权商务部建立UAS及UAS组件之在地化 生产计画,对承诺在美国新建UAS及UAS组件制造设施之公司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8. 在考量部长报告、第232条(d)款 (19 U.S.C. 1862(d)) 之因素及其他相关因素与资讯 後,我同意部长之认定,即UAS及UAS组件正以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之数量及情况输入美 国。依我的判断,并考量部长报告、第232条(d)款 (19 U.S.C. 1862(d)) 之因素及其他 相关因素与资讯,我认定有必要且适宜采纳下述行动计画,以调整UAS及UAS组件之进口, 从而使该等进口不再有损害美国国家安全之虞。 9. 我认定有必要且适宜对特定UAS及UAS组件课徵从价税。具体而言,我认定有必要且适 宜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之UAS、整合热像仪之UAS、UAS对接站及特定UAS组件之进口 ,课徵100%之从价税率,惟本公告另有规定者除外。此外,我认定有必要且适宜对最大起 飞重量在25公斤或以下之UAS进口,课徵25%之从价税率,惟本公告另有规定者除外。 10. 我认定有必要且适宜对特定UAS组件之进口课徵25%之从价税率,惟本公告另有规定者 除外。此项关税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0天後生效,以激励生产在地化。 11. 此外,我认定有必要且适宜授权部长,於其认定该等UAS组件之进口有损害为因应本 公告所认定国家安全风险而采取之措施时,以滚动方式将额外UAS组件纳入关税范围。 12. 我亦认定有必要且适宜为投资於美国新UAS及UAS组件产能之公司建立奖励计画,详如 下述。 13. 依我的判断,本公告中之行动系为因应UAS及UAS组件进口所造成之国家安全受损威胁 所必要且适宜。本公告中之行动,除其他效益外,将鼓励增加国内生产UAS及UAS组件,并 减少对外国来源及外国供应链之依赖。该等行动亦将促进美国在UAS及UAS组件与配件方面 之投资、就业、制造及创新;强化供应链;增进产业韧性;并产生有意义之经济效益。且 该等行动将强化国防工业基础在国内生产关键系统与产品之能力,以支持军事作战、防卫 整备及其他国家安全职能与活动。 14. 第232条授权总统采取行动,调整正以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之数量或情况输入美国之某 项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之进口,从而使该等进口不再有损害国家安全之虞。 15. 经修订之《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 (19 U.S.C. 2483)(第604条)授权总统将影响 进口待遇之法律实质内容及据此采取之行动(包括移除、修改、续行或课徵任何税率或其 他进口限制)纳入《美国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HTSUS)中。 基此,我,唐纳德·J·川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法律(包括 第232条、第604条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授予我的权力,特此公告如下: (1) 对於在2026年9月3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後进口消费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之货 物,除本公告第(6)款所涵盖之产品外,HTSUS第99章第III分章应以其他方式修改,且本 公告所涵盖UAS及UAS组件进口之适用从价关税税率应为: (a) UAS、UAS对接站及关键组件(依公告)为100%,除非依据本公告第(4)或(6)款适用较 低税率;及 (b) 本公告所列之UAS为25%,除非依据本公告第(4)或(6)款适用较低税率。 (2) 对於在2027年2月9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後进口消费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之货 物,本公告所列之UAS组件,依据第232条课徵之适用从价关税税率应为25%,除非依据本 公告第(4)或(6)款适用较低税率。 (3) 依据本公告第(1)及(2)款课徵之关税应持续有效,除非遭明确调降、修改或终止。该 等关税应加诸於此类产品适用之任何其他关税、税款、规费、徵收款及费用之上,惟本公 告另有规定者除外。 (4) 对於日本、大韩民国、台湾、瑞士、列支敦斯登或欧盟成员国之产品,关税税率不得 高於从价15%,包括HTSUS第1栏下之任何税率(第1栏关税税率)。对於英国之产品,关税 税率不得高於从价10%。该等关税税率仅於进口商证明所有关键组件及技术为美国、日本 、大韩民国、台湾、瑞士、列支敦斯登、欧盟成员国或英国之产品时适用。部长应与其认 为适当之高阶行政部门官员磋商,建立判定特定产品是否符合本款标准之程序。部长应将 符合或将符合本款标准之产品通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5) 部长有权於其认定该UAS组件之进口增加方式有损害国家安全之虞、助长本公告所认 定之国家安全威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告或依据本公告为因应国家安全威胁所采取行 动之目标时,将额外UAS组件纳入本公告所课徵关税范围。