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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政府通过皇室典范修正案 女性皇族婚後可留皇室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6300276.aspx 中央社 记者戴雅真 东京专电 为因应日本皇族人数持续减少,日本政府今天在临时内阁会议通过「皇室典范」修正案, 允许女性皇族婚後保留皇族身分,以及开放旧皇族男系男性後裔成为皇族养子。政府将把 修正案送交国会审议,力拚在本届国会完成立法。 日本现行「皇室典范」规定,皇位由父系血统的男性继承,目前皇位继承人仅剩日皇德仁 唯一的弟弟秋筱宫文仁亲王,以及文仁的儿子悠仁亲王,皇室规模也因女性皇族婚後脱离 皇籍而持续缩减,政府因此研拟修法。 NHK报导,根据修正案,女性皇族结婚後可选择继续留在皇室。法案设有过渡措施,规定 法律施行时已具皇族身分的女性皇族,可於结婚时依本人意愿选择是否脱离皇室;此外, 即使婚後选择留在皇室,也将与一般国民相同,适用「住民基本台帐法」。 修正案另一项重点为新增养子制度。政府拟在「皇室典范」新增专章,允许1947年脱离皇 籍的11个旧宫家男系男性後裔,在年满15岁、未婚且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可被皇族收为养 子。 不过,法案同时明定,成为养子的男系男性本人不具有皇位继承资格;但若养子日後生下 儿子,依照现行「皇室典范」规定,这个儿子将享有皇位继承资格。 此外,修正案附则规定,政府将依皇族人数变化及制度运作情况,每30年检讨一次制度是 否需要修正。 日本维新会先前曾对年满15岁才能成为养子的条件提出质疑,不过,维新会共同代表藤田 文武今天与自民党副总裁麻生太郎及政务调查会长小林鹰之会谈後,最终同意支持修正案 提交国会。 藤田表示,自民党方面希望朝野共同推动修法,以确保皇位稳定继承,虽然他认为养子制 度不应设置15岁年龄门槛,也对部分条文仍有保留,但考量法案已纳入每30年检讨机制, 且维持皇族人数与皇统延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决定以大局为重,支持法案推进。 小林则表示,确保皇族人数是日本皇室面临的迫切课题,各方再次确认延续皇统的重要性 ,基於大局观与使命感,希望推动「皇室典范」修正案顺利完成立法。(编辑:陈承功) 附按:《皇室典范》部分修正案全文(共同社资料) 第1条 皇室典范(昭和22年法律第3号)之一部分修正如下: 第9条中,於「皇族」之下加列「,除第38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外」。 第10条中,将「皇族男子」改为「皇族」,并於同条加列下列但书: 但,关於第14条第1项之人丧失其夫後,与天皇及皇族以外之男子间之婚姻,不在此限。 第12条及第13条应予删除。 第14条第2项中,将「の外」改为「のほか」(按:均为「之外」之意,此为表记统一) ,同条第3项及第4项修正如下: 第1项之人丧失其夫後,与天皇及皇族以外之男子结婚时,脱离皇族身分。 第1项之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时,脱离皇族身分: 一 其夫脱离皇族身分时。 二 离婚时。 第15条中,将「场合を」改为「场合ならびに第38条第3项の规定による场合を」(按: 意为「情形以及第38条第3项规定之情形」)。 於本法正文中增列下列一章: 第6章 养子皇族男子 第38条 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及女王(不含皇嗣及皇嗣妃)经皇室会议之议 决,得将曾为本法所定皇族男子之嫡男系嫡出子孙、现非皇族且年满15岁以上之男子(以 无配偶及子女者为限)收为养子。 前项规定所为之收养(下项及第8项单称「收养」),不适用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 )第798条之规定。 因收养而为养子者,自该收养时起,成为皇族。 养子皇族男子(指依前项规定成为皇族之皇族男子。以下於本条同。)不适用第2条之规 定。 依第1项规定被收养者,视为其实方系统(按:指生父一方之血统系统)之嫡男系嫡出者 ,适用第6条之规定。 有关养子皇族男子适用第7条及依第9项规定换算适用第17条第2项之规定,以及养子皇族 男子之子孙适用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均依其实方系统为准。 养子皇族男子中之王,不适用第11条第1项之规定。 养子皇族男子依第11条第2项规定脱离皇族身分时,若与养父母(不含脱离皇族身分者) 间之收养关系仍持续者,该收养关系自该时起向後失效。於此情形,视为该养子皇族男子 脱离皇族身分之时已与该养父母终止收养关系,并适用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关於养子皇族男子适用第17条之规定,下表左栏所列同条规定中之中栏字句,分别换为右 栏字句: 第1项 二 亲王及王 → 二 亲王及王(不含第38条第4项所定之养子皇族男子(第7号称「养子 皇族男子」)。) 六 内亲王及女王 → 六 内亲王及女王 → 七 养子皇族男子 第2项 同项第6号 → 同项第6号及第7号 (皇室经济法之部分修正) 第2条 皇室经济法(昭和22年法律第4号)之一部分修正如下: 第6条第1项中,於「皇室典范」之下加列「(昭和22年法律第3号)」,将「基いて」改 为「基づいて」(按:均为「依据」之意,此为表记统一);同条第3项中,将「左の」 改为「次の」(按:均为「下列」之意,此为表记统一),将「第4项」改为「次项」( 按:意为「下项」);同项第1号中,於「亲王」之下加列「及内亲王」;同项第2号但书 中,将「但し」改为「ただし」(按:均为「但」之意,此为表记统一);同项中删除第 3号,将第4号改为第3号;同项第5号中,将「前各号」改为「前3号」,并将该号改为同 项第4号;同条第7项中,将「左列各款所列」改为「相当於独立生计皇族所核算年额之10 倍」,删除同项各款,并於同项次增列下列一项: 不顾前项规定,皇族与其夫或直系尊亲属同时依皇室典范第11条或第14条第4项(仅限与 第1号有关部分)规定脱离身分时所支付之一时金额皇族费,应在不超过依第3项及第5项 规定核算年额之10倍范围内,经皇室经济会议之议决定其金额。