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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最高法院允许川普终止海地人叙利亚人暂免遣返保护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6250377.aspx 中央社 综合华盛顿外电 美国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允许美国总统川普终止给予海地人和叙利亚人的「临时保护身分」 ,这项措施是保护逃离战争或天灾而来美国的外国人暂免遭遣返,这类人口可能达数百万 。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导,川普(Donald Trump)重返白宫後,美国最高法院面 临数项移民相关案件审理,其中最重要包括与「临时保护身分」(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有关案件。川普政府为打击移民,已尝试撤销10多国人民的TPS。 今天的裁决意味,多达35万名海地人和6000名叙利亚人原本在美国合法居留,如今恐怕将 失去工作及续留许可,除非他们能获得其他形式保护。 这份裁决意见书由美国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写,有6名大法官抱持同意,其 余3名自由派大法官持反对意见。(编译:张正芊) 附按:裁判书详细说法 甲、Mullin v. Doe 案 判决:原判决废弃,发回重审。 判决要旨: 一、TPS法规禁止对非宪法性主张进行司法审查。 (a) 8 U.S.C. §1254a(b)(5)(A)规定:「对於国土安全部长就外国之指定、终止或延长 指定所为之任何决定,不得进行司法审查。」「决定」一词可能指个别决策,也可能指导 致决策的整个过程。无论采哪一种理解,§1254a(b)(5)(A)均禁止受理原告所有非宪法性 主张。此外,「与……有关」(with respect to)一词「通常具有扩张效果,确保条文 之适用范围不仅涵盖其主体,亦涵盖与该主体相关之事项」。援引Patel v. Garland, 596 U.S. 328, 339(2022)(内部引号省略)。 (b) 原告及下级法院所提出之各项论点,均无法推翻司法审查禁止条款之明确文义。 (1) 原告主张§1254a(b)(5)(A)仅适用於实体性主张,而不适用於基於程序错误之主张, 此论点缺乏法条文义之支持,因为「决定」可能涉及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原告援引 McNary v. Haitian Refugee Center, Inc., 498 U.S. 479(1991)及Bowen v. Michigan Academy of Family Physicians, 476 U.S. 667(1986)等判决,惟此等判决 系基於不同条文之具体用语,并未确立「决定」一词仅适用於实体事项之广泛原则。 (2) Doe案原告主张「决定」仅指对该国状况之评估,此论点缺乏法条文义或上下文之支 持,且违反本院对常用词汇应赋予其通常含义之原则。援引Yellen v. Confederated Tribes of Chehalis Reservation, 594 U.S. 338, 353(2021)。 (3) 原告试图将司法审查禁止条款限缩於部长之最终「决定」,而不包括任何附属决策, 此与法条文义之明确含义不符,亦与行政法原则——附属决策合并於最终行政行为中—— 相抵触。援引Army Corps of Engineers v. Hawkes Co., 578 U.S. 590, 597-598(2016 )。 二、Miot案原告之平等保护主张——即海地TPS指定系因种族因素而遭终止——其胜诉可 能性不高。原告很讽刺的自我提出一个政府行为之种族中立解释:亦即,现任行政部门终 止了每一个届期检讨之TPS指定,总计13个国家,其立场仅仅是反对过去实施TPS之方式。 