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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既然组务做出判决,这篇文章只是要讨论判决中的几项论点,没有要补正证据或 者要求重新判决的用意。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一、未将资料完整陈列於组务板者,组务并无义务去任何子板面追文研究, :   请往後上诉者一定要确实将资料陈列,否则风险自负。 :   请尽量将脉络统整於一至三篇文章内,方便组务方了解案情与需求。 : 二、本案buddhanature於板众转文未按板规时,多有提醒之私信留存, :   此举之证据性与合法性为组务所肯认,难谓其警告方式不合情理。 : 三、在本案buddhanature已有警告等意思表示之前提上, :   主诉yogi之滥权质疑难谓其充分,似有批判过当之处。 在Buddhism板随便搜寻几个贴文大户的id例如summertree/ppt51543/EvolutionWin, 都可以看到这些人,特别是前两位,几乎是每天的日常,一天一篇甚至两三篇的贴, 我只想请问组务在看过私信证据以後,是否能确认同样的警告信一致地被发送到上 述的id信箱中? 是不是真的有我当然无从得知,但假设真的有吧,那麽一开始我批评b滥权的时间点上, b板主只发公告把EvolutionWin水桶,而没有处理其他贴文大户,在这个公告的时间点 来看,确实存在判决标准不一的情况,针对这件事情来说滥权的评论并不是无所本的。 而也确实,是在我推文干谯以後才补上对其他贴文大户的水桶公告,这证实了原先的 判决标准不一,我实在不认为在那个时间点上质疑滥权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不过我在这边只想请问组务一个问题,也就是 “滥权”在我的认知中并不是人身攻击, 而是针对掌握公权力者的在公务上的评论,也就是这是属於公评性质的言论,而这种 言论本来就是只要有合理的怀疑不需要确切的证据就可以成立,这就是我文中举例的 冯光远骂盛治仁官商勾结 骂金溥聪特殊性关系 九把刀骂邱毅政治垃圾 都判决无罪 的原因,他们这些被骂的人到底是不是官商勾结,有没有特殊性关系,是不是政治垃圾 ,都不是法院中想去证实的,而只针对这些评论是否有合理怀疑 是否是针对可受公评 之事的适当评论 等问题来做出判决。 回到这个案件上,我想请问的是组务对於以上解释的看法,也就是这样的解释是否适 用於你所管理的小组看板群中?你认为“滥权质疑难谓其充分,似有批判过当之处” 所持的立场是以下哪一个? 是 A.滥权所评论的事情非属可受公评之事吗? 或者是 B.滥权所评论的事情只有合理怀疑尚不充足,必须要有更肯定的证据才能提出? 又或者 C.滥权的评论在你看来其实是人身攻击言论,也就是在本小组看板群中的看板中 ,刑法311以及法院的相关判例的解释不适用,不论所谈论的情况是否为可受公评之事, 所有使用者都不应该用滥权来质疑板主的作为? : 四、惟不少板众并不知buddhanature本有私信告知之美意, :   组务查其私信,言语尚称委婉缓和,两造双方实有其误会之处。 : 五、又为维护法规之信赖性,近日组规、板规之更动,其惩处调整本不应溯及既往。 : 六、惟衡酌法理『从新从轻原则』、言论自由权、使用者程序权益保障 :   及《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之立意, :   及本案两造原有之误会, :   建议buddhanature减轻其惩处, :   板主处理程序之合理性既有组务之背书,此举应无损板主之清誉。 : 七、为兼顾诉讼之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强化程序安定性、防止突袭式裁判, :   组务实务上采取『纷争解决一次性』之态度, :   按(一)所言,得不采认逾期提出之『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证据。 : 八、派系偏好是否真影响板务运作,各方判断上多有主观因素夹杂其中, :   私信警告之美意也未必多数人都明了, :   不妨在板上多研议适合的替代方案,观察其操作性是否更理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3.253.22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umService/M.1473201818.A.23A.html
1F:推 nknuukyo: D,组务肯认任何使用者都有质疑板上事务的权利,但批判 09/07 12:40
2F:推 nknuukyo: 之论点与事实有落差时,太武断的语气不太恰当。【这不是 09/07 12:40
