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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韩前总统尹锡悦再遭判刑!大选说谎违反选举法 一审判决出炉 新闻来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9653551 联合报 编译卢思纶/即时报导 韩联社报导,南韩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7日就前总统尹锡悦违反选举法一案宣判,认定他在 2022年总统大选期间发表不实言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法院指出,尹锡悦当时以最大在野党国民力量党总统候选人身分参选,并在2022年3月大 选前作出不实陈述,构成违反选举法。 尹锡悦被控在2022年总统大选期间,就他与夫人金建希是否曾一同会见外号「乾真法师」 的巫俗人士全成培作出不实陈述。他於大选前约2个月、2022年1月17日出席佛教领袖论坛 成立大会并接受访问时声称,自己虽曾经人介绍认识全成培,但从未与妻子一同见过他, 因此遭到起诉。 依南韩选举法规定,若尹锡悦最终被判处100万韩元(约台币2.2万元)以上罚金或有期徒 刑确定,国民力量党必须返还先前获补助的397亿韩元(约台币8亿7400万元)竞选费用。 尹锡悦7月9日在大法院因妨碍逮捕、滥用职权妨碍行使审议权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7年 定谳,当时是2024年底紧急戒严令风波後,事隔583天大法院首次对尹锡悦作出判决。 按:判决宣读内容(有实施公开播送,案号:2025高合1753号) 首先,特别检察官对被告人以两项事实提起公诉。 公诉事实第一项:被告人於2021年12月14日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针对询问被告人与 前龙山税务署长尹宇镇关系疑云的提问,发表了「因为是和我一起工作的後辈亲哥哥,所 以听过他倾诉苦衷,但我哪有正式选任律师,他比我更懂律师。而且他弟弟也是现职检察 官,我根本没有必要介绍律师,完全没有这种不当的事情」等发言。此部分称为「本案律 师相关发言」。对此,特别检察官指控被告人以当选总统为目的,为使身为候选人的自己 获得有利条件,散布了「未曾向尹宇镇介绍律师」等关於自身行为的虚伪事实并起诉。 公诉事实第二项:被告人於2022年1月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发言。当时针对记者询问关 於建进法师全圣培的巫俗人幕後疑云,被告人回答「我没有见过巫俗人;在《世界日报》 提及的那位,是我们党内人士说这位非常支持我们而介绍打招呼的,但选举时本来就会有 各种各样的人来,所以我当时被介绍说他是僧侣,是的,是佛教徒」;对於记者询问「是 否曾与配偶金建希一同见过」的提问,回答「那倒没有」。此部分称为「本案全圣培相关 发言」。对此,特别检察官指控被告人以当选总统为目的,发表了「因党内人士介绍而见 到全圣培」、「未曾与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等发言,散布了关於自身行为的虚伪事实 并起诉。 对此公诉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的这些发言不能视为违反客观事实的虚伪事实 公布,被告人不具备公职选举法上虚伪事实公布罪的构成要件(虚伪性及故意),主张无 罪。 与此相关,为大家说明大法院的相关法理。关於判断何种表现属於散布虚伪事实的标准, 大法院提出: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项虚伪事实公布罪是为了保障选举公正的规定,判断 某种表现是否属於散布虚伪事实,应以一般选民接触该表现的通常方式为前提,综合考虑 该表现的全体宗旨、客观内容、所用词汇的通常涵义、文句的连接方式等,以该表现给予 选民(即有选举权的国民)的全体印象为标准进行判断。 再者,为了查明某发言是否属於散布虚伪事实,必须确定该发言的涵义。关於确定涵义的 方法,大法院判示如下:要具体查明某发言是否属於散布虚伪事实,首先必须确定该发言 的涵义。确定发言涵义时,比起事後精细分析推论各个个别发言之间的关系,更应以发言 当时的情境和发言的全体脉络为基础,以一般选民(即有选举权的国民)如何理解该发言 内容为标准进行检视。