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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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欧盟批准移民新法 UN专员忧人权受侵犯
时间Sat Jun 20 21:53:52 2026
标题:
欧盟批准移民新法 UN专员忧人权受侵犯
新闻来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5478558
自由时报 编译张沛元/综合报导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图克(Volker Turk)20日对欧洲联盟(EU)日前批准的新的移
民规定深表遗憾,强调新法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与难民法。
欧盟17日通过扩大拘留权的移民新法,允许27个欧盟成员国将被拒绝入境,或被勒令离境
的寻求庇护者与移民,送往设在欧盟境外的「遣返中心」。新法此前已遭人权团体强烈批
评。
图克在声明中指出,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确保针对移民的新规定,完全遵守国际人权法与
难民法…「欧盟国家不能就这样把他们的人权义务,外包给第3国」。
图克说,国际人权法与难民法的规定很清楚,就是,任何人都不该被送回有严重侵犯人权
风险或其他无法挽回伤害的地方…「这就是『不遣返』(non-refoulement)基本原则,
所有国家与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全遵守。」
图克还说,包括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被拘留并遣送他国,就行使国家权力而言格外敏感
,还有高度侵犯人权之虞;事实上与法律上来说,自始至终都必须特别强调人权保护与尊
严。
尽管去年非法入境欧洲的人数大减,但随着移民成为政治议题,以及被极右翼政党当成吸
票工具,欧洲各国政府开始对移民采取更强硬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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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新规 允成员国境外设遣返中心
https://tinyurl.com/45792fsc
【明报专讯】
欧洲议会周三(17日)以418:218票通过收紧移民规定,让成员国有更大权力拘留包括难
民和庇护申请者在内的非法入境者及在欧盟区以外设立待遣返中心。成员国为促成那些非
法移民被遣返,可对住所和「相关场所」展开搜捕、没收他们的私人物品。那些不遵守规
定、构成安全风险或被认为有潜逃风险的人,可能被拘留长达两年。另外,议会周二通过
了用欧盟拨款支持那些中心。
新例需得27个成员国本国批准,大多数条例可在批准後即时生效,部分条款需时最少12个
月。
周三欧洲议会通过法例时,极右阵营议员当场高喊「遣返他们」和欢呼;左翼议员则呼叫
「你们可耻」。
(法新社、路透社)
附按:欧盟准备的问答录
一般问题
什麽是《移民与庇护公约》?
《移民与庇护公约》於2024年6月通过,并自2026年6月12日起实施,包含10项立法文件,
旨在强化并统一欧盟的移民与庇护方针。它为建立一个坚实且公平的欧洲体系制定了规则
与程序。
自通过以来,规范欧盟庇护与移民体系的规则持续演进,并纳入了关於安全原籍国与安全
第三国概念的附加立法。该公约亦由2026年6月共同立法者达成协议的新《返回条例》予
以补充。
此公约,连同更果断的移民外交、更严格的对外边境管制、有效的遣返,以及促进劳工与
人才流动,正如为期五年的《欧洲庇护与移民管理策略》所述,为移民与庇护议题开启了
新篇章。
1.《筛查条例》及
2.《为便利筛查而修订之条例》(ECRIS-TCN)
描述:
为欧盟制定统一规则,确保所有非法入境者在进行身分、安全、健康及弱势状况检查时遵
循一致标准。
3.《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AMMR)
描述:
制定明确规则,以决定由哪个会员国负责审查庇护申请,并防止寻求庇护者向其他会员国
的二次移动;同时在会员国间建立一个永久但灵活的「团结机制」,以平衡承担大多数庇
