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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下总统的定位与展望 陈铭祥 * 壹、前言   迩来我国经济表现不佳,有人将之归罪於外在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衰退,有人将之归罪於新政府新手上路,政策摇摆,更有人将之归罪於朝野恶斗,政局不稳。其实,真正的原因应该在於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不三不四,不七不八,政府是否能有所作为不是取决於制度性的规定、机制,而是由总统与立法院选举的偶然因素所决定,如果二者分由不同政党控制,政局极可能陷入僵局,以致整个国家沦为空转虚耗。本文的目的在於藉着检讨现行宪法规定下的总统定位与角色,在不变动宪法条文的前提下,寻求一个活化总统职权行使之道,以便能使国家早日脱离不能有所作为的困局 。 贰、总统的类别   世界各国设总统一职者有之,未设总统一职者有之,凡设有总统一职的国家,其总统必定为该国的国家元首,对内代表国家的统一,对外代表国家的独立。除此以外,世界各国的总统在职权上、角色定位上、乃至产生方式上,可能形形色色,差别甚大。大体上言,影响一国总统定位与角色的因素,最重要者有两类:总统产生方式及其任期,以及该国宪法是否赋予总统重要的政治权力。申言之,其他因素恒定的前提下,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自然比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要来得有权势、有影响力;又如该国宪法赋予总统重要的政治权力,如军队统帅权、紧急命令权、 解散国会、重新举行大选之权等,则总统之地位或定位自是较有实权。 [1] 一、总统的类别   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总统 [2] ,因其产生方式之故,是一个潜在上很有权力的职位,盖总统的选区通常为全国,任何国会议员或地方政府首长的合法性、正当性,都无法与之相比,一国之内没有其他人比民选的总统更具有代表性。惟直接民选的总统之权威也有其限制,例如任期及连任次数的限制,使得这些总统在其任期的末期变得影响力大减,通称为「跛鸭」( lame duck );但如任期较长,如法国总统得任两任,每任七年,则可能使该职位具有很大权力。   在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国家中,有一类总统权力最大,即传统上称总统制下的总统,不但是一国行政机关首长( head of government ),掌握行政权、决策权,同时还是一国的国家元首( head of state ),拥有元首权与其他象徵性权力。此类总统拥有众多行政权与决策权,又是直接由人民选举,既有代表性又具有象徵性的国家领袖地位,因此总统制下的总统同时也是该国最有权势的政治职位。总统制下的总统每每成为所有公共政策的核心,国家施政的主导者( initiator ),同时又是大众媒体的注意焦点。有一点必须特别说明者,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多半必须面对另外选出的国会,可能使其权力大受影响,惟如一国宪法赋予总统其他重要的政治权力,则总统将是该国一个举足轻重的职位。   内合制下也可能有总统一职(例如德国、冰岛等),如系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为内合制下行政权、决策权操之在内阁总理之手,非在於总统,总理也不向总统负责,同时宪法多半未赋予总统真正实际的权力,因此内合制下的总统往往非是支配一国政事的关键性职位,而只是一个象徵性职位( figurehead )。   另外还有一类介於总统制与内合制之间的总统,此即所谓半总统制(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下的总统。半总统制和传统上习见的总统制或内合制不同,并不是一个定义确切、范围明确的制度,学者间用以指称总统直接由人民选出,同时享有若干实质上政治权力,并和一个向国会负责的行政机关并存的制度。 [3] 二、半总统制下总统的类别   既然所谓的半总统制并不是非常明确,因此半总统制下仍有数种不很相同的类型,换言之,具有半总统制特徵的国家中,因总统实质权力的大小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象徵性总统、位高权重的总统,以及与行政权平衡的总统。   