特别是针对特定单一主题相关提问进行的一连串回答发言,若在语 意上没有特别的主题转换、自然连接,则应以该连接发言的全体内容给予一般选民国民的 全体印象为标准,来解释公布发言的涵义。 对照此法理,首先检视公诉事实第一项,即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的发言。 在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进行了本案律师相关发言,需确定本案律师相关发言的涵义, 对此进行检视。 在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京乡新闻政治编辑具惠英前提为「被告人曾向尹宇镇介绍李 南石律师的事实」,询问被告人过去将对尹宇镇的侦查视为针对性侦查或报复性侦查的判 断是否维持至今。 然而,被告人对该提问并非在承认介绍事实後限定说明是否正式选任或参与程度,而是以 「被告人并不在可以介绍律师的位置,只是听对方倾诉而已,实际上也没有做出这种行为 」的宗旨,正面否认介绍律师行为本身,进行了积极澄清的回答。 对此被告人主张:在一般的语言生活中,介绍律师被理解为对选任律师给予实质帮助的行 为,因此该发言仅是表明「在选任律师过程中未曾行使过任何影响力」的宗旨。 然而,对照一般选民的通常语言感觉,介绍律师这句话,并不一定要达到该律师正式委任 案件或向侦查机关提出委任状的阶段才成立。向接受侦查的人连结律师,使其能就案件经 过或对应方案寻求建议,即促成案件关系人与律师之间的接触本身,通常也被评估为介绍 律师。 实际上,被告人自己在2012年与韩相珍记者的通话中,针对让李南石见尹宇镇、听取案件 经过并以律师身分给予建议一事,自己也曾表达「是我帮忙介绍的吧」,这显示被告人自 己不论是否正式选任,也将这种连结行为本身认知为介绍。 被告人在本案律师相关发言中虽然使用了「正式选任律师」等表现,但紧接着补充了「我 根本没有必要介绍律师的位置」。 从这整段发言的脉络来看,这不仅仅止於「没有让提出正式委任状的律师获选任」的限制 性涵义,而是被理解为「被告人并未做过与尹宇镇案件相关的介绍或连结律师行为本身」 的宗旨。 此外,被告人在上述说明後接着说:「而且我和尹宇镇署长因为是亲近後辈的亲哥哥所以 认识,但完全没有这种不当的事情。」这部分与前面的「也不是能介绍律师的位置」发言 结合,听在一般选民国民耳中,自然会理解为被告人在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中,完全没有 进行过连结律师或促成其获得建议等干预行为本身;当一般选民接触到上述整个回答时, 很难认为会仅将其限定理解为如被告人主张的「虽然被告人有连结尹宇镇去见李南石,但 并未干预到正式选任律师的程度」。因此,本案律师相关发言从一般选民的角度来看,被 解释为公布了「被告人未曾参与和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相关的连结或介绍李南石律师给尹 乌镇」的事实。 接下来检视被告人是否曾向尹宇镇介绍李南石律师的事实。 2012年与韩相珍记者的通话是距离案发时间最近的发言,被告人当时详细且具体地说明了 自己指示李南石联系尹宇镇的经过,表示「是我帮忙介绍的吧,我叫李南石发简讯给他」 。这段发言在时间上接近案发时间,记忆模糊的可能性低,且是承认对自己不利内容的自 白陈述,没有虚构的诱因,陈述内容细致具体,采信度极高。 况且当时韩相珍记者的提问方向,是询问被告人是否与尹宇镇或向尹宇镇提供财物的肉品 批发商一起打高尔夫等关系亲密,瞄准的是被告人与受贿案件关系人之间的勾结疑云,并 非指向尹大镇。在这样被询问关於针对自身疑云的情境下,被告人反而这样说:「介绍律 师本身又不是坏事,亲近的人接受调查,帮他介绍律师也是正常的。我叫李南石去帮忙一 下,结果他们自己选任了朴镇万律师。而且就算是我介绍了朴镇万,这对我来说也不是什 麽问题。」表达了不仅介绍李南石,就算介绍了实际获选任的朴镇万律师也没有任何问题 的宗旨,毫无顾忌地陈述。 这是被告人在面对针对自己的攻击性提问时,自己承认了没有理由虚构的事实,具有采信 度;在这种状况下,很难认为被告人为了保护尹大镇而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虚伪发言。 再者,当时韩相珍记者已经提出:「已确认李南石律师在尹宇镇先生的手机留下『我是经 尹锡悦介绍打电话给您的律师』简讯。」提出具体简讯字句询问被告人。