护申请之会员国的负担。
4.《庇护程序条例》(APR)
描述:
建立一个共同、公平且有效率的程序来决定庇护申请,同时限制滥用并消除二次移动的诱
因。与《返回边境程序条例》共同规定,对於特定类别的申请人,必须在外部边境进行「
边境程序」,以处理庇护申请和遣返事宜。
5.《危机与不可抗力条例》
描述:
为危机和移民工具化情况提供快速应对方案,并在紧急情况下辅以业务援助和资金。
6.《Eurodac条例》
描述:
建立一个可互通操作的庇护与移民资料库,以支持欧盟的庇护与移民管理体系,加强非法
移民和遣返的管理,侦测二次移动,并支持《重新安置框架条例》和《临时保护指令》的
实施。
7.《接待条件指令》
描述:
协调欧盟各地的接待条件,确保整个欧盟的接待标准符合尊严,并减少二次移动的诱因。
8.《资格条例》
描述:
协调欧盟的保护标准,确保给予难民的保护和权利有一致标准,并防止「庇护挑选」。
9.《重新安置框架条例》
描述:
为欧盟会员国建立一个共同的框架,以便在自愿基础上,从欧盟境外重新安置难民。
10.《设立欧盟庇护机构之条例》
描述:
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欧盟庇护机构」(EUAA),能够在平时及压力时期为会员国提供迅
速且全面的支持。
11.《设立欧盟安全原籍国名单之条例》
描述:
建立了欧盟史上第一个全欧盟适用的安全原籍国名单,以加速处理庇护请求。该名单包括
欧盟候选国(目前因俄罗斯侵略战争,乌克兰除外),以及科索沃、孟加拉、哥伦比亚、
埃及、印度、摩洛哥和突尼西亚。
12.《修订庇护程序条例以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之条例》
描述:
修订了当申请人可在被认为对其安全的第三国获得有效保护时,将其庇护申请视为不予受
理的规则。这使会员国能更迅速地处理此类庇护申请,同时维护申请人的法律保障并确保
尊重基本权利。
2026年6月12日会发生什麽事?
自2026年6月12日起,《移民与庇护公约》下通过的所有立法将在欧盟全境适用。
然而,实施这套复杂的改革需要大量的法律和业务工作。会员国在6月12日之後,也将在
欧盟执委会和欧盟机构的持续支持下,持续调整和优化新程序。
《移民与庇护公约》为共同的欧洲体系制定了框架,以保护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们,加强欧
盟外部边境的管理,并确保会员国之间公平分担责任。它包含了在正常情况下以及危机和
工具化情况下管理移民的规则和程序。简言之,该公约的实施可带来:
更安全的外部边境:所有非正规移民在抵达时均须登记,并接受彻底的身分、安全、健康
检查和弱势状况筛查。那些不太可能需要保护、构成安全风险或误导当局的人,将接受快
速边境程序。该程序允许快速审查庇护申请,若遭驳回,则迅速遣返,全程不允许当事人
进入欧盟领土。
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具备在一定条件下,於边境程序期间收容一定数量寻求庇护者的能力。
适用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且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除非构成安全威胁,否则不受边境程序
约束。所有会员国都需确保在筛查和庇护边境程序期间,对基本权利进行独立监督。
公平且坚实的庇护与遣返规则:新规则实施更有效的庇护程序,缩短时限,并对滥用或後
续申请制定更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则与对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相平衡,包括在所有程序中
提供免费法律谘询,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新规则还制定了欧盟范围内的接待条件标准,
并统一了国际保护受益者的资格和权利。
团结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欧盟受益於一个永久的强制性「团结机制」,以确保面临较大移
民压力的会员国不会孤立无援。在新制度下,每个会员国都以灵活方式做出贡献,并可选
择其提供的团结形式。该制度还包含有效规则,以确定负责处理庇护申请的会员国,并侦
测和防止二次移动。
https://i.imgur.com/nUk269B.jpeg
新的移民与庇护体系将如何协助解决移民挑战?
