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sanStrange (Casino Capit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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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招募儿童从军者应上国际刑庭”
时间Fri Nov 19 01:05:55 2004
关於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童兵规定
西元1974年至1977年,联合国於日内瓦召开了「关於重申和发展适用武装冲突的
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外交会议」,通过了1949年公约的两项增修议定书。
第一号增修议定书涉及保护「国际冲突」受害者。第二号增修议定书涉及「国内
武装冲突」受害者。国内武装冲突的定义,冲突形式包括一国政府武装部队与控制部
分领土的反对势力或其他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冲突,但不包含暴动形式的内部动乱和
紧张局势或者其他孤立和零散的暴力行为。
两项议定书分别应用於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强制要求冲突参与各方有义务要采
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使尚未超过15岁的的儿童不能参与直接的敌对行动,同时禁止徵召
未足龄儿童进入武装部队。
据西元1998年罗马规约设置的国际罪行法庭将「徵召未足15岁之儿童进入国家武
装部队」或「运用该等人员参与实际敌对行动」两项列为战争罪。
而儿童在武装冲突中的问题,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是最主要的法定文件,
有超过 190个以上的国家认可,拒绝参加的国家有阿曼(OMAN)、索马利亚(SOMALI)、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UNITED ARAB EMIRATES)以及美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儿童权力公约把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但是参与战争的最小年龄是15岁。虽
然有些国家提议希望将参战最小年龄定为18岁,但这个建议并没有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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