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tiger (54068)
看板HumService
标题[公告]
时间Sun Jul 21 03:43:03 2024
一.检举注意事项
二.发言规范
三.人文宗教小组版务代理人员任命办法
四.新增组规
五.临时组规(存在即有效)
一.
检举注意事项
1. 检举与申诉除了提出检举或申诉者及板主外,其他板友请勿使用原标题回覆。
这样我才找得到哪些文章跟申诉和检举有关,哪些是无关的。
2. 当事人及板主若非讨论与解释和该次申诉及检举相关之事证,
请自行修改文章标题,以符合讨论主题。
3. 检举及申诉请使用 [检举] 及 [申诉] 作为文章标题,以方便查找。
4. 违反第一项规定之回覆,文章一律删除,发文回覆者禁言三天。
并於公告後直接执行。
二.发言规范
禁止无关板旨的诽谤言论,违者禁言三天
a.由当事人一周内提出检举,不告不理
b.诽谤言论定义请参照中华民国现行法律
c.本版之发文与推文,请以事实为根据做理性之推论,
不得有挑衅或嘲讽之言论,
初犯者-水桶三日;
再犯者-水桶七日加警告一次;
三犯者-永久水桶。
三.人文宗教小组版务代理人员任命办法
1、凡本小组看板板主悬缺时,小组长得视其状况任命代理板主。
2、代理板主人数由组务视状况增减。
3、代理板主应具备担任板主所需资格,若情况特殊会另行说明。
4、代理板主管版期间,该板仍可连署板主,其任期至连署结束且产生合格人选为止。
5、代理板主管理时之权限、责任与正式版主相同。
6、代理板主之任免由小组长决定,但应考量看板的经营和稳定,寻求适合的人选。
7、代理板主名单应於本小组组务板公告。
四.此办法自公告後实施以下为新增组规:
一、按[人文宗教小组组务讨论板]之板主群决议结果,自今日起(2016/09/05),
板上判决後,对判决感到不平者,得於十日内於组务提出上诉或异议,
超过十日者视同已逾申诉时效,组务板得不受理。
说明与补充:
1.1 为免已无实利的诉讼程序消耗程序资源,
水桶期於十日内且欲为上诉者,请於水桶期间内完成上诉程序。
1.2 为保护仍在水桶期间内的使用者之权益,虽板上判决裁定已逾十日,
仍得於本规定公告期限後十五日(至2016/09/20),於组务提出上诉,
超过此日後,按「法律不保障权利的睡眠者」之法理,
组务得不受理上诉要求。
1.3 此时效规定参考自各小组组规,以L_HappyLivin为例-
『组务不受理各板判决超过七日之申诉案。自公告时间点起算』
惟人文宗教之文章纠纷脉络往往较繁长,故改采十日为判准。
二、对板规及组内规定提出健康之质疑者,组规於此认定不应予以裁罚
理由说明如下:
2.1 观《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得提出建议事项之范围)
=
使用者对於板主或小组长关於下列事项之管理,得依本规则提出建议:
一、板规或群组规范之内容。
二、及进板画面之编辑。
三、其他影响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权利者。
=
显见站内仍保护使用者对板规、组规的质疑权利,
故组务这里采定这样的立场:
凡板规制定,不应抹煞使用者质疑板规之权利,
若中间对板主有人身攻击之情事者,以人身攻击处理之即可。
2.2 同上述理由,为衡平言论自由权、使用者质疑权利与观感、程序权益之保障,
组内各板板规如出现:『妨碍板务』、『攻击板主』等规定,
应划入『人身攻击』、『不合板旨文章』之判准作判断,
亦即,板主与板众在人身攻击类诉讼的权益齐一视之。
2.3 按《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9) 制定板规权:
板主有权制定该看板之板规,但不得违反上层本国法律、站规、
群组规范、小组组规,有抵触者无效。
如有2.2情形者,所制定板规之该处无效,宜尽速修订。
2.4 健康质疑示例:『板主说本板各宗派一视同仁,但附佛外道的言论呢?』
不健康质疑示例:『按XX记载之神意本来如此,为什麽不能人身攻击?』
2.5 小组长对违犯组务组规施行有裁量权力,轻犯或初犯者可免除。
三、申诉相关规定
3.1 在提出申诉或检举,且小组长受理後。申诉的板友与被申诉的板主,
得於二十日内,於组务板陈列所有对己方有利之证据,
二十日後得不受理所有『当时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证据。
3.2 组务将依二十日内提供在板上之证据作为裁判,无进入子板面研究脉络之义务
。
3.3 为避免申诉时无谓之延宕,就脉络较单纯之事件,
组务得选定适当期间替代二十日之提列证据有效期间。
3.4 3.3之替代期间,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得提出异议。
四.新增组规
4.1 对於恶意连续检举(利用组规来达成报复目的)、连续检举失败达五次以上
,处一至六个月检举无效。
4.2 对於组务终生水桶者不受理组务板组规检举他人,只受理由地方板主不服判决
申诉。
五.临时组规
5.1 限定目前对基督徒移驾组务检举文章,限检举人及被检举人、ptt官方人员答辩
推文,违反则水桶六天。
5.2 df62及come、bigbowl、speed2两派,不得在彼此文章回文及推文,违者以10天为
期,故意累犯者,可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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