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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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浅谈台日电业法修正争议、异同
时间Fri Mar 17 11:57:26 2017
http://lowestc.blogspot.tw/2017/03/blog-post_16.html
低碳生活部落格 拿去抄也不错──浅谈台日电业法修正争议、异同 文/宋瑞文
据称是50年来最大修正的(台湾)电业法修正通过了,由於是国家的重大修法,前前後後
引发不少争议,过去本专栏有不少日本在节能与电力市场自由化的介绍,但以概念为主,未
特别连结到法律、法条。
本文将就台湾对电业法修正的批评,诸如公用事业的概念、对绿电
的保护、节电义务等等,和日本做个对照,提供各位参考。
首先,批评里有一部份是,
从公用事业改为非公用。有论者以为,改为非公用後,政府管
制的力道会大大缩减,行政院则列出各项管制内容的新旧比较来回应,表示为未来更为严格
;而同样的问题,在日本电气事业法又是怎样的状况呢?
关於公益事业,日本对其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规则也没有一般性的实证法,但是从
开始的设立目的,到後来的明确载明,公益事业之管制,渐进地出现在法条之中;以现在的
日本电气事业法来看,
公共、公益、公共之利益等字眼多达几十处,比方零售电力公司对於
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有所妨碍时,经产大臣可以命令它改善(第2条之17);有些规定虽然没
有这些字眼,但实际上具有相当的公益意义,例如离岛供电价格要跟本岛一致(第21条)。
关於电业的管制,台湾的角度多是上级的监督、要求,介入时机则为「经营不善」(第五
章),而日本的角度则是公益,
介入时机多为违反公益;单就偏远地区来比较,台湾对於僻
远用户,输配电业所设置之线路,不收费用(修正电业法第46条);日本对於离岛则在电价
则一视同仁,由传统电力公司供电,至於超出的赤字,则在为新电力公司输配电时的费用(
托送供给)来吸收。
第二,有论者批评台湾这次电业法修正,没有日本在推行自由化时的「
最终保障供给」(
最後供电稳定),意思是当新电力公司供电不如预期时,传统电力公司必须补足或接手(日
本电气事业法第17条)。有无最终保障供给的差别在於,能够消费者让感到供电不至发生问
题,安心地来选择新电力或绿能公司。
这次台湾电业法修正,一定装置容量以下再生电力业者免备用容量(修正电业法第27条)
,备用容量是为了防止供电不稳,而在日本,当新电力公司发电不及供应,需传统电力公司
支援时,需支付费用(电气事业法部份修正法律附则第9条第1项)。顺便一提,在德国,「
负电价的政策很重要,意在告诉生产者:保持弹性有利可图,缺乏弹性的业者,必须要付钱
才能把自己生产的电销出去。」显然,(再生)电力公司发电量越符合预期、预期技术越好
,成本就越低。
*图片:托送供给(代输配电)与发电量调整服务(补足电力)图示。(来源:关西电力网
页)
第三,台湾有环保团体希望「售电业应负担
节电义务,送交相关计划给电业管制机关核可
,并逐年稽核节电计划与政策目标是否落实。」(未能入电业法)在日本,发电业者的节能
义务,则是连同工厂、运输业、住宅等,一并规范到节能法里。
该法规定,
一年使用1500kL(公秉油当量)以上能源的业者,每年都要跟经产省提出报告(
参照前作「日本企业开创能源新章」),审查之後,依据各种标准会给予指导、要求改进,
不从者处罚。
据2015年资料,日本有85家发电事业、旗下226座发电厂,每年都要报告,和其他业界相
同,表现优良者会公布。但
发电业者比起一般业者有更严格的地方:新设发电机器时,要采
用效率最高的机型(参考下图)。
*图示:依日本节能法,为提升能源效率,未来日本烧煤发电都要改为超超临界压/Ultra
Super Critical Power Plant(简称USC)。
第四,有能源学者特别提到的、这次修法时也纳入的需量反应(Demand response),「
台电公司面临尖峰期间缺电时,与电力用户签订需量反应电价(以每度电10元为上限),诱
使电力用户降低其用电负载之曲线。」,类似这样的概念,在国内多半是指时间电价,在日
本,还包括负瓦特交易,及其衍生的「整合仲介商」产业(参见前作「人为财死、我要节电
──日本电力负瓦特交易制度」)。
第五,关於
电业管制机关(修正电业法第3条),台湾的疑虑在於,层级不够,又在主管
机关经济部之下,应比照欧美,设为独立机关,特别是对核电、核废的管制处理争议尤多。
执政党立委则表示,在法规与实务上有困难;这点日本也有类似的疑虑,有国会议员与专
业机构认为,电力监管机关应为独立,但後来还是设在经产省之下。
但核能管制机关不同,
福岛核灾後,日本原子力规制委员会重设於,不受所属单位长官指
挥、独自行使权限的行政委员会(所谓的「三条委员会」),在环境省之下,即所谓的「外
局」,意即在有利害关系的经产省之外,以提高独立性。(参见前作「自由化绝非放任 日
本新设电力交易监管委员会」)
*图示:日本电力交易监管委员会成立 (来自该组织官网) 。
结论
综合以上,参照他国(日本)电业变革的做法,不管是政府要说明民众,或者公民团体想
游说国会,应该都有借镜之处。
特别是
宣传上,可以言简意赅。例如呼应经产省政策而成立的日本〈需量反应推广协议会
/Demand Response Council〉,说明简单引人,
「一般电力系统有10%的成本,是用来满足
时间占比不到1%的尖峰用电,而且这些尖峰时才使用的发电设备,一年有99%没有运转。透
过需量反应(负瓦特交易),达到电力安定,电费降低。」一语道破,理由与数据兼具。
附上各国大型电力系统运用实绩,削减尖峰用电效果达3%~10%(见下图:出自DRC),
提供愿景,加强信心──即便是有样学样,台湾拿去抄也不错。
从再生能源到电业法修正,台湾有不少批评文章,来自他国经验的影响,但或许是孤证,
又或者单一面向,衍生不必要的争论,其实政府或者相关团体可以事先准备,特别是在公民
会议之前,
应备妥通俗但完整的资料,一方面用论述证明政府筹划已久、非急就章,一方面
提升会议发言品质;否则法案虽然通过但人心不平,还连带打击社会对於公民参与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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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kwun:转录至看板 Ecophilia 03/17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