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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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匈牙利法律歧视LGBTQ+群体 欧盟法院裁定违法
时间Wed Apr 22 18:16:20 2026
标题:
匈牙利法律歧视LGBTQ+群体 欧盟法院裁定违法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4210362.aspx
中央社 记者吴柏纬 布鲁塞尔专电
欧盟法院近期做出判决,匈牙利於2021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涉嫌歧视并边缘化LGBTQ+群体,
严重侵犯多项基本权利,违反了欧盟法律。
匈牙利於2021年通过立法,禁止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等多元性别群体相关内容出现在
未成年人的学校教材中。此举在当时引起反弹,匈牙利民众上街抗议,10多个欧盟国家领
袖公开谴责,呼吁尊重LGBTQ+的权益。
欧洲联盟法院(CJEU)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欧洲执委会就此项法律提起诉讼,并经由欧
盟法院以全院形式审理後认定,匈牙利所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多项欧盟法律与规范,包含「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洲联盟条约」与「一般资料保护规则」。
欧盟法院指出,这项法律严重干涉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保障的多项基本权利,包含禁止
基於性别或性倾向的歧视、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言论和资讯自由。
欧盟法院表示,匈牙利这项立法仅凭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就将非顺性别者或非异性恋者定
调为对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和道德发展有害,进而对其进行歧视与边缘化。这个法律将会
令LGBTQ+群体在社会中进一步被边缘化与隐形化。
欧盟法院也提到,这项法律以歧视性的方式叙述性别认同、性别重置或同性恋,违反了欧
洲联盟条约第2条规定,即「尊重人性尊严、平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同时,也违反
了欧盟所建构多元的社会与共同的法律秩序。匈牙利不能以国家认同,作为制定违反这项
价值观法律的正当理由。
欧盟法院强调,若经法院认定成员国存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形,成员国必须立即遵守法院判
决。若欧盟执委会认为成员国并未遵守判决,可再次提起诉讼并要求财政处罚。(编辑:
谢怡璇)
附按:判决重点
https://is.gd/QKf9D4
主文
1. 谕知匈牙利因於西元1997年5月8日之《儿童保护及监护管理法》(1997年第XXXI号法
律)中增订第6/A条,违反下列欧盟法律所定之义务:
-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0/31/EC号指令》(关於内部市场资讯社会服务,特别是
电子商务之若干法律面向,下称「电子商务指令」)第3条第2项;
-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6/123/EC号指令》(关於内部市场服务,下称「服务指令
」)第16条、第19条;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第7条、第11条、第21条。
2. 谕知匈牙利因於西元2008年6月28日之《商业广告活动基本条件及限制法》(2008年第
XLVIII号法律)中增订第8条第1项第a款,违反下列欧盟法律所定义务:
- 经《第2018/1808/EU号指令》修订之《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10/13/EU号指令》(
关於协调会员国有关提供视听媒体服务之法律规定,下称「视听媒体服务指令」)
第9条第1项第c款第ii目;
- 电子商务指令第3条第2项;
- 服务指令第16条、第19条;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第7条、第11条、第21条。
3. 谕知匈牙利因於西元2010年12月31日之《媒体服务及大众传播法》(2010年第CLXXXV
号法律)中增订第9条第6项,并制定该法第32条第4项之a款,违反下列欧盟法律所定义务
:
- 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6条之a第1项;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第7条、第11条、第21条。
4. 谕知匈牙利因修订2010年第CLXXXV号《媒体服务及大众传播法》第179条第2项,违反
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2条、第3条第1项所定义务。
5. 谕知匈牙利因修订西元2011年12月29日之《国家公共教育法》(2011年第CXC号法律)
第9条第12项,违反下列欧盟法律所定义务:
- 服务指令第16条、第19条;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第7条、第11条、第21条。
6. 谕知匈牙利因制定西元2021年6月15日之《关於对犯恋童癖罪者采取更严格措施并为保
护儿童修正若干法律之2021年第LXXIX号法律》(即实施本主文第1点至第5点所述各项法
律修正),违反《欧盟条约》第2条所定义务。
7. 谕知匈牙利因修订西元2009年6月19日之《关於犯罪记录系统、欧盟会员国法院对匈牙
利国民所为判决之登记、刑事及警务生物识别资料登记之2009年第XLVII号法律》第67条
第1项第a款至第d款,违反下列欧盟法律所定义务:
-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16/679/EU号条例》(关於个人资料处理之保护及该等资料
自由流通,并废止第95/46/EC号指令,下称「一般资料保护规则」)第10条;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第2项。
8. 命匈牙利负担其自身之诉讼费用,并支付欧盟委员会所生之诉讼费用。
9. 谕知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爱尔兰、希腊共
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马尔他共和国、荷兰王国、奥地利共