在物证已在记者 手中的情况下,被告人完全有充分机会回答「实际上是尹大镇拜托李南石,自己只是为了 保护尹大镇而借出名字而已」,将责任推给尹大镇。 尽管如此,被告人并未这样回答,反而详细说明了自己是以何种经过指示李南石并进行了 介绍。这印证了被告人後来才主张的「为了保护尹大镇而使用名字」的辩解,至少在这个 时间点并不存在於被告人的认知中。 在2019年检察总长候选人人事听证会上,被告人对国会议员的质询最初虽予以否认表示「 没有那种事」,但当2012年与韩相珍记者的通话录音被提出後,便表示「大概确实是那麽 说了吧」,承认了介绍发言本身,仅以李南石实际上未被选任为律师为由,对违法性进行 争辩。也就是说,直到这个时间点,也没有否认介绍行为本身。 当时这部分也是巨大争议,但被告人并并未做出「实际上是尹大镇介绍的,或是为了保护 正在进行敏感侦查业务的尹大镇而仅使用自己名字」宗旨的辩解。像这样,被告人至少两 次一致承认了曾帮尹宇镇连结李南石的事实本身。 被告人在指示李南石联系之前的2012年5月至7月期间,已经与尹宇镇直接见面三次,并多 次与尹宇镇通话。这显示被告人在李南石与尹宇镇的接触中,并非单纯作为第三者借出名 字,而是已经与尹宇镇建立个人亲分与信任关系的人物。 根据通话纪录,在李南石发送简讯之前的当天上午,被告人与尹宇镇之间已有三次通话; 发送简讯後,在尹乌镇与李南石通话後,紧接着确认到尹宇镇与被告人有两次通话。对照 被告人与尹宇镇已建立的信任关系,这种通话模式印证了被告人的干预并非仅止於异常借 用名字,而是至少直接参与了该过程。 李南石在本法庭陈述:先见了尹大镇,接受了尹大镇「去见见哥哥尹宇镇听听状况」的拜 托,之後见了被告人,当时被告人已经知道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的内容,现场讨论了尹宇 镇是否会回应李南石的联系,并讨论了发送简讯的方法。 虽然李南石之後陈述「当时尹锡悦说了『如果说是我介绍的传简讯过去,就会来电话』这 种宗旨的话」,但後来又陈述「并非被告人指示发送,现在记忆中是从尹大镇那里拿到电 话号码,但觉得直接打电话可能不会接,所以李南石自己想是不是应该先发简讯,大概只 是和被告人尹锡悦一起讨论了这件事」。 李南石最终表示当时记忆不确切,但自己提出了判断标准:「如果听到尹锡悦说『是我介 绍的人』这种话,简讯就会放入被告人尹锡悦的名字;如果没有这种表现,可能就会写尹 科长。」并陈述作为律师,随意在简讯中记载现职检察官被告人尹锡悦的实名是需要谨慎 的事。然而,实际上李南石发送的简讯中明载着「听了尹锡悦科长的话预先发简讯给您」 ,同时载明了被告人尹锡悦的实名与职衔。依据李南石自己透露的判断标准,平时会保持 谨慎的李南石,若非先前听过被告人尹锡悦明确的言语,很难解释为何会异常地具体载明 被告人尹锡悦的实名与职衔发送简讯。 综合实际简讯文本、李南石的法庭陈述、使用尹大镇名字本应更自然的状况下却使用了被 告人尹锡悦的名字、被告人与尹宇镇既存的接触关系及通话纪录,认定被告人在已知悉尹 乌镇受贿嫌疑案件的情况下,让李南石以自己的介绍联系尹宇镇是妥当的。这也与被告人 2012年与韩相珍记者通话中亲自说明的内容相符。 对此,被告人辩护人辩解称:实际上拜托去见尹宇镇的人是尹大镇,被告人当时因尹大镇 担当敏感侦查业务,担心干预哥哥案件的事外流引发口舌,才让李南石代为使用自己的名 字而已,2012年与记者的电话通话也是在这个涵义下说的。 然而,尹大镇介绍亲族亲哥哥的律师本身是律师法所允许的事,即便李南石去见尹宇镇最 初的劝说是尹大镇的拜托,促成李南石联系尹宇镇并实现实际接触的直接媒介,依然是被 告人尹锡悦的名字与信任。被告人已多次见过尹宇镇并通话,知悉尹宇镇处境,并让李南 石使用自己的名字联系尹宇镇。这并非单纯消极地默许使用名字,而是提供了促成案件关 系人与律师接触的具体方法。因此,不能仅凭有尹大镇先前的拜托,就认定被告人的干预 不属於介绍律师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针对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让李南石使用自己的 名字联系尹宇镇,从而将李南石律师介绍给尹宇镇是妥当的。 接下来检视本案律师相关发言是否属於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项的虚伪事实公布。 本案律师相关发言被解释为「被告人在尹宇镇受贿嫌疑中,未曾进行连结或介绍李南石律 师等干预」的涵义。