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flyli (莱茵哈特)
看板IP
标题Re: [问题] 领海问题
时间Sun Feb 13 17:16:39 2005
国际法上 关於国家领海、经济海域、大陆礁层或大陆棚(中国用大陆架)的界定
并为世界大部份国家批准认可的(包含中国、日本) 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起源於1973年12月 前後有250多个代表团参与制定海洋法会议
并於1982年4月通过 同年12月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共有320条文与9项附件
有兴趣可参考
www.un.org/chinese/law/sea/
(简体中文)
领海定义是12海里 一般没争议 国与国间有争议的在经济海域和大陆棚(架)的界定
经济海域是200海里 指在范围内 水中资源的拥有权 如鱼、虾...等渔业资源
大陆礁层或大陆棚(或架)定义有几种 距离可从200海里至350海里 指在范围内 海底地
层内资源 如矿石、石油等天然资源
其定义为: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
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
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2.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
二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绿...
总之 最远可达350海里 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详见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说明)
www.gov.tw/EBOOKS/TWANNUAL/show_book.php?path=1_002_004
台湾在68年9月6日正式采用 并公开宣告
一、领海为自基线至其外侧12海里之海域
二、经济海域为自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起至外侧200海里之海域
经济海域与他国已宣布之经济海域重叠时 其界线由相关国家政府协议、或依公认
之国际法划定原则划定之
三、对邻接其海岸之大陆礁层 依1958年日内瓦大陆礁层公约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应享
有主权上之权利 不因本经济海域之宣布及任何国家经济海域之设置而受影响
法源通过:
86年12.30三读通过 「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87年1.2 三读过过 「领海及邻接区法」
在「领海及邻接区法」 我国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之领海重叠时 以等距中线为其分界
线 若有协议 则从其协议
在处理国家领海争议时 先要弄清楚是争执「领海」、「经济海域」还是「大陆礁层」
比如板友提供的www2.beareyes.com.cn/bbs/u/225.htm网址 该文中提到
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领海争执
中国以大陆礁层界定领域 主张有350海里的范围
日本以经济海域界定领域 主张双方重叠区域应以等距中线来划分
这点我觉的疑问
若按大陆架第1点的定义 日本的主张也属大陆架取得的定义
「不足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要取得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 才用第2点的定义取得超过200海里的部分
按这个意义来看
超过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取得
在公约中并未明确有优先他国主张200海里大陆架的权利
为何该文章一直强调日本是以经济海域划疆界??而不是以大陆架200海里的主张
这疑问就留待其他板友提供新的见解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2.10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