欧盟现在有了明确且共同的规则,以确保一个公平且坚实的移民管理体系。这个稳固的法
律框架也确保每个会员国都有弹性来应对其面临的具体挑战,同时确保没有会员国在压力
下孤立无援。
欧盟将继续努力应对现有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具体挑战。欧盟执委会也将继续在业务层面努
力,与欧盟机构一起支持会员国,透过针对性行动来管理移民。
此外,更果断的移民外交是新的五年期《欧洲庇护与移民策略》的优先事项。这意味着透
过新方法与夥伴国家合作,将移民议题纳入国际夥伴关系中,以预防非正常出境、打击移
民走私、加强在重新接纳方面的合作,并沿着路线推广合法途径。这包括寻找与贸易、签
证、财政支持和人才引进等其他政策领域的协同效应并运用影响力。
安全的外部边境:健全的筛查
在新制度下,筛查如何运作?
《筛查条例》为欧盟制定统一规则,确保非法入境者接受身分、安全、健康和弱势状况检
查,并被引导至适当程序(边境程序、庇护程序或遣返程序)。筛查也适用於在申根区内
试图规避外部边境检查的人。
会员国当局必须对所有非法跨越欧盟边境、在外部边境或境内被逮捕的非欧盟国民,进行
强制性的初步健康与弱势状况检查,以及身分和安全检查。完成这些检查有严格的时间限
制:外部边境筛查为7天,境内筛查为3天。此筛查加强了申根区内部的安全,因为它能确
保接受筛查的非正规移民不会对内部安全构成任何威胁。筛查也有助於保护公共卫生,并
在紧急或有基本需求时为移民提供治疗。
该条例适用於所有申根国家,即除爱尔兰外的所有欧盟会员国,以及四个申根联系国:挪
威、列支敦斯登、瑞士和冰岛。
弱势群体在筛查中如何受到保护?
新的《筛查条例》应确保快速识别适用於未满足入境条件而抵达欧盟领土者的正确程序。
更快地确定适当程序,将有助於管理需要国际保护者和需要特殊协助的弱势者(包括大量
同时抵达时)的申请。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对个人的健康进行初步评估,以保护公共卫生,
并在紧急或有基本需求时为其提供治疗。
《筛查条例》也引入了由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初步弱势状况检查。这些检查有助於
识别某人是否可能是无国籍者、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或有特殊需
求。这将使弱势者在後续的庇护或遣返程序中获得适当保护。新规则也包含保护未成年人
的具体保障措施。
所有会员国都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这将在筛查和边境程序中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同
时促进对基本权利的尊重。
Eurodac庇护与移民资料库
Eurodac资料库有哪些新功能?
新的《Eurodac条例》扩大了欧盟的身分识别资料库,支援当局打击非法移民、追踪二次
移动,并改善非正规移民的遣返。非法入境者的指纹将在系统中保留5年,使得能在更长
时间内检索系统中个人的资讯。对於庇护申请人,储存期限仍为10年。
会员国有义务在Eurodac中登记以下类别的人员:庇护申请人;非法跨越欧盟外部边境者
;搜救行动後上岸者;被发现在会员国境内非法居留者;根据《重新安置条例》登记进行
接纳程序者;根据国家计画重新安置者;以及临时保护受益者。
这将有助於识别个人身分,并为当局提供更多资讯,从而加快庇护程序并更好地侦测二次
移动。
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记录未成年人的生物辨识资料使当局能够识别这些儿童,也有助於追踪可能成为人口贩运
和性剥削受害者的失踪儿童。
新条例包含对在Eurodac中登记的未成年人(即年满6岁的未成年人)的额外保障措施,以
保护可能与家人失散的儿童。
在采集生物辨识资料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指派一名代表,或在未指
定代表的情况下,指派一名受过培训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整体福祉的人员。如果未
成年人有成年家庭成员陪同,该成员在采集生物辨识资料时必须陪同未成年人。负责采集
未成年人生物辨识资料的官员也应接受培训,以便给予足够的关怀并确保过程对儿童友善
。
边境程序与遣返
什麽是边境程序?