於决定是否将额外UAS组件纳入 本公告关税时,部长得向国内生产者、产业协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徵询资讯、意见回馈、 建议或其他相关资料。依据本公告第(1)或(2)款适用之额外从价关税税率应适用於部长纳 入之任何新增UAS组件。任何纳入决定应适用於部长发布联邦公报通知所载之部长做出必 要认定之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或之後,或该时间之後第一个可行生效日期进口消费或从 保税仓库提取消费之货物。部长有权重新审议其纳入决定,包括修改或撤销其决定。 (6) 部长有权且应建立计画,以激励对美国生产设施之新投资,生产UAS及UAS组件(涵盖 产品)。 (a) 部长有权徵求并接受正在美国建造将生产涵盖产品之新设施的公司所提之在地化生产 计画。任何在地化生产计画应包含:若计画获核准,承诺在美国建造、翻新或扩建将生产 涵盖产品之设施;承诺将於2029年1月20日前动工;以及部长所定之任何其他相关资讯与 分析,包括要求。 (b) 部长有权核准本款(a)小款所述之在地化生产计画。於决定在地化生产计画是否符合 核准资格时,部长应考量其认为适当之所有相关因素,例如该公司是否已获得战争部( DoW)或国土安全部(DHS)附带核准之在地化生产计画的条件式核准、预定动工日期、所 提计画之时程是否具商业合理性、所提计画之里程碑是否具商业合理性、在地化生产计画 之涵盖产品预估年产量、所提计画之涵盖产品产量预测是否合理,以及调降关税税率之利 益将如何分配予在地化生产计画之申请者。对於已向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提交UAS相关 在地化生产资讯以供DoW或DHS裁决之公司,战争部长及国土安全部长有权与商务部长分享 该等资讯。於核准在地化生产计画时,部长应以符合因应本公告所认定国家安全威胁之需 要的方式为之。 (c) 若部长与战争部长及其认为适当之任何其他高阶行政部门官员协调後,核准公司之在 地化生产计画,部长应允许该公司为其供应链进口涵盖产品及必要生产设备,其数量相当 於在地化生产计画完成时美国生产设施合理预期之涵盖产品年产量,且无需支付适用之第 232条关税。此类优惠应於设施建造期间提供。 (d) 部长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所有行动以实施及执行本计画,包括在符合适用法律之前 提下,发布规章、规则、指引及程序。部长应为寻求在地化生产之产业简化此程序,并於 适当情况下,将在地化生产要求与FCC之条件式核准申请对齐。所有经核准之在地化生产 计画应受部长之监测及执法。部长得要求经核准在地化生产计画之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报告 ,以确保遵守国内制造承诺,且部长得要求该等报告接受稽核,包括由外部稽核事务所为 之。若部长认定某公司实质上未能履行其作为授予本公告所述关税优惠基础之约定承诺, 部长有权停止及撤销依据本公告授予之关税优惠。若行政部门评估某公司就在地化生产承 诺从事诈欺或故意误导美国政府,关税优惠之撤销得於法律允许范围内具追溯效力,且 CBP局长得收取因关税优惠之追溯撤销而应补缴之额外关税。行政部门得於符合适用法律 范围内寻求或课徵任何适当罚款或处罚。 (7) 对於在2026年9月2日列於DoW之Blue UAS Cleared List、Blue UAS Framework或FCC 之Conditional Approval List上之公司,本公告第(1)款所述之生效日期自本公告之日起 为180天,针对列於FCC之Conditional Approval List上之涵盖产品及其组件,以及列於 DoW之Blue UAS Cleared List上之产品及其组件。部长应将符合或将符合本款标准之公司 及产品通知CBP。 (8) 仅有依据经修订之《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a)及(b)款 (19 U.S.C. 1313(a)– (b)) 提出之制造退税申请,始得适用於依据本公告就符合下列条件之物品所课徵之关税 : (a) 该物品非属受反倾销或平衡税命令约束之商品类型,不论该物品是否来自该等命令所 列之国家; (b) 该物品为贸易协定夥伴之产品,贸易协定夥伴由英国、欧盟、瑞士、列支敦斯登、日 本、大韩民国、墨西哥、加拿大及任何与美国缔结贸易与安全协定之贸易夥伴组成;且 (c) 该物品至少85%之成分为贸易协定夥伴之产品。 (9) 本公告所列清单之任何产品,除具备19 C.F.R. 146.43所述「国内状态」入境资格外 ,若於本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後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且应受本公告课徵关税者,应以19 C.F.R. 146.41所述之「特惠外国状态」入境,且於进口消费时将适用与HTSUS相关分类下 之任何从价关税税率。 (10) 部长应与国土安全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及其认为适当之 任何其他高阶行政部门官员磋商,判定是否有必要对HTSUS、最终用途认证或其他行政措 施进行任何修改以实施或执行本公告或依据本公告所采任何行动,并应透过联邦公报通知 进行该等修改。部长亦得对本公告之任何清单进行任何技术性或文书性更正。 (11) 部长应持续监测及评估UAS及UAS组件之进口。部长应不时审查UAS及UAS组件进口在 国家安全方面之状况。