3F:推 nknuukyo: 滥权是什麽?】 09/07 12:40
4F:→ yogi: 在那个时间点他只有水桶E一个人,事实的落差在哪里? 09/07 13:17
5F:→ yogi: 再说了,滥权这是他长期对看板管理给人的观感。比如我上一篇 09/07 13:18
6F:→ yogi: 的申诉,自己说对同一案件进行两次审判是滥用公用资源优势, 09/07 13:19
7F:→ yogi: 然後自己违反自己的判例,不正是自己坐实滥权的评语? 09/07 13:20
8F:→ yogi: 不过话说回来了,如果你认为这是D.语气不恰当 而非C.人身攻 09/07 13:59
9F:→ yogi: 击的言论的话,就麻烦你处理一下上文的申诉吧。这是我现在被 09/07 14:01
10F:→ yogi: 水桶的理由(摊手) 09/07 14:01
11F:推 souldragon: 建议组务还是把佛板换板主比较好 不然你自己会很累.. 09/07 15:05
12F:→ souldragon: bud这几年来被申诉的次数 和其它板比一比就很明显了 09/07 15:06
13F:→ souldragon: 之前的板规 会订出要尊敬板主向板主忏悔 本身就很夸张 09/07 15:07
14F:→ souldragon: 记得之前佛板板规长达几十页 真的不知道他们在干嘛? 09/07 15:09
15F:推 nknuukyo: 目前两个佛教体系板,目标受众是怎麽分?在定义的脉络上 09/07 18:45
16F:推 nknuukyo: buddahism应该是包含较广义的范畴,两造觉得有需要修改 09/07 18:45
17F:推 nknuukyo: 吗? 09/07 18:45
18F:推 uka123ily: 滥权应是所有有权者都必须接受的合理批判。 09/08 19:42
19F:→ uka123ily: 实际上是不是就另一回事。 09/08 19:43
20F:→ nknuukyo: 冯光远的例子不恰当,这类比只是打自己嘴巴,而且2015年 09/14 17:52
21F:→ nknuukyo: 已经判赔一百万,冯又再上诉,你说的无罪状况大概没有up 09/14 17:52
22F:→ nknuukyo: date 09/14 17:52
23F:→ yogi: 冯光远好几个案子耶 我举的刚好都是没事的,有些比较过份的( 09/14 20:00
24F:→ yogi: 也是被判决有罪的)像人渣公务员之类我就没提了。 09/14 20:00
25F:→ yogi: 重点就是,我批评板主滥权,这以你的观点也不算人身攻击啊。 09/14 20:00
26F:→ nknuukyo: http:/ /ppt.cc/J0psn 09/14 23:02
抱歉这边加个空格 不然ptt觉得这边是广告连结不给我存档送出 掯。
27F:→ yogi: 对啊 "特殊性关系"这段话没事对吧? 不过这在这个case也不是 09/19 15:32
28F:→ yogi: 重点 09/19 15:32
29F:→ nknuukyo: 这五个字已判赔一百万了,请自行update判决书,而且拿他 09/19 19:34
30F:→ nknuukyo: 人性向来隐喻自己的歧视,这不仅不恰当,对同性恋者也 09/19 19:34
31F:→ nknuukyo: 不够尊重。 09/19 19:34
32F:→ yogi: 你要不要擦个眼镜仔细读一下你贴的新闻内文?「特殊性关系」 09/19 23:08
33F:→ yogi: 这5字不罚,被罚的是其他比较人身攻击字句例如男妓等。不过 09/19 23:08
34F:→ yogi: 这是重点吗?我指称板主滥权这两字程度上能与特殊性关系相提 09/19 23:08
35F:→ yogi: 并论吗? 09/19 23:08
36F:→ nknuukyo: 你才没看内文....自己再看两遍 09/19 23:22
37F:→ nknuukyo: 而且你都知道不能相提并论,还把这个当作类比引例干啥? 09/19 23:31
38F:→ yogi: 喔 我懂你纠结的点在哪了。新闻报的判赔百万是民事求偿,但 09/19 23:31
39F:→ yogi: 是刑事部分的毁谤控诉是没有成立的。那我我原先提刑法311-3 09/19 23:31
40F:→ yogi: 拿冯光远这个案例来举证也没问题啊。嗯,很多人搞不清楚刑民 09/19 23:31
41F:→ yogi: 之分这样(摊手 09/19 23:31
42F:→ nknuukyo: 裁决减免是因为从新从轻原则,让b去作裁量减免 09/19 23:32
43F:→ nknuukyo: 不是"直接毁去过去板规的适用性" 09/19 23:32
44F:→ nknuukyo: 这个逻辑请搞清楚,谢谢 09/19 23:32
这段没问题,组务判决没有办法限定毁去过去板规的适用性我知道。