边境程序是加速庇护程序的一种,在此程序下,申请人原则上在申请处理期间留在边境地
区。
强制性边境程序适用於在筛查中被认定为以下情况的申请人:来自国际保护认可率较低(
0%)的国家;或误导当局;或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其他人则适用会员国境内的常规
庇护程序。
边境程序的适用期限有限。最长仅为12周,并包括整个上诉程序。如果申请人被转移到另
一个会员国,此期限可延长至16周。这为妥善评估原则上不应复杂的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时
间,确保那些没有合法居留权者能更快、更有尊严地被遣返。
如果在该时限内未做出决定,申请人将被转入常规庇护程序,并获准进入会员国领土。
如果庇护申请在边境程序中被驳回,该第三国国民将被转入遣返边境程序。该程序最长可
进行12周,以期迅速遣返那些无权在欧盟居留者。
在边境程序中,个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在边境程序期间,所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均适用。
基本权利必须始终受到尊重。当会员国实施欧盟法律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即适用。
将特别关注边境程序中的条件。如有需要,欧盟执委会可要求欧盟庇护机构根据该机构的
新监督机制进行临时监督。
如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接待条件不足,根据欧盟执委会的建议,应暂停对有未成年
人家庭的边境程序。
边境程序的基础设施将设在哪里?
「足够容量」的概念要求会员国设置接待容量和人力资源(包括合格且训练有素的人员)
,以便在任何时刻都能在适当条件下审查一定数量的、须受庇护和遣返边境程序的申请。
虽然边境程序原则上应在边境或过境区进行,但会员国在必要时可灵活地在境内地点执行
边境程序。
会员国已投入大量努力来建立必要基础设施,以具备足够容量确保边境程序顺利运作。所
有会员国都已指定边境程序的地点,这些地点通常在外部边境(海、陆或空港)或其附近
。
寻求庇护者在边境程序期间会被拘留吗?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边境程序中可适用拘留,但会员国不能自动拘留国际保护申请人。
拘留只能根据《接待条件指令》中提供的保障措施来实施——即,只有在证明有必要且相
称、基於个人评估、作为最後手段(当较轻的强制措施不可行时)并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
下,才能使用。
已制定关於拘留替代方案的指导方针。
什麽是「安全原籍国」?
《庇护程序条例》为适用安全原籍国概念建立了法律基础。根据此概念,来自被视为安全
原籍国的申请人,被推定在其原籍国已获得足够的保护,免受迫害风险或对其基本权利的
严重侵犯。非欧盟国家只有在符合严格的安全门槛时,才能被指定为安全原籍国。
会员国应对来自安全原籍国的国际保护申请人采用加速程序进行审查,或可选择在边境程
序中进行审查。
2026年2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欧盟安全原籍国名单,其中包括欧盟候
选国(目前因俄罗斯侵略战争,乌克兰除外,这些国家被视为在其欧盟成员国道路上符合
被指定为安全原籍国的标准),以及科索沃、孟加拉、哥伦比亚、埃及、印度、摩洛哥和
突尼西亚。
什麽是「安全第三国」?
安全第三国概念允许会员国在申请人虽非该第三国国民,但可在被认为对其安全的第三国
获得有效保护时,将其庇护申请视为不予受理。
非欧盟国家只有在满足特定安全标准时,才能被指定为安全第三国。
2026年修订了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的标准。如果符合《庇护程序条例》中设定的以下三项
标准之一,会员国将拥有更多弹性,并能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
庇护申请人与该安全第三国之间存在联系;
庇护申请人在抵达欧盟之前曾过境该安全第三国;
在没有联系或过境的情况下,与该安全第三国存在包含对被转移寻求庇护者保障措施的协
议或安排,特别是对有效保护请求的实质审查。此选项不适用於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强而有力的保障措施仍然存在。根据欧盟法律,只有当第三国的国家体系能够处理申请并
在需要时提供有效保护,确保防止驱回,且不存在迫害、生命威胁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
遇的风险时,该国才能被视为安全。
新规则将有助於会员国更迅速地处理庇护申请,减轻庇护系统的压力,并减少非法移民前
往欧盟的诱因,同时维护申请人的法律保障并确保尊重基本权利。
在遣返边境程序的背景下,如何使遣返更有效?
