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gi (Yogi)
看板HumService
标题[申诉] Buddhism板主滥权水桶
时间Wed Aug 31 07:06:39 2016
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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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NnSfba3 (Buddhism) [ptt.cc] [公告] yogi禁言14日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uddhism/M.1472580197.A.9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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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6 m 8/31 buddhanature □ [公告] yogi禁言14日
这件案件中,B板主以我"攻击板主"的理由将我水桶
攻击的言论,照他的标记,是 滥权 两字
比如刑法311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罚”
在实务上,有评论公务人员 官商勾结(盛治仁v.冯光远) 特殊性关系(金溥聪v.冯光远)
等言论被依此见解认定为 对可受公评之事的适当评论
我以为板主执行公务,本来就应该是可受公评之事,
滥权的评语并不是人身攻击用词,而是针对板主执行业务的争议处提出,但是B板主却
用这种理由来判决水桶,这个判决连同我批评的那个判决,也凸显了该板板规对言论的
过度限缩以及给予板主过高的自由心证空间,而造成实际上针对板规或者板务执行的评
论或者讨论(这些依照ptt站规应属看板讨论主题)根本不可能实现。
其次 按照板主引用的板规:
1-1.板主执行板规时,遇违规相关之疑问或嫌疑,可要求板友解释。
如使用者反以言词攻击板主,得依「妨碍板务」禁言之。
板友上站三日未回应板主询问时,视同放弃抗辩权,由板主认定有无违规之事实,无
其他异议。
从前後文来看,这边所规范的情况是在板主在执行板规时主动要求板友解释而受攻击的
场合。根本也不适用他在判决中所指出的我个人言论,我是在看过前一判决认为判决内
容滥权才在底下推文抗议的。
以上申诉内容请组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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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3.25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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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ogi (114.43.253.223), 08/31/2016 07:10:49
1F:推 nknuukyo: 请各自陈列所有对己方有利之证据~ 08/31 23:31
2F:→ jksen: 不意外,那版管版风格看久了就知道。 09/03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