象徵性总统见诸於奥地利、爱尔兰、冰岛,此等国家的总统虽是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宪法或法律并无赋予实质上权力,因此除了其产生方式以及部分决定内阁总理人选的权力外,其实和传统内阁制的国家元首,如英国女王、德国总统、义大利总统,殊无二致。当然,这三个代表国家 —— 奥地利、爱尔兰、冰岛 —— 的总统实际上扮演的角色或对其国政局的影响力,仍存有若干差异。冰岛人民传统上将总统视为政治上中立的仲裁者,代表国家,并非政治人物。正因为如此,冰岛总统在竞选连任时,依经已建立的惯例,不会有其他挑战的候选人。爱尔兰的总统人选是经由两个主要政党协议而产生,因此人民期望总统成为一个象徵性的政治领袖,虽然在宪法规定上总统有若干政治性权力,但 1976 年当时的总统依据宪法规定,将一个法律送交最高法院审查,结果却引发了轩然大波。在奥地利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当国会未有明显多数党的情况,数位总统曾积极行使任命阁揆的权力,主导内阁的形成,不过当国会有明显多数党时,奥地利总统不曾再积极操纵内阁的组成。 [4]   位高权重的总统存在於法国的第五共和,其肇始应是在 1962 年总统由普选产生。法国第五共和的总统依据第五共和宪法第十六条,拥有钜大的紧急权,同时还可以不须内阁总理副署或国会多数同意,独立行使若干职权,包括解散国会、将法律或条约送请宪法委员会( Constitutional Council )作违宪解释、任命三位宪法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向国会发表咨文,同时总统又有权拒绝签署内阁制定的命令与人事令;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虽然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加以公布,但得送请宪法委员会就其合宪性加以审查,经徵得内阁总理的同意,并得退回国会,要求作第二度表决。拥有此等政治上权力的法国第五共和总统,在实践上诚乃一个有权力的总统,除了少数例外场合外,内阁总理、国会多数皆支持、同意总统的指示,绝非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可以比拟。   属於与行政权平衡的总统则有威玛宪法的德国、芬兰与葡萄牙,在此一类型之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虽享有一些个人性质的权力,但与之并存者,尚有一个向国会负责的内阁总理,掌握行政权。这一类型的制度才是名符其实、比较政治上的双首长制( diarchy )。属於此一类型的三个欧洲典型例子中,许多学者将威玛宪法的德国排除在外,不认为这是一个可以长治久安的宪政安排,盖威玛宪法并不能防止希特勒建立德国成为右派法西斯国家。其实威玛宪法的总统固有相当权力,但其行使则因总统而异,因此德国之所以走向右派法西斯,有部分原因是在於总统的角色会受现实政治情势所影响,以致使得国社党可以逐步掌握政局,乃至政权。在此一问题上,芬兰总统和德国威玛宪法下的总统不同,芬兰总统一直扮演相当积极的角色,不但主导外交政策,同时也大力介入组阁事宜,并干预内阁人事。在组阁一事上,有趣的是芬兰总统 经常筹组少数内阁,如不能遂行,形成政治僵局,芬兰总统甚至任命由官僚和工程师组成的「混合」内阁,直到僵局化解或下一届国会选举揭晓。 [5] 因为实证资料的不容易取得,吾人对葡萄牙的宪法或宪政制度,了解不深入,但根据一般性资料显示,葡萄牙的总统应是介於象徵性领袖与全能总统之间,和威玛宪法与芬兰的总统雷同,常常运用其组阁权,以实现其治国理想或方向,例如葡萄牙总统曾於 1978 年将内阁总理免职,代之以一个总统内阁( presidential cabinet ),同时葡萄牙历年来的内阁竟是以少数内阁居多。 [6] 参、我国现行总统与国外之比较   正因为半总统制在实践上可能演变、发展成数种差距不小的政治体制,专研半总统制的外国学者尝提出分析半总统制运作的理论模式,用以解释、说明为何同属半总统制的国家会呈现出如上所述的差异性。概略而言,有两类因素会影响半总统制国家宪政的运作:一类是内生( endogenous )因素,和半总统制的实际运作,息息相关,如国会多数党的组成以及总统与国会多数党的关系;另一类则是外生( exogenous )因素,限定了半总统制运作的制度结构,如宪法的规定内容以及政治传统、政治环境。