本院为论辩之便,假设应适用较严格之审查标准,且须判断「歧视性目的[是否]为决定 ……之动机因素之一」,援引Arlington Heights v. Metropolitan Housing Developme- nt Corp., 429 U.S. 252, 265-266(1977)。由於该标准之适用须考量系争言论发表之 背景脉络(同前,第267至268页),移民法之背景脉络为重要因素。 无论是总统或部长之被引用言论,均无任何一则为明显种族性之言论,且其实质内容均为 可基於种族中立理由而提出之政策观点。综观所有相关证据,Miot案原告无法证明种族系 终止海地TPS指定之动机因素,因此其平等保护主张不具获得暂时救济之资格。 不同意见:(Kagan, J., Sotomayor, Jackson) 核心主张 多数意见在两个关键问题上均犯下错误:(1)错误地将「决定」一词扩张解释,使部长 的法定谘询义务成为无法审查的空文;(2)无视总统言论中明显的种族歧视意涵,拒绝 承认种族偏见是终止海地TPS的动机因素之一。因此,原告应有权获得暂时救济,使其在 诉讼期间得以留在美国,而非被送上飞机遣返。 一、关於司法审查权限(TPS法规是否禁止审查程序瑕疵主张) (一)多数意见错误解释「决定」一词 - 多数意见之立场:将「决定」解释为「最终决策」或「导致决策的整个事件链」,因此 将法定谘询程序也纳入禁止审查范围。 - Kagan大法官之反驳: - 「决定」在一般英语用法中仅指「最终结论或裁决」,不包括「决策前的前置步骤或 程序」。 - 援引本院近期判决 EPA v. Calumet Shreveport Refining, L.L.C.(2025),指出 「决定」是指「争议的解决」、「经由论证或推理得出之结论」,而非程序本身。 - 援引 McNary v. Haitian Refugee Center, Inc.(1991),该案已明确将「决定」 限缩为「单一行为」,而非「决策过程」。 - 结论:法定谘询义务(consultation requirement)属於「决定前」之程序步骤,与「 决定」本身不同,应属可审查事项。 (二)多数意见违反「司法审查推定原则」 - 法律原则:本院长期确立「强烈推定行政行为应受司法审查」之原则(Mach Mining, LLC v. EEOC, 2015;Bowen v. Michigan Academy of Family Physicians, 1986)。 - 多数意见之矛盾:多数意见虽口头上承认此原则,但实际上却未适用。若「决定」是否 包含程序步骤存有合理争议,则应依该原则采有利於审查之解释。 - 实务後果:多数意见之解释将使TPS法规中所有程序要求(如谘询、检讨、公告)形同 虚设——部长可以公开宣称「完全未谘询任何人」或「未检讨任何国家状况」,法院却无 权介入。这与国会制定这些强制性程序要求之立法意旨完全背离。 (三)本案部长确实未履行法定谘询义务 - 法律要求:§1254a(b)(3)(A)规定部长须「在与政府适当机关协商後,检视该外国之状 况」。 - 本案事实: - 唯一相关通讯仅为部长幕僚与国务院官员之间简短的电子邮件。 - 部长幕僚询问终止TPS是否有「外交政策疑虑」;国务院仅回覆「无外交政策疑虑」 。 - Kagan大法官之分析: - 「谘询」必须是「双方就特定主题进行实质意见交换」,而非仅是「单方面提问」。 - 法条要求谘询之主题是「该国状况是否安全」,而非「是否有外交政策疑虑」。两者 虽可能重叠,但并非完全相同——终止一个不安全国家的TPS未必会引起外交政策疑虑。 - 国务院从未针对海地或叙利亚之实际「安全状况」提供任何意见,因此部长根本未满 足法定谘询要件。 二、关於平等保护主张(种族歧视动机) (一)应适用Arlington Heights标准 - 原告须证明种族歧视目的为「决定之动机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或「主要」因素( Arlington Heights v. Metropolitan Housing Development Corp., 1977)。 - 法院应进行「敏感调查」,考量「历史背景」、「决策顺序」及「决策者之当代言论」 。 - 上诉审审查标准:歧视目的之认定属於事实问题,下级法院之认定应受「显然错误」( clear error)标准之审查,只要该认定「合理」即应维持(Anderson v. Bessemer City, 1985)。 (二)总统言论明确显示种族偏见 - Kagan大法官批评多数意见「避重就轻」:多数意见刻意避免直接引述总统之言论,仅 泛称其「非明显种族性」。 - Kagan大法官直接引述之总统言论(均收录於卷证): - 海地人「吃狗……吃猫……吃当地居民的宠物」。 - 海地人「还吃其他不该吃的东西」。 - 海地人「可能带有爱滋病」。 - 海地是「粪坑国家」,「肮脏、污秽、令人作呕」。 - 海地移民「就像对我们国家的死亡愿望」。 - 海地人与其他某些族群「正在毒害我们国家的血液」。 - 「为什麽我们只接收来自粪坑国家(如海地、索马利亚)的人?为什麽不能从挪威、 瑞典接收一些人?」 - Kagan大法官之分析: - 海地人为黑人;挪威人与瑞典人则不然。 - 上述言论充满「肮脏、疾病、原始」等种族刻板印象与歧视性比喻。 - 这些言论若针对任何白人社群,几乎不可能在今日被说出口。 - 法官「无须展现普通公民所不必具备的天真」(援引 Department of Commerce v. New York, 2019)——这些言论的种族意涵清晰可见。 (三)多数意见之「种族中立解释」不足以排除种族动机 - 多数意见之论点:政府终止所有13个国家的TPS,且原告自己也主张政府有「全面反对 TPS」之政策,此为种族中立之解释。 - Kagan大法官之反驳: - Arlington Heights 标准是「既/又」(both/and)的关系,而非「要麽/要麽」( either/or)的选择。 - 即使存在种族中立之理由(如反对TPS政策),只要种族同时也是动机因素之一,决 定即已受污染。 - 总统的言论明确显示种族确实「参与其中」——在一个多重原因的决策中,种族是其 中一个动机因素。 - 原告无须证明种族是唯一或主要因素,仅须证明其为因素之一,即已满足 Arlington Heights 之要件。 三、关於暂时救济 - 双方不争执之事实:若无暂时救济,数十万海地人与叙利亚人将立即失去合法身分与工 作许可。 - 具体後果: - 多数人将被迫离境,即使需与家人分离。 - 部分人虽可申请庇护,但期间无法工作,实际上仍须离开。 - 海地与叙利亚仍被国务院列为旅游危险国家,返国後可能面临生命威胁。 - 一旦离境,由於法律限制,几乎不可能再返回美国。 - 原告个案示例: - Miot(海地原告):在美国从事阿兹海默症研究,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在美国可获得 治疗,但返回海地因医疗基础设施崩溃,该疾病形同死刑;且因长期居留美国,恐成绑架 目标。 - Doe(叙利亚原告):2013年因家园被轰炸而逃离,现於美国照护身心障碍者并照顾 年迈美籍母亲;一旦遣返,须与母亲分离,身为独居女性可能遭抢劫或杀害;其17岁女儿 在美国长大,几乎不会阿拉伯语,在叙利亚无未来可言。 四、结论 - 原告已充分证明其(1)胜诉可能性(程序违法与种族歧视),以及(2)不可回复之重 大损害。 - 原告仅请求在诉讼期间暂缓执行TPS终止决定,此为合理且必要之救济。 - 多数意见之判决使原告「被送上下一班飞机」,此结果不仅与法律不符,亦与基本人道 精神相违。 - Kagan大法官明确表示:原告应获得暂时救济,因此敬表不同意见。 乙:Mullin v. Al Otro Lado 案 判决:原判决废弃,发回重审。 判决要旨: 一名站在墨西哥境内之外国人,并未因试图但未能踏上美国国土而「抵达美国」。一名外 国人仅在跨越边界时,始「抵达美国」。《移民国籍法》既不赋予一名站在墨西哥之外国 人申请庇护之权利,亦不要求移民官员对其进行检查。 (a)本案尚未因案件已不存在(moot)而无从审理。 地区法院之宣示性判决(第九巡回法院已维持)仍禁止政府在其管辖区域内利用计量政策 因应边境人潮激增。政府表示,当边境情况需要时,其希望恢复使用计量政策。争议仍然 存在,因为对政府有利之判决可撤销该宣示性判决,从而给予政府其所寻求之有效救济。 援引 Chafin v. Chafin, 568 U.S. 165。第8页,注7。 (b)§§1158(a)(1) 与 1225(a)(1) 中「arr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一词具有其 普通含义: 一个人仅在进入某一地理位置时,始「抵达」该地点。「抵达」(arrive)意为「到达目 的地」,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102;介系词「in」意为「在某一地点之界限、 范围或区域内」,同前,第910页。一个人在进入其目的地之区域内时,始抵达该目的地 ——而非在此之前,且该结论不因有人或某物阻挡进入而改变。人们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 「arrives in」一词之范例,确认了此一理解。 法条体系脉络之若干特徵支持此一普通含义之解读。首先,INA其他条文同时提及实际进 入美国与试图进入美国,但 §§1158(a)(1) 与 1225(a)(1) 均未提及试图入境,此事实 显示国会系「有意且刻意地」制定此等差异用语。援引 Keene Corp. v. United States, 508 U.S. 200, 208。其次,INA其他条文提及「抵达陆地边境附近」之外国人,此为国会 原可采用、但未在系争条文中采用之语言。第三,国会本可轻易要求检查任何「抵达」或 「到达」边境之外国人,如同其在早先一项允许「在陆地边境或入境口岸」之外国人申请 庇护之条文中所为者。§1158(a)(1994年版)。第四,国会於1996年修正,将「在陆地 边境或入境口岸(at a land border or port of entry)」替换为「arr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显示此等用语不应被解读为具有相同意义,且现行用语要求外国人须 身处美国境内。 (c)原告之主要文义论点建立在反冗赘原则(canon against surplusage)之上。 原告指出,§1158(a)(1) 允许「抵达美国」之外国人申请庇护,亦允许「实际身处美国 」者申请庇护,其主张若将前者解读为要求实际身处美国,则前者将完全冗赘。此论点虽 有一定说服力,但不足以克服指向相反结论之论点。反冗赘原则并非铁律;国会有时「会 制定冗赘之条文」,援引 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 564 U.S. 91, 107。於此,冗赘仅属部分而非完全,且属可理解。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 》(IIRIRA)同时创设了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一项针对抵达外国人之简 化遣返程序——并将「arrives in」用语纳入 §1158(a)(1),以与触发该新遣返程序之 事由——即「抵达」——相对应。无论如何,本院宁可选择会造成若干冗赘之解释,而非 选择与文字通常含义相抵触之解释。 (d)即使法条文字与体系脉络尚嫌不足,境外适用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 territoriality)亦将使天平倾斜而反对原告之解释。 §1158(a)(1) 或 §§1225(a)(1) 与 (a)(3) 之文字中,均无任何内容显示国会有明确 意图要求外国人在仍在美国境外时即应受检查并获准申请庇护。本院之解释将检查与庇护 程序连结至发生在美国境内边界之行为;原告之解释则聚焦於边界之另一侧,赋予该等条 文境外适用之效力。 (e)原告其余论点均不成立。 第一,本院在 Sale v. Haitian Centers Council, Inc., 509 U.S. 155 之判决,排除 了原告主张政府之解释违反美国於1968年加入之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义务之论 点,509 U.S. at 183。第二,原告对於政府之解释将对非法入境产生不当诱因之担忧, 系属夸大。