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flyli (莱茵哈特)
看板IP
标题Re: [问题] 领海问题
时间Mon Feb 14 20:17:06 2005
顺序上 这篇应在上文之前 这样才顺@@
海洋法公约中 当有领海争议时 界限划定的原则
一、领海
第15(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条文照抄)
如果二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二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
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二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
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
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二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不含大陆架)
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条文照抄)
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
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15部分所规定的程度。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
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後协议的达成。
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
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将第74条条文内的「专属经济区」改成「大陆架」 其他文字内容与74条同
省略不打。
上面提到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内容为:
一、法院对於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时应适用:
(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条规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
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例之权"。
另外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15部份所规定的程序
第15部份即上篇所谈到的 有关领海争端仲裁的部份
第77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条文照抄)第3款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徵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当有大陆架争议时 一国任何动作和宣告在海洋法公约中 不被承认拥有该大陆架
权利 这点和国际法一般认同的先占原则不同 也蛮有意思的
※ 引述《skyflyli (莱茵哈特)》之铭言: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有关於领海争端的解决方法
: 相关规定主要是在279条到299条
: 缔约国应本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 可以自行协议方式来解决争端 若无法解决争端 才适用此程序
: 除了争端双方自行协议、进行调解外
: 公约第287条 可要求进行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
: 缔约国可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 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 1.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院
: 2.国际法院
: 3.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 4.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 但能不能提交裁判 还有适用上的问题 297~299条说明这一限制
: 298条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後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
: 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於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
: 受」第二节(即287条的仲裁程序)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 1.关於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
: 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议....
: 若国与国间的领海争议发生在海洋公约签定前
: 争议的一方可以「不接受」另一方要求付诸仲裁的要求
: 现存台面上的领海争议 大多数在1982年前公约出现前
: 所以...
: 要想靠国际法来解决领海争议 相当困难
: 目前只能靠争端国自行协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5.10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