於此情形,已成年之皇族 视为独立生计之皇族。 (脱离皇族身分者及成为皇族者户籍法律之部分修正) 第3条 脱离皇族身分者及成为皇族者户籍法律(昭和22年法律第111号)之一部分修正如 下: 增列下列标题: 脱离皇族身分者等户籍处理等法律 第1条至第3条修正如下: (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时新户籍之编制等) 第1条 依皇室典范(昭和22年法律第3号。下称「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者 ,应编制新户籍。但,若与其同时依同条或典范第14条第4项(仅限与第1号有关部分)规 定脱离皇族身分之配偶者存在时,应为夫妇编制新户籍。 2 有天皇及皇族以外之配偶者之内亲王或女王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时,不顾 前项本文规定,应为夫妇编制新户籍。但,若称夫之姓氏时,则进入夫之户籍。 3 养子皇族男子(指典范第38条第4项所定之养子皇族男子。下项及第3条同。)以外之 皇族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情形(有配偶者或同姓氏之子女者除外),符合下 列各款之一时,不顾第1项规定,应进入各款所定之户籍: 一 有依典范第11条或第14条第4项(仅限与第1号有关部分)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父母之 户籍,且称父母之姓氏时:父母之户籍 二 有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父之户籍,且称父之姓氏时:父之户籍 三 有依典范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母之户籍,且称母之姓氏时:母之户籍 4 养子皇族男子依典范第11条第2项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情形(有配偶者或同姓氏之子女 者除外),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时,不顾第1项规定,应进入各款所定之户籍: 一 与养父母间之收养(指典范第38条第2项所定之收养。下称於本项及第11条第1项同。 )未持续,且存有收养前之户籍时(该者提出新户籍编制申请之情形除外) 该收养前之 户籍 二 与依典范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养父母间之收养持续,且存有该养父母 之户籍时 该养父母之户籍 (依典范第14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时之入籍等) 第2条 依典范第14条第1项、第2项或第4项(仅限与第2号有关部分)规定脱离皇族身分 者,应进入婚姻前之户籍。但,若该户籍已除名、有同姓氏之子女、或该者提出新户籍编 制申请时,应编制新户籍。 2 典范第14条第1项之人依同条第3项规定脱离皇族身分时,应为夫妇编制新户籍。但, 若称夫之姓氏且夫为户籍之首列记载者时,则进入夫之户籍。 (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者离婚时新户籍之编制等) 第3条 依典范第11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者(不含户籍首列记载者及曾为养子皇族男子者 )与脱离皇族身分时之配偶者离婚时,应为该脱离皇族身分者编制新户籍。但,若符合第 1条第3项各款之一时,应进入各款所定之户籍。 第4条增列标题「(成为皇族时之除籍)」,同条中将「または」改为「もしくは」(按 :均为「或」之意,此为表记统一),将「婚姻した」改为「婚姻し、或天皇及皇族以外 之男子依典范第38条第1项规定成为养子」。 第7条增列标题「(除籍时之申报)」,同条中将「添附しなければ」改为「添付しなけ れば」(按:均为「必须添附」之意,此为表记统一),并将同条改为第8条。 第6条增列标题「(入籍时之申报)」,同条中将「第2条第1项或第2项」改为「第1条第2 项但书、第3项或第4项或第2条第1项本文」,将「添附しなければ」改为「添付しなけれ ば」,并将同条改为第7条。 第5条增列标题「(新户籍编制时之申报)」,同条中将「、第3项或第2条第3项」改为「 或第2项本文或第2条第1项但书」,将「添附しなければ」改为「添付しなければ」,并 将同条改为第6条,并於第4条次增列下列一条: (与内亲王或女王结婚之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之户籍) 第5条 与内亲王或女王结婚之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之户籍,应按该者及其同姓氏之子女 分别编制。 2 有第9条第1项之申报时,应为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编制新户籍。但,若该者为户籍首 列记载者时,不在此限。 於本法正文增列下列4条: (内亲王或女王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结婚时之申报) 第9条 内亲王或女王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欲结婚时,应依典范第10条规定经皇室会议 议决後,将法务省令所定事项记载於申报书,并申报其旨。 2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739条之规定,准用於前项规定之婚姻申报。於此情形 ,同条第2项中「当事者双方及成年证人2人以上」应换读为「当事者双方」。 (内亲王或女王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离婚时之申报) 第10条 内亲王或女王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欲离婚时,应将下列事项记载於申报书,并 申报其旨: 一 被定为亲权人之当事者姓名(内亲王或女王则为名)及其行使亲权之子女姓名 二 其他法务省令所定事项 2 民法第764条准用同法第739条之规定,准用於前项规定之离婚申报。 (养子皇族男子与脱离皇族身分之养父母终止收养时之申报) 第11条 为养子(指因收养而为养子者)之皇族男子与依典范第11条或第14条规定脱离皇 族身分之养父母欲终止收养时,应申报其旨。 2 民法第812条准用同法第739条之规定,准用於前项规定之终止收养申报。 (委任法务省令) 第12条 除本法所定者外,申报书格式及其他有关皇族身分关系异动之户籍事务处理必要 事项,由法务省令定之。 (住民基本台帐法之部分修正) 第4条 住民基本台帐法(按:即「住民基本登记法」)(昭和42年法律第81号)之一部 分修正如下: 第39条标题改为「(适用除外等)」,同条中於「者」之下加列「、不适用户籍法者(与 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结婚之内亲王及女王(含与该男子离婚或死别者)除外)」;同条增 列下列一项: 2 前项规定之内亲王及女王,其适用本法及电子署名等相关地方公共团体资讯系统机构 认证业务法律之规定,得以政令定其特例。 附则 (施行日期) 第1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算,於经3月後施行。但,附则第5条及第7条之规定,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伴随皇室典范部分修正之过渡措施) 第2条 本法施行之际,内亲王或女王(下称「施行时内亲王等」)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 子结婚时,若该施行时内亲王等欲於该婚姻同时脱离皇族身分,不顾皇室典范第11条第1 项规定,得不经皇室会议议决,依其意思脱离皇族身分。於此情形,该婚姻不适用第1条 规定修正後之皇室典范(下称「新典范」)第10条本文。 (伴随皇室经济法部分修正之过渡措施) 第3条 依前条规定施行时内亲王等脱离皇族身分时所支付之一时金额皇族费金额,第2条 规定修正前之皇室经济法第6条第3项及第7项规定仍有效力。於此情形适用同项规定时, 将该施行时内亲王等视为同项第1号所定之人。 (伴随脱离皇族身分者及成为皇族者户籍法律部分修正之过渡措施) 第4条 本法施行前依第1条规定修正前之皇室典范第12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者,於本法施 行後离婚时之户籍编制,仍依从前例。 2 依附则第2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施行时内亲王等(不含户籍首列记载者)与脱离皇族 身分时之配偶者离婚时,应为该施行时内亲王等编制新户籍。但,若有依新典范第14条( 不含第4项第1号)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母之户籍,且称母之姓氏时,应进入母之户籍。 3 依附则第2条规定脱离皇族身分之施行时内亲王等,不适用第3条规定修正後之脱离皇 族身分者等户籍处理等法律第9条第1项之规定。 4 为养子(指新典范第38条第2项所定收养之养子)之皇族男子与依附则第2条规定脱离 皇族身分之施行时内亲王等之养父母欲终止收养时,应申报其旨。 5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12条准用同法第739条之规定,准用於前项规定之终 止收养申报。 (委任政令) 第5条 除前3条所定者外,有关本法施行所需之过渡措施(含罚则相关过渡措施)由政令 定之。 (检讨) 第6条 本法修正後之各法律规定,应按其实施状况进行必要检讨,认有必要时,应基於 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2 依前项规定进行检讨时,应考量皇族数量确保状况等,认有必要时,应每30年进行检 讨。 (行政手续法之部分修正) 第7条 行政手续法(平成5年法律第88号)之一部分修正如下: 第4条第4项第2号中,於「皇统谱」之下加列「及其他有关天皇及皇族身分关系事项」。 (日本国宪法修正手续相关法律之部分修正) 第8条 日本国宪法修正手续相关法律(平成19年法律第51号)之一部分修正如下: 第22条第1项中,於「次の」之下加列「各号」(按:意为「下列各款」);同项第1号中 ,於「者」之下加列「(不含住民基本台帐法第39条第1项所定之内亲王及女王(次号及 第36条第1项称「婚姻内亲王等」))」;同项第2号中,於「もの(」之下加列「婚姻内 亲王等及」。 第36条第1项中,於「もの」之下加列「(不含婚姻内亲王等)」;同条第2项中删除「( 昭和42年法律第81号)」。 理由 为使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男子结婚之内亲王及女王不脱离皇族身分,同时使亲王、亲王妃、 内亲王、王、王妃及女王得将曾为皇室典范所定皇族男子之嫡男系嫡出子孙、现非皇族之 男子收为养子,且该养子成为皇族等,有必要采取措施。此为提出本法案之理由。 -- 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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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mmon989: 女皇储要落空了 06/30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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