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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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强化灰色地带作战 日众院通过「国家情报会议」设立法案
时间Thu Apr 23 16:18:52 2026
标题:
强化灰色地带作战 日众院通过「国家情报会议」设立法案
新闻来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5413552
自由时报 驻日特派员林翠仪/东京23日报导
日本众议院今天审议通过「国家情报会议」设立法案。依据这项法案,日本将成立强化情
报活动指挥中枢功能的「国家情报会议」与「国家情报局」,建立一套由上而下,并以首
相为核心的情报决策与整合体系。
「国家情报会议」创设法案,被高市内阁列为本会期的4大「重要广范议案」(重大法案
)之一,内阁在今年3月中旬通过,本月2日进入国会审议,今天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以自
民党、日本维新会等多数赞成通过,由於有主要在野党的支持,此案在参议院也可望取得
过半数同意,预料法案将於本届国会内正式成立。
在中国与俄罗斯加强军事威吓的背景下,高市政府希望透过促进各情报机关之间的包括情
报蒐集与分析等协调合作,提升作为外交与安全保障政策判断依据的情报品质。强化情报
活动功能也是首相高市早苗所提出的「重大政策转向」之一。政府并计画在今年内首次制
定「国家情报战略」,以作为情报活动指导方针。
法案规定,将设立由首相担任主席,并由官房长官、外相、防卫相等11名阁僚组成的「国
家情报会议」,负责对重要情报活动及应对外国间谍活动进行调查与审议,并统整政策,
同时也将处理外国势力透过社群媒体(SNS)散播假讯息等「影响作战」。
「国家情报局」将由现行「内阁情报调查室」(内调)升格而成,负责会议的行政事务,
并拥有统合各省厅情报的综合协调权限。未来,情报局也将成为推动间谍防制立法以及设
立「对外情报厅」(暂称)的核心单位。
众院内政委员会审议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在情报蒐集过程中充分保障隐私,并避免进行
损害政治中立性的情报蒐集。
日本目前情报蒐集和分析工作,分散於外务省、公安调查厅、警察厅和防卫省等单位,虽
然内阁官房设有「内阁情报调查室」,但并未拥有整合综合协调权限,难以汇集所有资讯
。由於情报体系长期处於「各自为政」的结构,情报单位各自掌握不同领域的情报,但横
向整合不足,导致情报难以及时转化为政策判断,而首相官邸也未必能取得必要情报。
透过内调升格为情报局,各部会被要求提供情报并集中分析,形成单一汇流与输出机制,
再由情报会议进行政治层级的判断,等於把情报直接纳入首相主导的国安决策流程,强化
「官邸主导」的体制。
国家情报体系的整合,也有助於日本与美国及北约等盟国进行更高层次的情报合作。过去
因为缺乏统一窗口,日本在国际情报网络中的角色相对受限,未来透过情报局的整合功能
,可以更有效对接盟国体系,并支撑日本在印太战略中的角色扩大。
附按:众议院公布之法条全文(编译本法部分)
(宗旨)
第一条 本法旨在规定国家情报会议之设置及所掌事务等事项。
(设置)
第二条 内阁设立国家情报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作为调查审议下列重要事项之机
关:重要情报活动(指为了确保安全保障、防止恐怖主义发生、因应紧急事态及其他有助
於我国重要国政运作(以下於本条简称「重要国政运作」)之情报蒐集调查相关活动;下
条及第七条同),以及因应外国情报活动(指因应为了取得非公开情报且其泄露恐对重要
国政运作造成妨碍之活动(含与其一体进行之不正当活动),且其目的系为谋求外国(指
本邦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利益者之对策;下条及第七条同)。
(所掌事务)
第三条 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审议:
一、下列事项及其他关於重要情报活动之基本方针:
(一)相关行政机关重要情报活动之重点。
(二)关於相关行政机关联系与协作之重要事项。
(三)关於情报蒐集卫星(指以蒐集确保我国安全、因应大规模灾害及其他内阁重要政
策相关影像情报为目的之人工卫星)之开发及运用之重要事项。
二、关於因应外国情报活动之基本方针。
三、推进重要情报活动及因应外国情报活动时,应予考量之国内外情势之基本认识及评估
四、重要情报活动对象案件中之特别重要者,或因应外国情报活动相关特别重要案件之综
合分析及评估。
五、其他关於重要情报活动或因应外国情报活动之重要事项。
(组织)
第四条 会议由议长及议员组成。
(议长)
第五条 议长由内阁总理大臣充任之。
2 议长综理会务。
3 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缺位时,由依《内阁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号)第九
条规定预先指定之国务大臣(若指定二名以上国务大臣时,由顺位在先者)充任之议员代
理其职务。
(议员)
第六条 议员由前条第三项规定之国务大臣、内阁官房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平成十
一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十一条之特命担当大臣、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法务大臣、外
务大臣、财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国土交通大臣及防卫大臣充任。
2 不论前项规定为何,议长认有必要就第三条第四款所列特定案件进行特别集中调查审
议时,得由议长、内阁官房长官及其他前项规定之国务大臣中由议长指定之该案件相关人
员,就该案件进行调查审议。
3 不论前两项规定为何,议长认有必要时,得使第一项规定以外之国务大臣,就限定议
案作为议员临时参与会议。
4 於前三项情形,议员不在位时,仅限於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理由,得由其预先
指派之副大臣(含内阁官房副长官;第八条第二项同)代行其职务。
(资料提供等)
第七条 内阁官房长官及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应依会议之规定,及时向会议提供有助於会
议调查审议之重要情报活动或因应外国情报活动相关资料或情报。
2 除前项规定外,内阁官房长官及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应依议长之要求,向会议提供重要
情报活动或因应外国情报活动相关资料或情报、进行说明及其他必要之协作。
(服务)
第八条 议长及议员均为兼职。
2 议长、议员、曾任议长或议员者、依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以副大臣身分代行议员职务者
,以及依下条规定以相关人员身分出席会议者,不得泄漏职务上所知悉之秘密。
(相关人员之出席)
第九条 内阁官房副长官及国家安全保障担当内阁总理大臣补佐官(指依《内阁法》第二
十条第三项规定指定为担当国家安全保障重要政策者)得出席会议,并经议长许可後陈述
意见。
2 除前项规定外,议长认有必要时,得使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并
陈述意见。
(干事)
第十条 会议设干事。
2 干事由内阁总理大臣自内阁官房及相关行政机关职员中任命。
3 干事就会议所掌事务辅助议长及议员。
(议事)
第十一条 关於会议议事之必要事项,由议长经会议议决後定之。
(事务)
第十二条 关於会议之事务,由国家情报局处理。
(主任大臣)
第十三条 关於会议事项之《内阁法》所称主任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
(委任政令)
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关於会议之必要事项,由政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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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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