被质疑因与尹宇镇拘留及其受贿嫌疑案件行使影响力的被告人,是否 向即将接受侦查的尹宇镇介绍律师,属於关於被告人与尹宇镇亲分关系等的重要事实,属 於影响选民对候选人做出公正判断的情况。 然而,被告人在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中,让李南石使用自己的名字联系尹宇镇从而介绍了 李南石,因此被告人在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相关的此发言,属於关於候选人行为的虚伪事 实公布。 被告人在2012年与韩相珍记者的通话、2019年检察总长候选人人事听证会上,曾两度亲自 承认连结李南石给尹宇镇的事实。尽管如此,在距离总统大选约3个月前的2021年12月14 日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却发表了与此明确相反的否认发言。再者,被告人并非单纯 听闻介绍事实,而是在已与尹宇镇直接见面三次建立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对李南石请 托的解法,让其在简讯中使用被告人自己的名字与职衔,之後也与尹宇镇通话。这不是被 动听闻的事实因错误而遗忘的性质,而是被告人自己主导的具体经验。在被告人显然清楚 自己先前陈述内容的情况下,发表了不同宗旨的本案相关律师发言,应认定其已认知到该 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散布虚伪事实的故意亦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本案律师相关发言被判定属於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项规定的虚伪事 实公布罪。因此,公诉事实第一项认定有罪。 接着检视公诉事实第二项,即记者采访时的发言。 关於公诉事实第二项,同样需依大法院判例确定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的涵义,首先对此进 行检视。 被告人在存在与巫俗相关疑云的情况下,随着《世界日报》报导出来,在积极澄清作为疑 云核心全圣培的过程中,进行了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 特别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公布关於自己行为虚伪事实的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由 两部分组成:第一,选举过程中未曾从党内人士处获悉介绍全圣培并打招呼;第二,未曾 与配偶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 当时《世界日报》的报导不仅仅止於全圣培在选举对策本部以特定职衔活动的事实,而是 全圣培干预被告人的讯息、行程、人事,行使影响力;《世界日报》文章中提及当时扩散 的相关疑云,是全圣培从被告人担任检察总长时期起就干预并促成其下定决心挑战大权, 被告人在任检察总长时关於是否参选大选或特定案件的侦查妨碍,也接受了全圣培的建议 等。这归根究底是关於全圣培与被告人之间在选举过程之前是否就存在持续的实质亲分关 系及提供建议关系等疑云。 因此,在上开《世界日报》报导後,被告人在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中,一般选民(即国民 )关心的整体焦点,在於被告人是否与已知为巫俗人的全圣培是相识关系、是否曾与配偶 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一次以上;并非如被告人主张的,焦点在於「被告人虽然原本就认 识全圣培,但是在选举阵营中透过党内人士获介绍全圣培,在获介绍的该场合选举阵营中 是否与金建希一同见了全圣培」这种枝节性事实。 关於第一点「从党内人士处获介绍全圣培」的部分: 被告人回答:「我在《世界日报》被提及的那位,是我们党内人士说这位非常支持我们而 打过招呼,但选举时本来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人来,所以我当时被介绍说他是僧侣。」这是 有关与全圣培见面的契机及时间点,对照其文句与发言脉络,不仅止於单纯陈述在选举过 程中透过谁打招呼的枝节性事实,而是将党内人士的介绍表现为被告人与全圣培唯一的接 触点;解释为与全圣培的关系是在这次选举过程中透过党内人士仅此一次、且作为礼貌性 打招呼开始的,在此之前并没有持续的亲分关系。 