和国、葡萄牙共和国、斯洛维尼亚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瑞典王国及欧洲议会各自负担其
自身之诉讼费用。
理由
一、保护未成年人不得成为歧视的藉口:直接歧视与比例原则
法院的核心立场
匈牙利主张:限制未成年人接触同性恋、跨性别等内容,是为了保护其身心健康,且符合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儿童最佳利益」及第14条「父母教育权」。
法院的反驳(法律涵摄)
构成直接歧视:
・匈牙利法律只禁止「描绘或宣扬」非异性恋、非顺性别的内容,而未同等限制异性恋
或顺性别内容。
・这是一种以「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为基础的直接差别待遇,违反《宪章》第21条
(禁止歧视)。
歧视无法通过比例原则检验:
适当性:将所有涉及同性恋、跨性别的内容(无论具体内容为何)一律推定为有害,缺乏
科学或社会学证据。欧洲人权法院在 Bayev v. Russia、Macatv. Lithuania 案中已
明确指出:公开讨论性少数议题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必要性:保护儿童完全可以采取「年龄分级」、「家长陪同」等中性手段,无须特别针对
特定性倾向内容进行污名化限制。
狭义比例性:该法律造成非异性恋、非顺性别人士被社会污名化、边缘化,甚至与恋童癖
不当连结,此损害远大於所欲达成的保护利益。
要点总结:保护儿童是正当目的,但手段不能是直接歧视。欧盟法禁止以「保护」之名,
行「排除特定群体」之实。
二、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尊严、私生活、表达自由
侵犯《宪章》第1条(人性尊严)
污名化效应:匈牙利修法标题为「对恋童癖罪犯采取更严厉措施」,却在同一法律中限制
同性恋、跨性别内容,客观上将性少数群体与恋童癖犯罪者相提并论。
社会排除:法律传达的讯息是:这些人的存在本身对儿童构成危险,应使其「社会不可见
」。这违反人性尊严的核心——每个人皆有内在价值,不因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受贬抑。
侵犯《宪章》第7条(私生活)
性倾向与性别认同属於私生活核心: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一致认为,性倾向、性别认
同是个人最私密的领域。
限制资讯接触即构成干预: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相关内容,实质上限制了性少数人士(包括
成年人)在社会中正常呈现其身份的可能性,迫使其「隐形」,构成对私生活的严重干预
。
侵犯《宪章》第11条(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不限於受欢迎言论:表达自由保护「可能冒犯、震惊或困扰」的资讯与理念。同
性恋、跨性别议题的讨论正是多元社会应保障的内容。
影响资讯传播者与接收者:法律不仅限制媒体、广告商、教育提供者的传播自由,也限制
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外的成年人)接收此类资讯的权利。
要点总结:该法律透过污名化、隐形化、限制资讯流通,同时侵害了三个基本权利,且无
法以保护儿童为由正当化。
三、来源国原则:成员国不得对跨境媒体服务进行二次审查
法律背景
《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3(1)条确立「来源国原则」:一成员国不得限制来自另一成员国
的视听媒体服务,理由属於该指令协调领域。
匈牙利法律问题
媒体服务法第179(2)条要求匈牙利媒体委员会,当发现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媒体服务违反匈
牙利内容规定时,应请求该服务来源国采取有效行动。实际上,这让匈牙利对跨境媒体服
务进行了二次控制,违反来源国原则。
法院认定
该条款不属於指令第3(2)条的例外(例外仅适用於「明显、严重且重大」违反,且须通知
欧盟委员会等程序)。
匈牙利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绕过来源国原则,因为该原则本身已允许来源国进行
管控。
要点总结:单一市场要求媒体服务原则上仅受来源国法律管辖;接收国不得另设机制进行
实质审查。
四、犯罪记录查询:GDPR要求明确性与独立监督
争点
匈牙利犯罪记录系统法第67(1)(d)条允许「授权人」电子查询性侵儿童罪犯的个人资料。
但「授权人」定义模糊,且查询必要性由申请人自行声明。
法院的法律涵摄
刑事犯罪资料属特种个资:依GDPR第10条,处理此类资料须「在官方机关控制下」,或由
法律授权并提供「适当保障措施」。
授权人范围过宽:
「负责教育、照顾或监督」未成年人的人,范围极广(包括短期照顾者、家教等),未达
「明确且精确」的法律标准,违反GDPR第5条「透明性」与第6条「合法性」要求。
缺乏独立必要性审查:
法律仅要求申请人自行声明「有必要」,无须任何客观证明或事前审查。
这不足以保护被查询者的个资权利,因为犯罪纪录一旦泄漏可能造成永久污名化。
违反《宪章》第8(2)条:个资处理必须基於「法律规定之正当依据」,且应有独立监督机
制。
要点总结:查询性犯罪纪录虽具公共利益,但必须以明确、严格、受监督的方式为之,不
能放任申请人自行判断。
五、违反《欧盟条约》第二条共同价值:系统性、严重性的独立违反
法院的突破性认定
除了违反各项指令与基本权利条款外,匈牙利还单独违反了《欧盟条约》第2条(尊重人
性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
为何需要单独认定?
第二条不是单纯宣示,而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虽然具体指令已涵盖多数侵权行为,
但当侵权行为达到「明显且特别严重」、且触及欧盟共同价值核心时,可单独宣告违反第
二条。
本案构成严重违反的理由
系统性:匈牙利透过多部法律(儿童保护法、广告法、媒体法、教育法)协调一致地限制
、污名化性少数群体。
严重性:将同性恋、跨性别与恋童癖关联,传递「这些人是社会威胁」的讯息,煽动仇恨
与排斥。
侵害共同价值:此举直接打击欧盟赖以建立的「尊重人性尊严、平等、少数群体权利」等
核心价值。
要点总结:即使各项指令已受违反,法院仍可单独宣告违反第2条,以强调该行为从根本
上与欧盟身份认同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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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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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7.206 马来西亚), 04/22/2026 19: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