部长应向总统通报任何部长认为可能显示总统有需要依据第232条 采取进一步行动之情况。部长亦应向总统通报任何部长认为可能显示依据第232条所采任 何行动已不再必要之情况。部长应於本公告日期後120天内提供其中一次更新,该更新应 包括部长认为相关之资讯,例如市场状况。 (12) 在符合适用法律之范围内,部长及国土安全部长被指示且授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以 实施及执行本公告及本公告所设想之任何行动——包括透过暂时中止或修正规章,或透过 联邦公报通知,及采纳规则、规章或指引——并运用授予我之一切权力,包括第232条所 授权者,以适当实施及执行本公告。各行政部门及机构(agency)之首长被授权且应在该 机构权限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实施本公告。各机构之首长得在符合适用法律(包括《美 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之前提下,将在该机构内采取该等适当措施之权力再授权。 (13) 部长得发布符合本公告之规则、规章及指引,包括因应作业需要。 (14) 国土安全部长得采取其认为适当之任何措施,以管理、执行及实施本公告及本公告 所课徵之关税制度。 (15) 与本公告不一致之先前公告及行政命令之任何规定,於不一致之范围内予以取代。 (16) 若本公告之任何规定或本公告任何规定对任何个人或情况之适用被认定无效,则本 公告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任何其他个人或情况之适用不受影响。 兹证明,我於主历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第二百五十一年,亲笔签 名於此。 按二:事实清单 确保美国无人机主导地位:今日,唐纳德・J・川普总统签署一项公告,以应对进口无人 机及其零组件所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包括强化美国无人机产业及供应链。 该公告对特定尺寸或具特定功能、在国家安全层面特别敏感的无人机、这些无人机的停靠 站,以及部分关键零组件,课徵 100%的从价关税。此类无人机包括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 公斤的无人机,以及具备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 该公告对尺寸较小、且不具备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安全问题之功能的特定无人机,以及其他 无人机零组件,课徵 25%的从价关税。 该公告对来自欧盟、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瑞士及台湾的无人机及零组件,课徵 15% 的从价关税;对来自英国的无人机则课徵 10%的从价关税,前提是其几乎所有硬体、软体 及技术均源自上述国家及美国境内。 该公告授权商务部长为在美国投资新建无人机及无人机零组件制造业务的企业,建立一项 在美生产计画。 上述关税将於签署後 21天生效。对於不属於特别敏感类别的无人机零组件,关税将於签 署後 180天生效。 对於战争部在签署後20天内批准、可豁免於联邦通信委员会「涵盖清单」的产品及零组件 ,相关关税将於签署後 180天生效。 强化国家安全: 川普总统的无人机关税计画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的国防与国 防相关产业基础,并支持及创造美国就业机会。 无人机是现代武装冲突中的关键技术,对美国目前及未来的军事行动至关重要。 同时用於商业及美国军事用途的无人机,其关键无人机系统零组件仍依赖外国供应来源, 这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风险,并造成网路安全漏洞。 美国需要迅速扩大无人机生产,以确保国家安全及经济安全。 延续确保关键产业安全的政策纪录: 川普总统长期以来一直认识到,美国的国家安全与 经济实力取决於重建工业基础中的关键产业。 在第一任期内,川普总统运用《232条款》,改革数十年来目光短浅、全球主义导向的贸 易政策。这些政策掏空了美国国内的钢铁及铝产业,削弱了美国的国家安全。 自重返白宫以来,川普总统持续根据《232条款》采取措施,保护并强化对美国国家及经 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内制造业,包括对钢铁、铝、铜、卡车、汽车、木材、木料及药品等 关键商品加徵及提高关税。 2025年6月,川普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推动美国取得无人机主导地位,确保美国持续在无 人机的开发、商业化及出口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包括优先采用美国制造的无人机、促进其 出口,并采取措施确保美国技术免受不当外国影响及利用。 2025年6月,川普总统签署行政命令,以确保美国对其领空拥有主权,并维持安全可靠的 空域,以应对当时日益严重的无人机滥用问题。 透过与外国贸易夥伴进行谈判,以及策略性运用关税,川普总统已促成数兆美元的私人及 外国投资,将美国就业机会及制造业带回美国,同时使全球供应链更加多元化,并降低对 敌对国家的依赖。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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