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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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中国对欧盟乳品徵反补贴关税 布鲁塞尔控无正当理由
时间Sat Feb 14 10:34:47 2026
标题:
中国对欧盟乳品徵反补贴关税 布鲁塞尔控无正当理由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2130317.aspx
中央社 综合布鲁塞尔外电
中国昨天对欧洲联盟(EU)部分乳制品加徵最高11.7%、为期5年的反补贴关税。欧盟今天
表示,这项行动并无正当理由。
法新社报导,中国商务部昨天宣布,经调查裁定,一些原产於欧盟的乳制品获得补贴,对
中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有监於此,中方自13日起对这些产品徵收7.4%至11.7%关税,包括新鲜及加工起司、凝乳
、蓝纹起司及几款牛奶与鲜奶油。新税率比去年12月初步徵收的21.9%至42.7%低许多。
欧盟贸易事务发言人吉尔(Olof Gill)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尽管中方最终确定税率比
初步阶段低许多,但「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并无事实根据或正当理由」。
他说:「我们仍坚定认为,这些调查一开始就不该发生。因为依照我方判断,相关申请缺
乏足够证据,来让启动这类程序合理化。」
他进一步表示,欧盟执行机关如今将评估这些关税的影响,布鲁塞尔也会依照国际贸易规
则来扞卫欧盟乳业利益。
吉尔说:「我们将查看接下来手中有哪些选项,包括可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采取行
动。」(编译:张正芊)
按:中国商务部公告 2026年第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於欧盟的进口相关乳
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
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於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
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後,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於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於欧
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徵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
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於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徵收反补贴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於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
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
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後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
、04064000、04069000。
三、徵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於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徵,计算公
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徵。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徵收
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徵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
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徵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
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进口环节增值
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徵部分则不再徵收。
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於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徵收反补贴税。
五、徵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於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徵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
六、覆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
请覆审。
七、行政覆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徵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覆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
调查报告重点(针对个别项目的认定):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的补贴项目
1.自愿挂钩补贴(VCS)和收入挂钩补贴(CIS)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
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明确来源於欧盟财政预算,由欧洲农业担保基金(EAGF)提供。
2.管理方式: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部门依据欧盟(1307/2013号、2021/2115号条例)和成
员国法律共同管理实施。
3.形式:以「直接拨款」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资助,符合《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关於「财政资助」的定义(出口国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法律限定:欧盟法律明确将该补贴限定於有限范围的农产品(VCS为21个,CIS为19个)