45F:→ nknuukyo: 请见:五、又为维护法规之信赖性,近日组规、板规之更动 09/19 23:34
46F:→ nknuukyo: 调整本不应溯及既往。 09/19 23:34
问题在於,Buddhism板过去有这样的判例: #1MhaHaDB (Buddhism) 中某板友被检举言论违反某条板规,被版主判定不成立。 #1Mhsk9cO (Buddhism) 中同样的言论被再度用违反另一条提出检举。板主裁决不受理。 原因是判决文中所称"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在Buddhism过往的判例中可以看到,板 主认为同一个言论,只要曾经被依照某条板规判决确定以後,不论判决确定是违规或者 不违规,都不应该在尔後被用另一条板规再次判决。同样的思考,既然我的言论已经被 某条板规判决确定过,则依照Buddhism板判例,不应该再用另一条板规再次判决。 也就是说,我的理解是这样: 第一次Buddhism板判决攻击版主-->上诉组务-->组务判决这条板规无效发回重新判决 到这边没问题。 但是接下来Buddhism板主应该依照过往的判例,即便组务发回重新判决,也不应该再 次引用其他板规来做出任何判决。因此我认为在第二个判决中,虽然是组务要求的重 新判决,但是违反了Buddhism板过往的判例,而即便如同组务所言从新从轻原则来看 ,当新旧法条/判例会导致不同的裁罚刑度时,会考虑到"从轻"的原则。 换句话说,在这个判决中,新的判例是组务判决本案不适用原先判决所引用的攻击板 主法条(失效)而适用其他法条(人身攻击),旧的判例是前述的Buddhism板固有的"一 事不再理"。从新的判例来看引用其他法条重新判决可能违规也可能没有违规,但是 从旧的判例来看则是直接放弃引用其他法条重新判决,则必然会没有违规。那麽两相 比较之下当然是後者旧判例为轻。所以如果要套用组长所说的从新从轻原则来看,这 个申诉也是有成立的空间的。 ※ 编辑: yogi (114.43.178.53), 09/20/2016 00:05:08
47F:→ nknuukyo: 你要不要再检查一次他的公告文,看是不是你想的那个意思 09/20 00:07
48F:→ nknuukyo: 我不是要求"重判",我是建议减免 09/20 00:09
49F:→ nknuukyo: 他那篇文我怎麽看都不是把你"一罪二罚" 09/20 00:09
50F:→ yogi: ok 建议减免 但是要用不一样的法条,那这时候Buddhism板判例 09/20 00:10
51F:→ yogi: 适用的空间就出现了呀 09/20 00:10
52F:→ nknuukyo: 而且我写得够明白了,给他裁量,组务这里观察 09/20 00:10
53F:→ nknuukyo: 还是你觉得组务往後比照其他类板"意识型态"法去处理? 09/20 00:11
54F:→ yogi: 对 我没有说你原先公告的有问题。给他裁量当然没问题。但是 09/20 00:12
55F:→ yogi: 他的裁量应该要受限於Buddhism板自己过往曾经做过的判例标准 09/20 00:12
56F:→ yogi: ,所以我认为他第二次的裁量没有依照自己的判例标准,针对此 09/20 00:12
57F:→ yogi: 事提出申诉> 09/20 00:13
58F:→ nknuukyo: 标准不一,请自行提出罢免流程,这里是批踢踢 09/20 00:13
59F:→ nknuukyo: 请不要把连在法院都很难达到的境界,要求到各板上 09/20 00:13
60F:→ yogi: 等等,判决标准不一,这应该也是可以申诉的内容吧? 09/20 00:14
61F:→ yogi: 好笑勒。用法院的语言写个三小"一事不再理"(还用看不懂的拉 09/20 00:15
62F:→ yogi: 丁文XD) 的人又不是我。我都只是拾人牙慧而已 09/20 00:16
63F:→ yogi: 我的要求很简单啊,就是不管有没有到什麽法院的标准都不重要 09/20 00:16
64F:→ yogi: 啦 至少b自己的判例要自己遵守吧 09/20 00:16
65F:→ nknuukyo: 可以申诉,但组务未必会受理 09/20 00:18
66F:→ yogi: 好唷。你可以不受理,但是提起申诉是使用者被站规赋予的权利 09/20 00:20
67F:→ yogi: 我都已经说明到这样你还是不想受理,那我有什麽办法勒?(摊手 09/20 00:20
68F:→ nknuukyo: #1CLhxyTV 自已看一遍 09/20 00:24
69F:→ yogi: z-6-4也要一起看。第15条规定黑底白字啊 09/2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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