要探讨我国现行制度下总统的定位与角色,应可以从这两类因素着手,再以此为基础,深入了解我国现行制度在比较政治、比较宪法上的定位。  一、宪法的规定内容以及政治传统、政治环境   宪法规定提供了宪政运作的基本规则,因此宪法的规定内容无疑会影响实际的政治运作。以宪法的规定内容而言,所有以上介绍的半总统制国家可说是大致上相同,所有国家皆有直接民选的总统,且总统拥有相当控制政治的权力,同时总统与向国会负责的内阁总理并存。然而,在大同之余亦不乏小异,有赋予总统控制国家大政的权力者,如将法律送交审查、解散国会或交付人民公决、非常情况下的紧急命令权。爱尔兰总统只拥有部分上述权力,法国总统全部皆有之。另外,有一些国家的总统拥有得任意将内阁总理免职的权力,如威玛宪法的德国、奥地利以及葡萄牙。至 於芬兰及冰岛的宪法非单单赋予总统控制政治的权力,还赋予总统统治的权力,成为总统和内阁总理共同治理日常政事的情形,例如冰岛宪法规定政府所发布的法令须经总统签署以及内阁的副署,单就法律规定上而言,二者皆得拒绝签署或副署,因此总统可以杯葛其不赞成的法案,同时内阁也可以阻止其不赞成的法案成为法律,形成总统和内阁总理互相抗衡之局。类似的现象也见诸於芬兰,芬兰总统可以干预行政,主动询问政事,要求行政机关解释,甚至可以在内阁会议上,依总统一己的意思,作成主要决策、决定重大人事案,不受内阁意见的左右,惟总统在发布上述任一 命令时,应有内阁的副署,不过与冰岛总统不同者,芬兰内阁只能拒绝副署违法的法案、命令,不能因政策原因而拒绝副署。芬兰总统还可以自己的政策意图取代内阁的政策意图,内阁不能不同意,除非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原因,已如上述,同时内阁必须为总统的决策承担政治责任,除非辞职或将反对总统决策的情事,依规定列入正式记录。   大体上言,比较以上所讨论的七个宪政制度下总统的宪法上职权,约略可以得到如下的排序(从最大到最小):芬兰、冰岛、威玛宪法的德国、葡萄牙、奥地利、法国、爱尔兰。然而,宪法上所规定的职权只能反映出部分的实际情况,因为各国总统是否能或愿意行使宪法上所规定的职权,往往要取决於其他的因素。上述各宪政体制的总统实际上权力大小的情形,和上述根据宪法上职权的排序有若干差异,从最大到最小的排列情形为法国、芬兰、威玛宪法的德国、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冰岛,其中变化差异最大者为法国及冰岛。依法国总统在宪法上所规定的职权而言 ,权力并不很大,但实际上却行使了众多的权力,成为法国最重要、也最有权力的政治人物;相反的,冰岛总统的宪法上职权虽相当大,但实际上历任冰岛总统甚少充分行使宪法上所赋予的职权,反造成了权力微弱的总统。不论是法国或冰岛的情形,尽管落差的存在,实际的宪政运作均未违反其国的宪法,在冰岛的情形,人民期望总统不要行使宪法上权力,在法国的情形,则是内阁、行政机关选择听从总统的决定,尽管依法其并无义务要听从。显然,单单宪法的规定内容并不足以说明半总统制国家的实际宪政运作,尚有其他因素影响了半总统制国家总统的职权行使或不行使 ,这就引导吾人进入了第二个因素,即政治传统、政治环境。   如长久以来总统不曾行使过某一或某些权力,久而久之即形成总统不应行使该权力的政治传统,尽管依据宪法总统可以行使。冰岛总统权力就是在如此的政治传统里,渐渐削弱。相反的,法国自从戴高乐以及其继任者所建立的强势总统传统,使得法国人民习惯於有能力、有作为的总统,因而导致法国总统实际上的权力超过宪法所规定者。然而,既已形成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也不是绝对牢不可破,适当的人加上足够的手腕,总是有可能改变既成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将长久以来不曾行使的总统权力,重新付诸行使,只不过是传统或惯例形成的时间越久,欲予以破除将 是越困难,但并非绝不可能。政治环境的不同或改变,就会影响乃至改变长久建立起来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从而使得总统的宪法上权力与实际上权力产生落差。威玛宪法的德国即曾发生数次国会剧烈争执,而总统加以积极干预的例子;如果类此政治环境的不同或改变属於长期的状态,则既已存在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即可能发生变化,由新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取代旧的政治传统或宪政惯例。   