遣返涉及在会员国收到遣返决定後,无合法权利留在欧盟的非欧盟国民。
在新制度下,遣返决定应与否决的庇护决定同时发出,且上诉应在相同时限内处理。
因此,一旦个人在庇护边境程序中收到否决决定,他们也会收到遣返决定,并被转入边境
程序的遣返部分。这确保了边境的庇护和遣返程序之间的无缝衔接,在正常情况下,总时
间不应超过24周。参与此过程的当局之间具有连续性,有助於避免当事人逃匿的情况。
会员国已努力建立必要的系统和实际安排,以确保人们被迅速遣返。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遣
返谘询结构、防止逃匿的措施,以及确保能从相关遣返第三国获得旅行证件的实际安排。
在业务层面,欧洲边境及海岸巡防局(Frontex)在遣返过程的所有阶段(遣返前、遣返
行动和遣返後,包括重新融入支持)提供支持。欧盟遣返协调员汇集欧盟遣返政策的不同
方面,支持其一致且协调的实施,并将监督欧盟共同遣返体系的建立。
危机应对与打击工具化
什麽是危机情况?如何定义?
该条例将危机情况定义为会员国境内出现大量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者经陆、空或海路(包
括搜救行动後上岸者)抵达的特殊情况。
主要标准是此情况使会员国的庇护、接待或遣返系统无法运作,以至於可能对整个共同欧
洲庇护体系的运作产生严重後果。
什麽是工具化情况?
工具化情况被定义为第三国或敌对的非国家行为者鼓励或便利非欧盟国民和无国籍人士移
动至外部边境或某一会员国的情况。此举目的在於破坏欧盟或会员国的稳定,且此类行动
可能危及会员国的基本职能,包括维护法律和秩序或保障其国家安全。
什麽构成「不可抗力」情况?
「不可抗力」情况指会员国无法控制的异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其後果无法避免,例如自
然灾害和流行病。这意味着一种不可预见的情况,阻碍会员国遵守《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
》和《庇护程序条例》规定的义务。
会员国在危机情况下有哪些弹性?
面临危机、工具化或不可抗力情况的会员国,可以背离欧盟庇护法中规定的某些与责任相
关的规则,包括:
- 登记国际保护申请的时限从7天延长至4周;
- 边境程序的持续时间从12周延长至18周;
- 延长确定负责会员国的时限(仅在危机性大规模抵达和不可抗力情况下);
- 视情况而定,背离边境程序的适用并扩大边境程序的范围。
当大规模抵达情况的规模和强度如此异常,以致欧盟庇护系统可能因在处理申请人方面造
成严重缺陷而面临无法运作的风险时,该条例允许受影响的会员国免除其接回申请人的义
务。
快速且有效率的程序
庇护申请人的义务是什麽?
《庇护程序条例》为申请人在庇护程序期间引入了明确且严格的义务,特别是:关於申请
登记所需提供的资讯(包括在Eurodac中登记的生物辨识资料);在登记後21天内提交申
请;参加面谈;根据《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在其应在的会员国;以及在程序
的所有阶段与当局合作。
不遵守这些义务将导致严重的後果,例如限制援助以及明确或隐含地撤回申请。
人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新制度包含对寻求庇护者和弱势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有子女的家庭)的保障措施。它
在庇护程序(包括责任确定程序)中为所有申请人引入免费法律谘询,并加强了资讯权。
特别包括:
- 在所有新立法法案中,为申请人提供新的、增强的资讯权,以便申请人了解其权利、义
务及不遵守义务的後果;
- 所有寻求庇护者在程序的行政阶段有权获得免费法律谘询。这适用於所有程序,包括边
境程序和确定会员国对庇护申请责任的程序。在上诉阶段,所有申请人继续有权获得律师
的协助和代理;
- 更早识别弱势情况和特殊程序需求;
- 申请人有更多机会与其他会员国的家人团聚:与家庭相关的责任标准已得到加强,家庭
案件必须优先处理,并有关於家庭追踪的新义务。为使这些规定有效,申请人需在首次进
入的会员国提供所有可用资讯;
- 更好的基本权利保障,因为会员国有义务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用於在初步筛查和庇护边
境程序中监督基本权利。
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保障措施有哪些?
