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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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检举] eno4022 人身攻击
时间Fri Apr 10 20:51:55 2015
※ [本文转录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L80OZ2i ]
作者: amosvalen (黑键与白键) 看板: Christianity
标题: Re: [检举] eno4022 人身攻击
时间: Sat Apr 4 23:41:21 2015
本案进入双方答辩程序
依据板规 检举及申诉制度 第四章第3条
原告uka123ily
1.请补正诉之声明:
原请求板务从重处置,过於笼统。
酌参
#1Kz7WI93一文,本案采当事人主义,
请提出希望处分之标的,如水桶几天,或道歉等,
未提出诉之声明,本案以程序尚未完备不予受理。
2.一般人客观上认定为恶意或贬抑之言论:
有关系争甲战士玻璃斗士、零一骑士或菊花侠者如何达一般人所认定恶意或贬抑之言论,
因前语为eno4022自创之词,非网路或日常一般用语。
是否仅摘录此语即可达一般人所认定,尚需有其他佐证论述。
(会告人身攻击一定当事人不爽,这我知道。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爽就浸被告水桶,那会陷入互相告来告去的无限循环,
我必须厘清是被告PO任何字眼原告都会不爽,还是使用这个字眼很多人都会不爽。
如果是前者,恕我难处理两者的恩怨。後者也只能事後审查,一案一罚。
司法资源有限且版主的判决要接受公评,请见谅要咬文嚼字)
被告eno4022
1.讨论主题相关性
原案为披萨店因为声援印地安纳州的宗教安全法案,
(1)有何相关性讨论系争等语:「我也只是看不惯你们不入流的手段跟狭窄的心胸罢了,
不然你以为我会关心你们今天谁捅谁,照三餐去看你们gay版吗?
只是过去我错在以己度人,低估你们的变态度,才会让你们有机可趁」
(2)有何必要性使用甲战士玻璃斗士、零一骑士或菊花侠者等语。
请於发文後双方次日3日内(4月7日)发文答辩,如需延长请推文申请延长一次,最高得延
长3日。
原eno4022答辩文
#1L7_RyMb并先行删除。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5.73.19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hristianity/M.1428162083.A.0AC.html
1F:推 uka123ily: 为何需要主张要水桶几天?并非是当事人该裁量主张。 04/05 00:03
2F:→ uka123ily: 另外检举自然是不接受道歉,我不认为我需要补正。 04/05 00:03
3F:推 uka123ily: 如果板主以这个作为形式要件驳回,我会进行上诉。 04/05 00:08
目前我对有特定人的人身攻击依照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检举权是包含提出诉讼的标的~~
采当事人主义~~如果要水桶~~请明确指出要几天~~免得我的理解跟你的理解有所落差
此外,检举自然是不接受道歉这是你的见解,版规没说一定不能道歉解决,只能水桶解决
今天诉讼的要式就是长这样~~我并没有针对你的案件有特别新增的规定
要继续进行就请补正~~不然就依之前的判例进行
4F:推 openeyes222: 根据前版主之前的作法,回信要自己去吵架,申诉根本 04/05 04:18
5F:→ openeyes222: 没屁用,现任版主有作为多了。 04/05 04:18
※ 编辑: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18:14:14
6F:推 uka123ily: 恕难照办。 04/05 18:26
7F:→ uka123ily: 理由:我的检举文已经有很明确的板规依据与解释。 04/05 18:27
8F:→ uka123ily: 我也明确表示请从重处置,我不需要提出水桶天数。 04/05 18:28
9F:→ uka123ily: 前面的检举文,也没有如此处理,我认为这次故意刁难。 04/05 18:29
10F:→ uka123ily: 再者板规既已明定处置,岂能由当事人任意主张? 04/05 18:30
我有订和解的版规
第四章 检举及申诉制度
4.遭禁言或劣文处分者若愿意向他方当事人以站内信件道歉,并向板主以站内信承诺
日後不再发表类似文章,而当事者也愿意接受其道歉,则水桶及劣文判决可解除。
不是每件案子都要以水桶收场,有听过修复式正义吗?
最後,如果觉得打几个字是刁难你的话?
那打诉愿也是要写纸本送到法制局你要不要写?
去打行政诉讼也是要交2000元(简易诉讼程序)你要不要交?
不送不交你再有理由也不会自动获胜
法谚说 法律不保障权利睡着的人
我已经善尽提醒义务 如不行使诉之声明的权利
实体判决也会因未请求标的而不予执行
请酌参
※ 编辑: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19:21:20
11F:推 uka123ily: 问题板规式写处置後,可解除处置,非处置前的要件。 04/05 19:39
12F:→ uka123ily: 再者,并非打几个字的问题,而是形式程序并没有规定。 04/05 19:40
13F:→ uka123ily: 个人认为水桶天数不是当事人请求,而是依据板规执行。 04/05 19:40
14F:→ uka123ily: 板规程序并没有写倒这个部分。 04/05 19:40
15F:→ uka123ily: 我想 这样已经故意刁难了,我不能任意退让。 04/05 19:41
16F:→ uka123ily: 这样只会使之後检举的人要受更多无谓程序,恕难照办。 04/05 19:41
17F:→ uka123ily: 作为一个程序正义的悍卫者,我不能再这里跟你妥协。 04/05 19:42
18F:→ uka123ily: 如果你认为这样不能处理,请不要拖延时间。 04/05 19:43
19F:→ uka123ily: 我们直接到组务那边处理。 04/05 19:43
我不认为这叫无谓程序~~~如果照你说的从重处置
版规是写7-30天 请问几天算从重处置?
我来个14天水桶~~有到你的从重处置吗?如果没有?那你还是要申诉我
那不如一开始讲清楚水桶几天才叫你的从重处置
今天你开一个价码~~我判准或不准~~准了~~至少你没话说~~~不准你再去申诉
不然我判了几天~~两方都要申诉我~~这我不就好笑?
你都不肯讲要几天~~我脑补你还不是要申诉我~~
我的心证就这样~~你不退让就不退让
到时候要司法救济~~我的理由就是这样子
补正时间也还没到~~不用太紧张
20F:推 taonlys: 我想知道如果请求水桶一百年如果被驳回的话 04/05 20:10
21F:推 taonlys: 会是版主自行改成七天之类的还是就即便人身攻击成立也没 04/05 20:12
※ 编辑: amosvalen (114.35.73.192), 04/05/2015 22:16:26
22F:推 uka123ily: 我建议从重处置,不代表与你冲突就会申诉你。 04/05 22:21
23F:→ uka123ily: 裁量空间没什麽好凹的,但任意刁难程序让人不申诉都难 04/05 22:22
24F:→ uka123ily: 俗果板规没有规定,格式也没有就不要刁难。 04/05 22:23
25F:→ uka123ily: 基本上能申诉的只有成立或不成立两种,天数很难介入。 04/05 22:23
26F:→ uka123ily: 基本上我不会依据你的意见补正,你可以直接裁决了。 04/05 22:24
27F:推 uka123ily: 建议要驳回可以不用拖太久,不然假都要放完了。 04/05 22:27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uka123ily (1.163.110.196), 04/10/2015 20: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