,其中明确包括「乳及乳制品部门」。
2.实际发放:在众多生产部门中,该项目的受益对象始终限於有限农产品。例如,2022年
「乳及乳制品部门」是第二大受益部门,获得8.96亿欧元拨款;2023-2027年间,十多个
成员国决定对该部门提供补贴。
3.客观标准:调查机关认定,获得补贴的资格并非基於《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中所述的中
立、客观的标准,而是基於特定产品的生产。
补贴利益可确定:是
2.基础支付计划(BPS)和可持续的基础收入补贴(BISS)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
1.资金来源与管理:与上述项目类似,资金来自欧盟财政预算(EAGF),由欧盟和成员国
政府共同管理。
2.形式:对符合拥有农地等条件的活跃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现金拨款,符合「财政资助」
的定义。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不成比例的补贴: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因欧盟及成员国未提供完整必要信息,引
用《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认定乳和乳制品产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
补贴。例如,义大利从事奶牛养殖的农民人数占BISS补贴农民总数的11.3%以上,法国的
比例超过13%。
2.资格与标准限制:并非所有农户的农地都能获得补贴(如罗马尼亚对牧场有存栏密度要
求,荷兰有积极农民定义);且补贴金额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甚至成员国内部不同产业之
间(乳制品产业标准偏高)并未实现统一,显示补贴发放具有选择性。
3.信息不配合:欧盟及成员国(如法国、荷兰)在调查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申请、审
批及发放名单和金额,甚至在实地核查中拒绝调查机关进入SFC、ASP系统查询,进一步强
化了调查机关依赖可获得事实认定其专向性的依据。
补贴利益可确定:是
3.绿色补贴和生态计划补贴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该项目是对BPS/BISS项目的补充,资金同样来源於欧盟财政预算(EAGF),由
政府和成员国管理实施,以直接拨款形式提供,构成「财政资助」。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与BPS/BISS高度关联:该项目与被认定具有专向性的BPS/BISS项目直接挂钩。获得
BPS/BISS补贴是申请此类补贴的前提。
2.不成比例的受益:基於与BISS项目的高关联度,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引用第二十
一条)认定,乳和乳制品产业是该项目的主要受益者,获得了不成比例的补贴。例如,实
地核查发现,法国`90%`的奶农(4万名BISS受益者)同时获得了Eco-scheme补贴。
3.资格限制:补贴发放基於满足作物多样性、生态聚集地等特定强制性条件,并非所有农
户均可获得。
补贴利益可确定:是
4.再分配补贴(RP)和可持续的补充再分配收入补贴(CRISS)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该项目是对BPS/BISS项目框架内收入支持的再分配,资金来自欧盟财政预算(
EAGF),以直接拨款形式提供,构成「财政资助」。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与BPS/BISS高度关联:该项目与BPS/BISS项目直接挂钩。CRISS被明确定位为BISS的补
充支付。
2.不成比例的受益:基於与BPS/BISS的高关联度,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引用第二十
一条)认定,乳和乳制品产业是主要受益者,获得了不成比例的补贴。实地核查发现,法
国所有接受BISS补贴的4万名奶农均`100%`获得了CRISS项目补贴。
3.资格限制:补贴建立於BPS/BISS资格之上,并非所有农户均可获得。
补贴利益可确定:是
5.青年农民补贴(PYF)和青年农民补充收入补贴(CIS-YF)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项目资金来自欧盟财政预算(EAGF),对符合特定条件(如年龄、技能)的青
年农民提供直接拨款资助,构成「财政资助」。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与BPS/BISS高度关联:获得BPS/BISS补贴是获得此类青年农民补贴的前提。
2.受益群体限定:补贴对象被严格限定为「青年农民」(设定最大年龄限制、技能要求等
),并非所有农民都能获得。
3.不成比例的受益:基於与BPS/BISS的高关联度,且欧盟未能提供完整信息证明其在各农
业子部门间的分配情况,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引用第二十一条)认定,乳和乳制品
产业作为BPS/BISS的主要受益者,也从该项目中获得了不成比例的补贴利益。
补贴利益可确定:是
6.相关乳制品存储补贴(PSA)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
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於欧盟财政预算(EAGF),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管理实施。
2.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乳制品(乳酪、黄油、脱脂奶粉)生产经营者提供直接拨款资助,
符合「财政资助」定义。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产品限定:根据欧盟法律(如2020/591号条例),该项目主要针对乳酪、黄油和脱脂奶
粉,明确限定於特定乳制品。
2.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2)款「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的情形。
注:虽然构成财政资助且具有专向性,但因该项目在补贴调查期内未实际生效(临时性措
施於2020年底停止适用),调查机关最终对其补贴利益不予认定。
补贴利益可确定:否(该项目在补贴调查期内未生效)
7.农村发展一系列干预措施(MFF,如ENVCLIM, ANC, INVEST等)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项目资金来源於欧盟财政预算(EAFRD)和成员国财政预算,由欧盟和成员国
政府共同管理实施,以直接拨款形式提供,构成「财政资助」。
是否具有专向性:本次调查中暂不认定
理由要点:
1.多样性与复杂性:该项目是一个涵盖环境、气候、投资、青年安置等多领域的整体政策
框架。虽然部分子措施(如法国的草食性畜牧措施、爱沙尼亚的奶牛健康干预、波兰的奶
牛遗传资源保护等)在实施中指向乳业,但项目本身被设计为横向政策。
2.信息不完全:调查机关认为,从成员国具体实施角度,该项目可向乳业部门提供补贴,