特别是连结「选举时本来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人来」这部分来看,是将全圣培表现为经常出 入选举阵营或活动的多数支持者或访客中的一人,强化了「见面契机并非特别或基於个人 亲分,仅不过是选举期间通常会有的偶然且皮毛性见面」的印象。因此,一般选民国民自 然会理解为被告人与全圣培之间在选举过程获介绍之前并没有亲分关系。 关於第二点「未曾与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的部分: 当时已经透过《世界日报》报导等,提出了配偶金建希先认识全圣培,之後被告人也以金 建希为媒介与全圣培建立亲分的疑云。 记者询问「说见了巫俗人时,是和夫人、太太一起见的吗?」,该提问正是为了确认在不 限定特定时间或地点的情况下,以金建希为媒介与全圣培的亲分关系中,配偶金建希是否 在场;一般选民也会理解为这种宗旨的提问。对此被告人回答「我没有见过巫俗人,被介 绍说是僧侣」,接着对记者再次确认的提问「不是和配偶一起见的吗?」,回答「那倒没 有」。这被解释为未曾与配偶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的涵义。将其狭隘地解释为仅限於「 在选举过程中从党内人士获介绍的特定场合,或选举阵营所在的大楼场所,配偶没有在场 」,这并不自然,一般选民国民也没有理由限定缩小理解为仅局限於该特定时间点。 像这样在对被告人存在全圣培相关疑云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上述澄清足以给予一般选民整 体印象:被告人在选举过程中才第一次从党内人士处获介绍全圣培打招呼而已,至今完全 没有与配偶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一般选民几乎不可能将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理解为「 无论被告人原本是否认识全圣培,仅指在选举阵营中从党内人士获介绍全圣培、且该地点 在大学大楼内未曾与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 接下来检视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是否属於公职选举法第250쐱项的虚伪事实公布。 被告人主张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仅属於关於自己认知的发言,不属於虚伪事实公布。特别 检察官起诉的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并非指被告人关於「是否将全圣培认知为巫俗人」的 认知,而是断定被告人自己过去具体行迹存在与否的陈述,即「获介绍全圣培的经过」与 「是否与配偶一同见面」。这是关於可验证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人自己过去具体行迹的陈 述,并非止於抽象意见表达或纯粹主观认知的表明。 特别是被告人自2013年12月左右起透过配偶金建希认识全圣培,就自己在检察体系内的惩 戒及遭降职状况接受建议;金建希在2016年底尹锡悦派驻特检时期及2020年与秋美爱冲突 的局势中,也听取全圣培的相关言论;被告人自己在本法庭也承认曾与配偶金建希一同前 往全圣培营运的法堂,或在被告人住所见过全圣培的事实。综合这些情况,认定被告人并 非在选举过程中才第一次获介绍全圣培,而是自2013年以前就已认识并持续交流,且该交 流配偶金建希也一同参与。 全圣培营运的一光寺并非一般人通常认为的正式寺庙形态,而是位於单栋住宅2楼,全圣 培是有配偶的人,且并非供奉佛像,而是在供奉自己过世母亲像的房间里向访客收钱算命 。金建希从李俊秀处获得介绍全圣培时,是以算命性质为前提的人物,全圣培实际讲述的 内容也是论及人物的运势或关系吉凶,与一般人认为的佛教式建议性质不同。对照这些情 况,将全圣培认定为与通常的佛教僧侣有所区分、以算命方式提供建议性质的人物是妥当 的。 被告人在接受检察内部惩戒时期曾与配偶金建希一同见过全圣培的事实,是被告人自己在 本法庭承认的,这不是他人的传闻,而是被告人亲身经历的经验,发生错误的余地极小。 