将以上理论适用到我国,依现行宪法规定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四年任期,得连任一次。另外,总统拥有若干政治性权力,举其重要者,有毋需行政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副署,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二项);发布紧急命令,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对行政院院长移请立法院覆议的法案有核可权(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任命行政院院长(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一项);提名三院官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 );对院与院间之争执,有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权(宪法第 44 条);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增修条文二条第四项);於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内,经行政院院长之呈请以及谘询立法院院长後,总统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五项、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   从以上对现行总统政治性权力的说明,可知现行总统拥有相当多重要的权力,并非单纯的象徵性国家领袖,确实非属於典型的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总统,再参照上述有关半总统制的定义:「总统直接由人民选出,同时享有若干实质上政治权力,并和一个向国会负责的行政机关并存的制度」,大致上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而可以认为是属於笼统的半总统制,至於是半总统制下的何一类型(象徵性总统、位高权重的总统、与行政权平衡的总统),则观诸现行总统拥有相当实权,绝非象徵性总统所可比拟,可予以排除,在剩下的两个类别(位高权重的总统、与行政权平衡的总统) 中,现行总统应是较倾向於与行政权平衡的总统,而离位高权重的总统较远。申言之,现行总统的主要权力集中在内阁人事、提名权、覆议核可权、解散立法院、发布紧急命令等,就总统拥有的权力而言,现行总统与芬兰、葡萄牙的总统类似,甚至在权力的行使上,现行总统可以不顾立法院的席次分配,组成少数内阁的作法,亦雷同於先前芬兰与葡萄牙总统的事例。   然而,正如前述,宪法的规定内容只能说明部分实际现象,政治传统、政治环境等因素往往会使得宪法的规定发生不同的适用结果。就政治传统而言,我国历任总统从来不是单纯的象徵性总统,也不是与行政院长分享政治权力的平衡总统,我国历任总统一向是大权在握,呼风唤雨的国家领导人,这样的政治传统在相当程度内强化了总统的权威,使得其他政治职位听从总统的政策决定,尽管依宪法规定其他政治人物未必须听从总统。另外,政治环境也助长了我国总统实际上的权力,长期的戒严、动员戡乱,一党独裁,自然造成身兼总统的执政党党主席,拥有无上权力,而 不论宪法上是否有明文授与总统所有一切的权力。在上述政治环境下,几乎所有的政治势力,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在内,皆听从总统的决策、意志,自愿地放弃行使原本拥有的宪法上权力。因此,我国过去的政治环境确助长了总统的权力,并逐渐形成了强势总统的政治传统,人民期望总统扮演一个有权力,同时负全部施政责任的治理者角色,而非类似监国的控制者( controller )。 语自 淡大公共行政学系 -- 中国共产党台北办事处招募党员中 反对阿扁伪政权吗 反对白米跟柑橘进口伤害农民吗 想搞罢工让老板乖乖拿出退休金 回复工人权益吗 觉的人权被伤害吗 来找我们 我们挺你 中国共产党 台北办事处 宣传 戚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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