但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复杂性,且欧盟在实地核查中未能完全配合调查机关核实所有数
据,调查机关决定在本案中对该项目的专向性暂不予认定,对其补贴利益亦不予认定。
补贴利益可确定:否(信息不足且复杂)
(二)欧盟成员国实施的补贴项目
8.爱尔兰 - 乳业设备补贴计划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
1.资金来源与管理:该计划是爱尔兰农村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资金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
基金(EAFRD,占53%)和爱尔兰国家财政(占47%)共同出资,由爱尔兰农业、食品和海
洋部负责实施。
2.形式:以现金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乳业生产者提供购买生产设备的资金,符合「财政
资助」的定义。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产业明确限定:该计划名称即为「乳业设备补贴计划」,其法律规定和计划目标明确指
向「鼓励乳制品生产者」,补贴对象只针对乳业部门。
2.条件限定:补贴申请资格明确与奶牛养殖相关(如拥有/租赁土地、拥有农业部标识码
、申请挤奶设备投资时奶牛数量限制等),进一步证明其专向於乳业。
注:尽管构成财政资助且具有专向性,但因调查机关在初裁及後续调查中认为计算具体补
贴金额所需信息尚不充分,最终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不予认定。
补贴利益可确定:否(计算具体补贴金额所需信息不充分)
8A.法国 - 农业担保基金补贴项目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是
理由要点:
1.政府主导与出资:该项目由法国农业部(FMA)与欧盟投资基金(EIF)共同设计,旨在
为法国农场提供融资支持。项目总额为9900万欧元,由法国农业部(出资5400万欧元)和
欧洲战略投资基金(EFSI,出资4500万欧元)共同资助。资金来源明确包含政府财政。
2.财政资助形式:该项目的运作方式是法国政府指定特定的金融机构为农场提供优惠利率
的贷款,并提供贷款担保。当贷款出现损失时,由财政资金进行弥补。
3.符合法律定义:调查机关认为,这种由政府指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并由财
政资金承担最终损失的行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关於「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
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以及「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
或者债务」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是否具有专向性:是
理由要点:
1.信息不配合:
・调查机关在问卷和补充问卷中明确要求欧盟及法国政府提供该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
申请表样表、主管机构接受申请和批准资助的情况、以及获得资助的农业生产者、合
作社、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名单和金额。
・欧盟的答卷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其提供的贷款数据中,最终接收方的名称仅以数
字ID的形式显示,调查机关无法识别具体企业或农场名称。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要求进入EIF管理系统查询相关实体(特别是与抽样公司关
联的实体)的补贴情况。欧盟/EIF虽展示了系统,但以「隐私数据保护」为由,拒绝
向调查机关展示数字ID对应的具体企业名称。
2.可获得事实下的认定:
・由於欧盟及法国政府未能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该项目的专向性作出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欧盟答卷中提供的有限数据。数据显示,在INAF支持的11亿欧元中小
企业融资组合中,约19.5%(约2.09亿欧元)的贷款提供给了乳和乳制品行业。
・调查机关认为,乳和乳制品产业在该项目下「事实上占据了较高的补贴比例,获得了
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是该项目的主要受益产业。
补贴利益可确定:否(欧盟/法国政府未提供计算利益所需的具体信息)
9.奥地利 - 流动性补贴计划
10.奥地利 - 过桥贷款担保计划
11.比利时 - 弗拉芒地区过桥贷款计划
12.义大利 - 畜牧业保险补贴
13.义大利 - 乳业物流补贴
14.克罗地亚 - 畜牧业生产者补贴
15.克罗地亚 - 生乳采购成本补贴
16.芬兰 - 农业生产者损害补贴
17.芬兰 - 农业和水产养殖部门成本补贴
18.芬兰 - 乳制品生产企业成本补贴
19.罗马尼亚 - 畜牧业行政补贴
20.捷克 - 农业生产者损害补贴
以上:
是否构成财政资助:不予认定
是否具有专向性:不予认定
理由要点:
1.审查状态:文件明确指出,这些项目(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义大利、克罗地亚、芬兰
、罗马尼亚、捷克等成员国的补贴计划)属於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
目」。
2.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这些项目进行了审查,但决定「暂不予以认定」。初裁後,虽然利
害关系方(如丹麦、比利时政府,欧盟等)提交了评论意见,但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对这些
项目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後,发现混入其他项目(包括能源投资扣除项目,学校水果、蔬菜
和牛奶计划,部分免征研究人员工资所得税项目情况,创新产品开发项目节能环保扣除项
目,区域就业激励政策项目等),最终决定「在本次调查中暂不予认定」。
关於补贴利益的确定
一、调查机关面临的普遍困难与采取的总原则
政府问卷答卷不完整:
・在发放的政府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明确要求欧盟及各成员国提供各补贴
项目的申请表样表、审批情况、发放名单和金额,以及这些金额在不同类型农业生产
者、合作社之间的实际分布情况。
・欧盟的答卷普遍未按要求提供这些信息,例如未提供申请表样表,未提供主管机构接
受和批准申请的具体情况,仅答覆「该信息将由公司在其答覆公司调查问卷时提供」
,或仅提供笼统的汇总数据和网站链接。
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问卷答卷不完整:
・调查机关在问卷中明确要求抽样公司将问卷转交与其有关联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农业生