新立法引入了对未成年人的新保障措施。
- 会员国必须首先透过多学科方法(包括心理学家、儿科医生、社会工作者等)评估年龄
,以尽量减少使用侵入性医学检查,只有在初步多学科评估无结论时才能使用。
- 所有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必须迅速指定一名代表来照顾儿童的利益,包括其福祉。
- 新规定防止儿童失踪(年满6岁起采集指纹)。
- 必须尽快确保受教育权,最迟以提交申请後两个月内为准。
新的《接待条件指令》如何改善生活条件?
《接待条件指令》旨在在所有会员国建立标准化的生活条件。它协调了会员国现有的规则
和做法,会员国有义务考虑欧盟庇护机构关於接待的指标和指导方针。
会员国有责任确保足够的接待容量,并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以保护身心健康并尊重《欧
盟基本权利宪章》。
关於拘留的保障措施得到加强。例如,如果拘留会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风险,则
不应进行拘留。
如何确保快速且有效率的程序?
透过立法中设定的具体时间表来确保快速且有效率的程序。会员国在处理申请时必须遵守
这些时间表。以下是一些例子。
《庇护程序条例》透过为每一步骤设定明确的截止日期,来厘清和简化进入程序的途径。
这些步骤包括申请人表达希望获得国际保护(提出)、当局登记申请(登记)以及申请人
提交申请(提交)。该条例因此厘清了三个步骤各自的含义、申请人和当局的义务,以及
每个步骤的截止日期。
《庇护程序条例》规定申请人在常规程序登记之日起,有21天的时间提交申请。会员国只
能将审查申请的期限延长6个月。因此,常规程序最长可持续6+6个月。
加速程序在整个欧盟是强制性的,用於处理滥用性申请和後续申请。此外,《庇护程序条
例》为完成加速程序设定了明确的3个月截止日期。同样地,《庇护程序条例》为检查申
请的不可受理性设定了明确的截止日期(从10天到2个月,视案件而定)。
有效的团结与责任体系:永久的团结框架
针对面临「移民压力」会员国的团结机制是什麽?它是如何运作的?
欧盟有一个永久的强制性团结机制,以确保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获得支持。每个会员国
以灵活方式为团结努力做出贡献,并选择其提供的团结形式。该制度还包含有效规则,以
侦测和防止二次移动,并确保庇护申请由负责的会员国处理。
为了决定谁能受益於团结,欧盟执委会每年通过:一份评估移民状况的年度报告;一份确
定在下一年度面临移民压力或有移民压力风险、或面临重大移民情况的会员国的执行决定
;以及一份关於建立下一年度团结池的理事会执行法案提案。
欧盟执委会已通过了关於第一个年度移民管理周期的报告并提出了执行决定,且理事会已
於2025年12月23日通过了该执行决定。
与《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相比,危机时期的团结机制如何运作?
与《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中为「移民压力」或「重大移民情况」设定的框架相比,《危
机与不可抗力条例》规定了增强的团结措施:
首先,团结应对针对的是面临危机的会员国,根据受影响会员国的请求及其具体需求的评
估,为每个会员国建立特定的团结池,而非《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下的年度团结池。
其次,将适用更快的程序。为受益会员国设立特定团结池的执行法案,应在相关会员国被
认定处於危机情况後的3周内通过(而《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下最多需2个月)。
第三,会员国的重新安置需求必须透过以下方式满足:如果年度团结池(根据《庇护与移
民管理条例》年度周期)仍有可用的重新安置承诺,或为处於危机中的会员国设立的特定
团结池;如果两者都没有足够的重新安置承诺,则可采用「责任抵扣」(已存在於《庇护
与移民管理条例》中),即提供支援的会员国将承担对面临危机情况的会员国被认定为负
责的申请的责任。
会员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选择团结措施,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进行重新安
置。
业务与财务支援
欧盟执委会如何计算会员国的贡献?
