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oLiao5566 (包先生)
看板HumService
标题Re: [建议] Christianity调解草案
时间Thu Mar 31 23:11:37 2016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 事实上这里也应该用「权利」。个人可用「权力」一词殊所未闻。
: : 这里你将「权力」定义成个人可以「完全自由宰制自己意思而不受干涉」,
: : 很抱歉,小弟认为这只是你个人硬凹後的定义,因为与一般法律上的用法不同。
: 虽然未必很多人认同这些翻译,
: 不过哲学界的中译,不少在讲个人的权力意志或是权力结构时,
: 确实就是用权力两字。
基信板使用者不符板主判决向组务板申诉,
然後组务说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哲学问题,
所以应用哲学上的常用词汇。
我有没有错过什麽 @@
法律上没有理由就拿哲学当挡箭牌吗?
而且事实上不是未必很多人认同,而是那根本就是一般性的用法。
: : 我会如此以一般法律上用法要求,就是因为你身为组务,
: : 本即应对一般法律常识有更多的理解,并应以使用者可预测的方式认事用法。
: : 虽然组务板不是法院,但毕竟是作为辖下看板使用者的申诉机关,
: : 在处理争议时应用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合理的。
: : 如果你连这最低要求都无法达到,连最基本用语都能自行定义,
: : 殊难想像你真的具有组务的适格,
: : 以及日後会如何对当事人产生突袭性裁判。
: : 不过小弟希望这纯粹只是我个人主观的臆测而已。
: 的确是您主观臆测
: : 判了吗?
: #1MzxNdjC 自己看咩....
OK 一件判了一件没判,算我漏看。
但重点是:既然都判了,是在「调解」什麽 @@
: : 既然没有怎麽还会用「调解」?
: : 你说的意思就是「诉讼上和解」,很难理解吗?
: ....都已经判了,还用「诉讼上和解」反而比较奇怪吧??
: : 这误解会造成的归责对象应是组务您整个错用法律术语而不愿承认,而非在下小弟。
: 前提已经错了,前提就是你自以为判断得出组务心里在想啥,而且挺有把握的....
诛心之论该是组务发表的吗?
一个误用法律术语又不承认,又会肉搜一般使用者,还发表诛心之论的人,
真的适合当组务吗?
: : 本件明明就已在诉讼系属中,你突然发个「调解『草案』」,
: : 任何对民事诉讼法有点概念的人都会觉得奇怪吧?
: : 这「调解」分明又是你自己定义的,跟一般法律用语不同,
: : 因为一般而言你做的就是试行诉讼上「和解」,但你却硬要用「调解」,
: : 我只能说好吧,反正也不是在考试,你有自己定义名词的「权力」~
: : 至於「强制调解」,我整个是以调解的一般定义而言,
: : 因为是身为审判机关的组务开启的,并非两造合意移付,
: : 那麽自然就是「强制调解」了。
: 批踢踢是有什麽「强制调解」的规定可以引用吗?
就是没有所以我才不知道你到底在「调解」什麽啊,
而且既然都判下去了还可以跟他案「合并调解」喔 XD
: : 第三,就算你想试行「和解」,但你给的建议根本就超出两造声明的范围,
: : 试问这样还可以称为「调解」或「和解」吗?
: : 你另外发一篇,标题改成「给XX板板主的管板建议」,独立於申诉之外,
: : 小弟都还比较没有意见。
: : 我是回这推文的上一名使用者,跟你无关好吗……
: : 有没有组务也懂人肉搜索的八卦?
: 组务只是很好奇:为啥会有那麽强大的狂热一定往这个方向去套用?
: 不过如果造成您的不适,组务在这点上很乐於跟您说声抱歉
因为你的「调解草案」之荒谬,
作为一般使用者的在下小弟实在看不下去了,不得不跳出来指正,
就这麽简单。
其实我该讲的都讲了,
如果组务仍旧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没认为问题的话,
那就这样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3.104.16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umService/M.1459437100.A.AEC.html
1F:推 nknuukyo: 谢谢你的指正:) 04/01 00:55
2F:→ nknuukyo: 不过只要指涉的对象是power,的确用权力会比权利好 04/01 00:55
3F:→ nknuukyo: 至於诛心一词,也许你可以查一下语源~ 04/01 00:56
4F:→ nknuukyo: 您第一段其实"偷换概念"了, 04/01 00:58
5F:→ nknuukyo: 原来你是质疑"并无这样的用法、怎麽看怎麽怪" 04/01 00:58
6F:→ nknuukyo: 我也仅是回应:这用法在文、哲上蛮普遍 04/01 00:59
7F:→ nknuukyo: 并没有说指涉这是法律或哲学问题呢 04/01 00:59
8F:→ nknuukyo: 偷换概念是种在辩论上蛮常用的眩目方式 04/01 01:00
9F:→ nknuukyo: 不过实无助於事实的厘清ㄋㄟ... 04/01 01:00
10F:→ nknuukyo: 然後针对您"无法律观念即不适合当组务"之立论 04/01 01:02
11F:→ nknuukyo: 组务,也许法律知识没您那麽丰富,但都还蛮适任的 04/01 01:04
12F:→ nknuukyo: 上行是指之前的组务:) 04/01 01:06
13F:→ nknuukyo: 最後....我只想说,我两件都判了,不是像您讲的 04/01 01:13
14F:→ nknuukyo: 或许耐心点把文看完,对彼此讨论会有更好助益 04/01 01:13
15F:→ nknuukyo: 现在才发现你「调解」又偷换概念了... 04/01 01:15
16F:→ nknuukyo: 我明明才厘清完...XDD 04/01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