产者、合作社等其他实体,并要求这些实体完整答覆相关问题,包括在各项目项下的
申请及获得补贴情况。
・抽样公司的答卷普遍存在问题:有公司完全未提交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农业生产者、合
作社的答卷;有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原乳供应商的答卷,且答卷未按要求填答关於补贴
项目的具体问题。
实地核查中的障碍: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试图核实补贴的实际发放和传导情况。
・欧盟层面:欧盟表示其SFC系统是内部系统,调查机关没有查阅权限。欧盟也未收到
抽样公司提供的关联农业生产者和合作社名单。
・成员国层面:法国政府表示其支付服务机构ASP的内部数据库因未获授权,无法让调
查机关进入查询。荷兰政府表示其不了解被抽样调查企业的关联关系情况。
・抽样公司层面:公司表示农场数量众多,未向政府提供农户列表。
适用《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
监於欧盟、成员国政府及抽样公司在多轮问卷和实地核查中均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必要
的答卷信息和材料,且未提供合理的理由,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依据《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补贴利益作出认定。
二、补贴利益的认定路径与分析
1.关於上游农业生产者是否获得补贴利益
认定结果:是,上游农业生产者获得了补贴利益。
理由要点:
・申请人和欧盟均主张,涉及直接支付项目(如BPS/BISS等)的补贴是直接发放给农业
生产者的。
・监於各方对此均无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据此认定,乳和乳制品产业的上游农业生产者
在生产过程中接受了上述补贴,并获得了补贴利益。
2.关於乳制品加工企业是否获得补贴利益(利益传导分析)
认定结果:是,上游补贴利益传导至下游乳制品加工企业。
理由要点:
经营模式分析:
合作社模式:
欧盟乳制品行业合作社占有55%的市场份额(荷兰高达86%)。在此模式下,农户是合作社
及其乳制品加工企业的股东,是企业经营的实际决策者和生产销售结果的实际承担者。农
户不仅通过销售原乳获利,还会基於加工企业的後续经营获得额外激励和分红。调查机关
认为,在此模式下,农户和加工企业构成利益共同体,向农户提供的补贴使整个乳及乳制
品行业获得了利益。
产业链依赖关系分析(针对私有公司模式):
・原乳市场高度集中流向加工环节:欧盟94.2%的原乳被运送至乳制品加工厂(法国99%
,比利时和荷兰几乎100%),农户对下游加工厂存在严重依赖。
・农户弱势地位与补贴的作用:调查机关了解到,奶农在与加工企业的谈判中处於劣势
,牛奶价格往往仅能勉强覆盖生产成本。由於奶农接受了大量补贴,使其在销售原乳时对
价格有较大的容忍性,可以接受勉强覆盖生产成本的销售价格。
结论:基於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定,无论是合作社模式还是私有公司模式,欧盟及各成
员政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补贴,通过利益共同体或价格容忍机制,传导至了下游的乳制
品加工企业,并使其获得了利益。
3.关於抽样公司获得的补贴利益金额的确定(从价补贴率的计算)
由於无法从答卷中获得精确的补贴传导数据,调查机关采用了替代方法计算抽样公司获得
的补贴金额。
步骤一:认定欧盟原乳市场价格存在扭曲
理由: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的直接支付补贴创造了非市场化的生产激励,形成了固定
成本补偿机制,直接干预了市场供需关系。加之农户的弱势地位,多重因素叠加导致欧盟
原乳市场价格存在严重扭曲,不存在用於计算补贴金额的公平市场交易价格。因此,调查
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事实确定公平市场交易价格。
步骤二: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基准
理由: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审查了各方
提出的基准建议(如美国、纽西兰、英国、乌克兰、挪威、瑞士等)。
认定:美国、纽西兰地理和气候差异显着;英国曾长期执行共同农业政策;乌克兰处於非
正常状态。相比之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的瑞士和挪威,以及英国,与欧盟类似,原乳
市场存在一定规模,其价格可以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调查机关最终决定采用英国、瑞士
和挪威的原乳平均价格作为公平市场价格基准。
步骤三:计算抽样公司获得的补贴利益额
计算方法:
・确定每家公司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所消耗的原乳数量。
・确定每家公司采购这些原乳的实际采购价格。
・用单位被调查产品的原乳消耗数量×(公平市场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得出单位被
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额。
・将单位补贴额除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出每家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对各方主张的处理:
原乳采购价格:
接受了爱乐薇公司关於补充部分原乳采购交易的初裁评论主张;接受了菲仕兰公司关於以
总原乳采购价格进行计算的主张。
原乳消耗数量(投入产出比):
接受了欧盟和抽样公司在初裁後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新的、更精确的加工系数(基於总乳固
形物含量等),以确定单位被调查产品消耗的原乳数量。
对中国出口CIF价格:
拒绝爱乐薇(无证据)和菲仕兰(未提供完整报关证据)关於调整CIF价格的主张。
步骤四:最终计算结果
经计算,三家抽样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爱乐薇(法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1.2%
・菲仕兰荷兰有限公司、菲仕兰比利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1.7%
・斯嘉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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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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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7.193 马来西亚), 02/14/2026 13: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