每年,欧盟执委会提出一个「团结池」,以绝对数字设定该年度的需求,涵盖:重新安置
的总数和相应的财务贡献总数。
《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规定了欧盟执委会在计算年度需求和年度理事会执行法案提案时
必须尊重的最低重新安置和财务贡献门槛:每年欧盟层级30,000个重新安置名额和6亿欧
元的财务贡献。
欧盟执委会的提案还将根据每个国家的GDP和人口,指明每个提供贡献的会员国的「公平
份额」的团结措施指标。
此提案作为会员国承诺其具体贡献的基础。这些贡献可以采取重新安置、财务贡献或实物
援助的形式。
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根据其公平份额做出贡献,但他们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在三种
团结措施或其组合中进行选择。如果会员国选择承诺提供实物援助,则该援助将被货币化
,以确认其符合强制性的公平份额。
最终由理事会在通过欧盟执委会的提案时,定义该年度团结池中的总贡献。
什麽是财务团结?它是如何传导的?能否支持在第三国的活动?
除其他措施外,会员国可以透过财务贡献来支持面临移民压力的其他会员国,这些贡献将
透过欧盟预算来实施。这意味着来自提供贡献会员国的财务贡献将以「庇护、移民与融合
基金」(AMIF)和「边境管理与签证政策工具」(BMVI)下的外部指定收入形式纳入欧盟
预算。这些额外的财务资源随後将由欧盟执委会透过修改其各自的计画,传导给受益会员
国。
受益会员国可以根据《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以及AMIF或BMVI条例,将财务贡献用於其领
土内的相关行动。就AMIF而言,财务贡献也可用於支持在第三国的行动。
关於庇护申请责任的更明确规则
什麽是「责任抵扣」?何时可以使用?
如果会员国面临移民压力,减轻此压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减少该会员国需要审查的庇护申
请数量(即减轻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对一定数量庇护申请人的责任)。《庇护与移民管
理条例》规定了两种方式来减轻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对一定数量庇护申请人的责任:
将国际保护申请人重新安置到其他会员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被转移到另一个会员国
。
「责任抵扣」。此措施涵盖那些本应由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审查其庇护申请,但却未经
授权移动到另一会员国的申请人。根据责任规则,这些申请人应被送回面临移民压力的会
员国。然而,申请人实际所在的会员国可以承担审查庇护申请的责任,而不是将申请人转
送回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这被视为一种团结形式。
由於这两项措施的目标都是减少应由面临移民压力的会员国负责的申请人数,因此这两项
措施——重新安置和责任抵扣——被称为「人员团结」。
防止二次移动
如何防止滥用行为——例如逃匿或二次移动?
申请人的义务已变得更明确且更严格。
《庇护与移民管理条例》加强了涉及寻求庇护者未经授权从一个会员国移动到另一个会员
国的规则。负责的会员国将在Eurodac系统中标示。如果申请人逃匿并前往另一个会员国
,可以透过更简单、更快速的程序将其送回。
申请人所在(无合法理由)的会员国可以使用标准表格通知负责的会员国,并附上证据和
情况证据,且在通知相关个人後,迅速进行将其转移至负责会员国的决定。
与之前的规则不同,如果「接回」通知未按时发出(由申请人所在会员国发出),会员国
之间的责任不会转移。这意味着会员国当局可以随时安排转移。这在申请人为防止被转送
回负责会员国而逃匿的案件中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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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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