计量政策不会永久性地禁止任何外国人抵达美国并申请庇护;其仅延迟入境。 相对地,非法入境伴随不利之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责任(§1325(a)),以及丧失庇护资 格与特定政府福利(§§1231(a)(5), 1621(a), 1641(b))。无论如何,此一担忧无法推 翻对法条文字之最佳解读。最後,原告主张政府未来可能阻止所有潜在抵达之庇护申请人 ,使其永远无法到达可提出申请之地点,此系针对假设性之未来政策,而非针对本案系争 之已撤销计量政策,後者仅为改善特定入境口岸之条件而延迟入境。 不同意见: A. Sotomayor 部分(Kagan、Jackson联名) 核心主张 站在边境门口、被移民官员阻挡未能跨过国界之外国人,仍应视为「抵达美国」,因此政 府负有检查与受理庇护申请之法定义务。多数意见以「脚是否落地」作为唯一标准,不仅 违反法条文义与体系,亦与国会立法历史及国际义务相悖,更将产生鼓励非法入境、架空 国会立法之荒谬结果。 一、事实背景:计量政策之真实运作与人道代价 (一)正常入境程序 - 美墨边境设有超过20个「Class A」入境口岸,专门处理「所有申请入境之外国人」。 - 正常情况下,寻求庇护者会步行通过桥梁或转门,进入入境大厅,向CBP官员报到。 - CBP官员进行「检查」(inspection),决定是否准予入境或转入快速遣返程序。 - 在此过程中,无合法文件者可表达申请庇护之意愿,并转由庇护官员进一步处理。 (二)计量政策之演变 - 2016年5月:因单一口岸移民激增,官员开始要求移民返回墨西哥,日後再来。 - 不久後:扩散至其他口岸,官员开始全面拒绝无合法文件者,且不再给予未来时程。 - 更进一步:官员从入境大厅移至桥梁与转门处,在「边界线」直接阻挡移民跨过国界。 - 2016年11月:国土安全部正式批准计量政策。 - 2018年:发布正式指导文件,授权官员在「边界线」实施实体进出管制,不提供「票券 、预约或任何排定入境的安排」。 (三)政策执行之虚伪性 - 国土安全部监察长(OIG)2020年报告: - CBP经常以容量不足为由实施计量,「不论该口岸之实际容量与能力为何」。 - 部分口岸在实施计量期间,拘留设施「80%的时间完全空置」。 - 吹哨者证称:官员被「指示对民众说谎」,告知「口岸已达容量上限」,而实际上仍 有充足容量。 - CBP将庇护寻求者「转介至其他口岸」,距离从数英里至30英里以上,经常需穿越危 险沙漠地形,使移民暴露於犯罪分子之危险中。 - 因CBP不询问移民原籍国,墨西哥籍庇护寻求者被转介後,被迫「留在并穿越其声称 遭受迫害之国家」。 (四)人道灾难 - 边境墨西哥侧形成临时帐篷城,数万人被拒之门外,等待数日、数周甚至数月。 - 具体受害案例: - 一名逃离宏都拉斯之妇女,因收到帮派死亡威胁而逃亡,被拒後在墨西哥遭殴打、砍 伤并昏迷。 - 另一名庇护寻求者被拒三次後,当着孩子之面遭性侵。 - 帐篷城居民遭受闯入、抢劫、袭击,以及绑架、勒索、暴力与性侵。 - 有些人在等待期间「在墨西哥被谋杀」。 - 非法越境之悲剧: - 一对夫妇在帐篷城等待一个月後放弃,试图涉水渡河,遭激流灭顶。 - 另一名妇女与2岁儿子在尝试游泳渡河时溺毙。 - 数百人遭遇类似命运,2021年单一河段即有107名移民溺毙。 二、文义与体系解释:应采不同结论 (一)「arrives in」之普通意义取决於语境 - 多数意见之例子过於狭隘:跑锋、敲门者、军队、信件——这些例子或许需要「实际进 入」。 - 但移民语境不同: - 火车广播「We are arriving in Penn Station」——火车可能还在半英里外。 - 「到了华盛顿特区打电话给我」——在维吉尼亚州的机场降落即可打电话。 - 「有人抵达旧金山」——仍在金门大桥上行驶亦可如此描述。 - 更贴切之例子: - 电影院政策:「任何人抵达剧院(arrives in the theater)均可购票,所有观众入 场前须验票。」 - 若有人走到售票亭(位於剧院外),若说其「不能购票因为尚未『in』剧院」,极不 合理。 - 语境决定一切——本案中,庇护寻求者走到入境口岸、向站在美国境内之官员报到, 即应视为「arrives in」。 (二)相邻条文之体系线索 - §1225(a)(3)要求检查所有「申请入境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入境或再入境」之外国人。 - 「以其他方式寻求」之文字明确涵盖尚未跨过边界、但正在「寻求」进入者。 - §1225(a)(2)偷渡者(stowaway)条款: - 偷渡者通常不允许「登陆」美国(§1231(d)(2)(B)),但依§1225(a)(2)仍须接受 检查并得申请庇护。 - 显示「arrives in」不以「踏上美国领土」为必要条件。 - 国会与本院自身之用语: - 本院在 *Thuraissigiam*(2020)中将检查义务描述为适用於「抵达『入境口岸』之 外国人」。 - 本院在 *Jennings v. Rodriguez*(2018)中描述检查程序「在国家边境与入境口岸 开始」。 - 这些表述均不以「跨过国界」为触发要件。 (三)行政部门之长期解释 - 1997年(IIRIRA通过後6个月):政府颁布法规定义「arriving alien」为「在入境口 岸寻求入境或过境」之外国人。 - 1998年修正:定义为「申请入境、试图进入美国之入境口岸者」。 - 现行法规(8 CFR §1.2):仍维持此定义。 - Loper Bright原则:行政部门「与制定同时发布且长期一致」之解释,「特别有助於确 定法条意义」。 三、反冗赘原则:多数意见使「arrives in」条款完全冗赘 (一)多数意见之冗赘问题 - §1158(a)(1) 以「或」连接两个独立条款: - 「physically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已在境内者 - 「arr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多数意见解为「已实际入境」 - 後者完全被前者涵盖→「arrives in」无独立意义。 - 本院向来要求「以『或』连接之条款应给予各自独立意义」(*Loughrin v. United States*, 2014)。 (二)多数意见之「部分冗赘可接受」例外不适用 - 多数意见引用 *Microsoft* 与 *Freeman*,但该等案件之共通点: - 所有可能解释均无法避免冗赘(*Microsoft*) - 或系证券法等「长期承认条文重叠」之领域(*Lorenzo*) - 本案完全不同: - 原告之解释可完全避免冗赘。 - 系争条文在同一句子中,非分属不同章节。 - 反冗赘原则在「同一法规中另一部分将因此冗赘」时最为强烈(*Marx v. General Revenue Corp.*, 2013)。 (三)多数意见之「立法目的」解释不可信 - 多数意见称:国会在IIRIRA中新增「arrives in」用语,是为与快速遣返程序对应,以 「明确」表示抵达之外国人仍可申请庇护。 - Sotomayor大法官驳斥: - §1225(b)已明确规定:快速遣返筛查中,若外国人表达庇护意愿或迫害恐惧,「官 员应将该外国人转介庇护官员面谈」。 - §1158(a)已明文:任何合格外国人「得依本节或(如适用)§1225(b)申请庇护」。 - 根本无须「arrives in」条款来达成此目的。 - 多数意见之解释纯属事後臆测,无立法史支持。 (四)正确解释 - 「physically present」=已在美国境内者。 - 「arrives in」=正在抵达过程中者(如站在边境门口、被官员阻挡者)。 - 两者各自独立,均有意义,且各有不同法律效果。 四、多数意见产生荒谬且危险之结果 (一)鼓励非法入境 - 多数意见之逻辑: - 非法越境成功(即使没有文件)→ 可申请庇护 - 合法在边境排队被挡 → 不能申请庇护 - 与本院先例矛盾:*Thuraissigiam*(2020)明确指出移民法不应「对非法而非合法入 境产生不当诱因」。 - 事实证明此结果为真: - OIG 2018年报告:计量政策「导致原本寻求合法入境者改为非法越境」。 - 边境巡逻主管:「当移民在口岸被计量时,非法入境增加。」 - 具体案例:一名妇女「被桥上官员拒绝三次後,决定冒险非法入境」。 - 部分移民「冲向车辆通道」试图越过边界线。 (二)架空国会立法 - §1225(a)(3):所有「申请入境或寻求入境」之外国人「应(shall)由移民官员检查 」。 - §1225(b)(1)(A)(ii):若表达庇护意愿,「官员应(shall)将该外国人转介庇护官员 」。 - §1225(b)(1)(B)(i):「庇护官员应(shall)在入境口岸进行面谈」。 - §1225(b)(1)(B)(ii):若有可信之迫害恐惧,该外国人「应(shall)被拘留以进一步 审理庇护申请」。 - 多数意见之效果: - 官员只需挡住最後一步,即可完全免除上述所有「应」之义务。 - 不需检查、不需评估快速遣返、不需考虑庇护意愿、不需转介庇护官员。 - 法律解释原则:法院不应「开启漏洞使法定条文之基本目的得以轻易规避」(*County of Maui v. Hawaii Wildlife Fund*, 2020)。 (三)与「延迟」vs「拒绝」之区别无关 - 第九巡回法院认定:计量政策属「拒绝」而非「延迟」,因官员未追踪被拒者、未给予 未来预约。 - 多数意见将其重新定性为「mere delay」。 - Sotomayor大法官驳斥: - 多数意见之规则与「拒绝或延迟」无关——其核心是:只要被挡在边界线外,不论数 小时、数月或永远,政府即无任何义务。 - 多数意见「有信心」极端政策「将迅速被挑战」,但依其自身规则,任何此类挑战均 无成功可能——只要移民被挡在「一英寸之外」。 五、历史脉络:IIRIRA未缩减既有权利 (一)检查条文(§1225(a))之历史 - 1917年《移民法》:「所有抵达美国港口之外国人应由至少两名移民检查员检查」—— 不以「踏上美国领土」为条件。 - 1952年INA:「所有抵达美国港口之外国人应由一名以上移民官员检查」——仍以「抵 达港口」为条件。 - 1996年IIRIRA: - 主要变革:废除「排除」与「遣返」程序之区别,统一为「removal」程序。 - 定义「applicant for admission」为「在美国境内未经许可者」或「抵达美国者」 。 - 新增快速遣返程序(§1225(b))。 - 国会报告:IIRIRA系为「确保未经检查入境者不得获得比在口岸接受检查者更优惠之待 遇」。 - 实施细则(1997):将修正後之§1225描述为适用於「抵达美国者,不论是否在指定入 境口岸」。 - 结论:IIRIRA之变革系「扩大」而非「缩减」检查义务之范围。 (二)庇护条文(§1158(a)(1))之历史 - 背景:M.S. St. Louis号事件(1939年): - 900多名犹太难民逃离纳粹德国,船只驶往古巴与美国。 - 古巴拒绝靠岸;美国因配额已满亦拒绝;加拿大亦拒绝。 - 船只返回欧洲,超过250人死於奥斯威辛与索比堡集中营。 - 回应:美国谈判签订1967年《难民议定书》,禁止「遣返」(non- refoulement)。 - 1980年《难民法》:将议定书义务内国法化,§1158(a)允许「在美国境内或在陆地边 境或入境口岸」之外国人申请庇护。 - 1996年IIRIRA:将「在陆地边境或入境口岸」改为「arr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 - Sotomayor大法官之分析: - 国会「不会以模糊用语与细微设计,改变既有架构之基本细节」(*Hall v. Hall*, 2018)。 - 本院不应「推定国会有意背离其国际义务」(*Murray v. Schooner Charming Betsy*, 1804)。 - 最合理解释:为配合检查与快速遣返条文之文字一致而调整,无意缩减范围。 - 国会报告明确表示:§1158(a)(1)继续允许「在美国境内或在美国边境之任何外国人 申请庇护」。 六、境外适用推定不应适用 - 境外适用推定:国会立法原则上仅适用於美国境内,除非明确指示境外适用。 - 多数意见之错误: - 将本案定性为「将美国法律适用於墨西哥境内之行为」。 - Sotomayor大法官之反驳: - 所有相关行为均发生在美国境内: - CBP官员站在美国境内 - 官员在美国境内阻挡外国人进入 - 官员在美国境内拒绝履行法定检查义务 - 原告仅主张「美国官员在美国境内违法」,而非「美国法律应在墨西哥执行」。 - 境外适用推定与本案无关。 七、最终呼吁:历史不应重演 - 国会通过《难民法》之目的,即是「不希望这个国家重蹈覆辙」。 - 若M.S. St. Louis号之难民今日走上美墨边境之入境口岸: - 多数意见允许官员即使口岸有充足容量、即使难民遵守所有法律、即使遣返将使其面 临迫害,仍可拒绝受理其庇护申请。 - 可预见後果: - 更多人将死亡 - 更多人将试图非法越境——有些人成功,有些人则否 - 更多人将被迫在危险条件下沿边境行走,试图找到愿意检查之口岸 - 更多人将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迫返回并遭受暴力 - 此非国会所言,亦非法条文字所许。 B. Jackson 部分(程序见解) 核心主张 本案应以「案件已不存在」(mootness)为由驳回,不应触及实体问题。系争计量政策已 废止近五年,政府无具体恢复计画,法院仅在真空中发布抽象法律意见,违反宪法第三条 「案件与争议」之要求。 一、程序事实 - 2021年9月2日:地区法院为原告作成简易判决。 - 2021年11月1日(法院尚未核发救济前):国土安全部撤销计量政策指导文件。 - 2022年8月23日:地区法院仍核发宣示性判决,认定计量政策违法。 - 地区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宣示性判决仍有「厘清政府义务」之有用目的。 - 地区法院未处理「案件是否仍存在」之问题。 二、宪法第三条之案件或争议要求 - 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仅能审理「案件」或「争议」,别无其他。 - 案件或争议须「存在於审查之所有阶段」,不仅是起诉时(*Alvarez v. Smith*, 2009 )。 - mootness:若「所提问题不再具有现实性」或「当事人对结果不再有法律上可认知之利 益」,法院即丧失管辖权(*Chafin v. Chafin*, 2013)。 - 禁止谘询意见:法院不得就「抽象法律命题」发布意见(*Hall v. Beals*, 1969)。 三、自愿停止例外(voluntary-cessation exception)不应适用 (一)该例外之正常适用情境 - 原告担心被告在案件被宣告moot後「恢复旧习」(Friends of the Earth v. Laidlaw, 2000)。 - 允许原告在「有理由相信有害行为将恢复」时获得法院审查。 (二)本案之异常 - 寻求本院审查者为「被告(政府)」本身,而非原告。 - 政府仅表示「希望保留未来恢复计量政策之选项」,未表达具体意图。 - 政府无需本院意见即可恢复计量政策——只需发布新指导文件即可。 - 政府在本件诉讼中立场前後矛盾: - 第九巡回法院:主张撤销计量政策造成mootness问题 - 本院:主张仍有管辖权 - 显示政府之论点恐非真诚,而系为获取本院对已废止政策之审查。 四、欠缺事实纪录,不宜在真空中判决 (一)关键事实无法确认 - 口岸官员处理移民之速率为何? - 被计量之移民须在墨西哥境内排队多远? - 这些事实直接影响「何时构成抵达」之判断。 (二)多数意见之困境 - 因无实际事实可处理,多数意见仅能以「美式足球跑锋」、「敲门访客」、「信件」等 隐喻作为判决基础。 - 无人知晓这些隐喻如何对应未来计量政策之现实。 (三)宪法要求「具体事实脉络」 - 宪法第三条要求「有利於对司法行动後果有现实体认之具体事实脉络」(Valley Forge, 1982)。 - 本院在此显然缺乏此一脉络,不应审理本案。 五、本院应有之正确作法 - 等待政府真正恢复计量政策後,再审理实体问题。 - 届时将有事实纪录,显示计量政策实际上如何运作。 - 惟本院却在「无任何人目前受计量政策影响」之情况下,主动决定此案。 - Jackson大法官之结论:本院「本有许多其他选择」,但却选择在真空中发布具有现实 影响之法律规则,此为不智之举。 -- 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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