尽管如此,被告人在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中毫无保留地断然否认此事实,发言表示「从党 内人士处才获介绍全圣培」、「未曾与金建希一同见过」。况且考量到这是在巫俗争议可 能影响支持率的局势下进行澄清的发言,认定被告人在发言当时已认知到该内容与客观事 实不符是妥当的。因此,被告人散布虚伪事实的故意亦予以认定。 像这样,全圣培既是与通常佛教僧侣有所区分、具算命性质的人物,总统大选候选人是否 与配偶金建希一同与该人物长期维持亲分关系并就个人及政治处境接受建议,属於与候选 人在国政运营中是否可能依赖非正式影响力而非合理判断直接相关的事项,属於在候选人 资质、品性、能力等方面影响选民对候选人做出公正判断的行为。因此,本案全圣培相关 发言属於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项规定的虚伪事实公布罪。 对此,被告人与辩护人主张:候选人等参加候选人讨论会进行提问回答或主张反驳,除非 是不顾讨论的主题或脉络、一味意图透露虚伪事实而积极表态虚伪事实等特别情况外,不 能依本条文以虚伪事实公布罪处罚(引用大法院19都13328全员合议庭判决)。主张没有 认定被告人在积极公布与客观事实明确相反虚伪事实意图下单方面发言的情况,因此不能 以虚伪事实公布处罚被告人。 然而,上述大法院判决的法理,是关於公职选举候选人等在候选人讨论会讨论过程中所做 的发言,前提是候选人讨论会与单方面演讲等不同,参与机会、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均 已规定,保障候选人间的平衡,且候选人之间透过提问与回答、主张与反驳进行的攻防必 须在有限时间内即兴且持续地进行,因此其表达的明确性必然有所局限。 然而,本案律师相关发言发生的关勳俱乐部邀请讨论会,名称虽为讨论会,但形式上仅有 被告人一人作为候选人受邀,由新闻人组成的提问团提问、被告人回答;本案全圣培相关 发言发生的记者采访,根本不属於以与对方候选人攻防结构为前提的候选人讨论会。因此 ,上述大法院判决的法理不能直接适用於本案,故不采纳这部分主张。 因此,公诉事实全部认定有罪。 检视量刑:法律上处断刑的范围为有期徒刑1个月至7年6个月。依量刑基准的建议刑范围 为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 本案各犯罪是在选出大韩民国总统这一国家最高公职者的程序中,有力候选人被告人为了 使自己获得有利条件,就自己的具体行为公布了虚伪事实。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项的虚 伪事实公布罪,旨在保障选民能拿着关於候选人的正确判断资料做出正确选择;而像本案 这样由候选人本人直接在讨论会或采访等波澜效果巨大的公开场合公布虚伪事实的情况, 对选民意思决定造成的影响极大。 本案律师相关发言,是被质疑在尹宇镇受贿嫌疑案件中行使影响力的被告人,推翻了自己 先前关於与尹宇镇亲分及信任关系程度所承认的陈述,公布了虚伪事实,这一点罪质不轻 。本案全圣培相关发言,是被告人将自2013年左右起维持亲分关系、就自己个人及政治处 境反覆接受建议的人物之间的关系,全面否认得宛如在选举过程中偶尔获介绍一般。这是 关於候选人在国政运营中是否可能依赖非正式影响力而非合理判断的事项,在选民关注度 极高的状况下公布了虚伪事实,其罪质非常沉重。 被告人在本案各犯罪发生後实施的第20届总统选举中当选。当然,很难断定选举结果仅由 本案各犯罪所左右,但足以认定虚伪事实公布罪旨在保护的法益——选民正确的意思决定 ,因本案各犯罪而遭到了侵害。 综合考量这些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年龄、地位、性行、环境、犯罪动机、手段与结果、犯後 状况等记录及辩论中显现的各项量刑条件,判决如下: 主文: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日起三年间暂缓执行该刑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即日起七日内向首尔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请提交至首尔中央地 方法院。因被告人目前收监中,亦可向收监设施之长提交上诉状。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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