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BOC (龙象蹴踏非驴所堪)
看板HumService
标题Re: [转录][申诉]Tantric版主Joefan水桶
时间Mon Jul 5 03:39:17 2010
※ 引述《joefan (澄色的呼噜钟仔)》之铭言:
: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1. 请指出人身攻击的点,我在这些描述里面没有看到。
: : 言语如果是谩骂,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跟人身攻击的关系是什麽?
: 以下为该人推文:
: → TBOC:索达吉还说别人恶口谩骂 请见最後一段
: 针对本推文,可以清晰了解TBOC认为索达吉堪布说别人恶口谩骂,自己却也如此造作此事
: 然而根据堪布的文章最後一段
: ---
: 如果学生自认为自己可如观掌中果般清晰了达各宗各派之落处,但结果却连最基础之名相
: 、各家分类及关系都搞不清楚,那麽学生的这种行为表现是在替老师脸上贴金,还是在扇
: 老师的耳光?想必读者自会做出判断。有句古话说得好,「有其父必有其子」;民间还有
: 种说法:什麽样的老师带出什麽样的学生,看来这些话不幸都在某些人身上应验了。
: ---
: 堪布这段文字所描述的是萧先生对於佛教义理及名相上的错解,而针对此点堪布亦曾作辩
: 破,而萧先生的弟子屡屡对於密乘的毁谤,但其个人却与其师相同,对於佛教义理与名相
: 掌握的不是那麽样的确切,却仍对於诸多宗派与僧侣大德作批评,故堪布以此段文字作了
: 说明。
: 而根据刑事警察局对於网路犯罪的文字中我们可以得知:
: 在网路上发表不法言论,需视具体犯罪事实,如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发表具有侮辱、
: 毁损名誉或信用的文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或隐私权益,则有可能构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诽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条)
: 或公平交易法妨害营业信誉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故可以根据本条文来观察,TBOC对於堪布的叙述是具有毁损名誉等可能的。
我看不出您举此段要干麽?
: 故而根据本板版规
: 1.8.歧视文:(涉及地域、恶劣攻击他板、人身攻击或者特殊族群发言之文)。
1.请问我怎麽人身攻击他?组务於
#1C1yKpny (HumService) 里提到
如果被批评的对象确实有受批评的举止,这样的批评问题是什麽?
2.我只让人看文章最後一段,毁谤耶?公然侮辱耶?
3.你认定的人身攻击全无根据,我将判断权赋予读者,您却要说我对他人身攻击?
: 故本人根据本条文的人身攻击作处置,但并无特意作此详述,只叙述为轻蔑上师。本来不
: 想将事情作无限上纲,和透过世间法来判断佛法中的行为,不然如果根据网路犯罪中的条
: 文的叙述,或许可以非常轻易的将该人处无限期水桶吧。
1.网路犯罪条文叙述,与版规何干?
2.如果认为我违法,欢迎索达吉堪布来告我,前提是真如阁下所言,这是网路犯罪。
或许阁下可以很轻易找到理由将敝人无限期水桶?
3.您认为这是轻蔑上师,也是您的个人猜测,我并没有轻蔑他
4.您视「评论为轻蔑」,视「轻蔑为人身攻击」,这关联貌似太远了?
: 如果TBOC有对於堪布的恶口谩骂的相关事证,在我处分後理所当然应该提出作辩驳,甚至
: 在他本人提出该句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前,应该於版面上与大众讨论,然而他本身却都无
: 以上行为,故可能可以判断此段文字为其本人在无事证下提出的,原因在於他对於堪布文
: 句上的理解是不同的。
1.我根本没提到索达吉喇嘛恶口谩骂,要提什麽事证?该段对他人的评论算不算恶口,我
交给读者判断,再次引用该段如下
却连最基础之名相、各家分类及关系都搞不清楚,那麽学生的这种行为表现是在替老师
脸上贴金,还是在扇老师的耳光?想必读者自会做出判断。
有句古话说得好,「有其父必有其子」;民间还有种说法:什麽样的老师带出什麽样的
学生,看来这些话不幸都在某些人身上应验了。
2.索达吉喇嘛交给读者判断,我也交给读者判断,怎麽我是人身攻击?
3.我不是第一时间提出申诉了,没有辩驳吗?我不认为您的处分有版规依据。
4.反倒是阁下早该提出解释,经过一个多月的沈淀後,所提出的解释还是令人不甚满意
当然我会认为您拖到水桶期限满才回覆是挟怨报复
: 当然,根据版规和条文需要是人身攻击才能判刑,而我本身只将其行为压缩至轻蔑,这是
: 我本人对於版务偷懒且无知的判断,在此倍感歉意!
1.您在敝人水桶期间处理版务速度不可谓不快,看起来认真负责,何必自谦?
2.当初组务回覆,希望我等您的回覆,我也是对您充满信心的 :)
: 但,本人提出以上叙述,并重新对小组长作以下叙述:
: 该人於无任何事证亦不曾与他人讨论下,贸然的於网路版面针对特定人作毁谤名誉的行为
: ,故违反本板版规1.8条文(人身攻击),处以水桶一个月。
1.没有根据才叫毁谤,不是心情不好叫做毁谤,虽然我也只回两句,但哪句毁谤请你直指
毁谤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绝对不是个人可以去牵强附会的
: 然该人於网路版面上提出无任何佐证的言论叙述,并未尝与当事人本身作厘清之行为,对
: 於整个ptt都是一种负面的行为。
: 故於此处盼望小组长能够对於此类行为,於未来在其恶劣行径被公开後,能够针对该人处
: 以完全停止此人帐号的处分,这是维护善良言论风气的必要行为。
1.原来评论他人文章都要先知会本人,有这种「潜规则」吗?
2.说到恶劣行径,我不清楚等到水桶期限到期才回覆算不算耶?
3.没想到版务处理可以如此针对在下--
能够「针对」该人处以完全停止此人帐号的处分,
这是维护善良言论风气的必要行为。肺腑之言?
4.我一贯立场只是希望判决能遵行「罪刑法定主义」,这才是维护言论自由的必要行为。
5.一个无版规依据的判决,却能技术性地达成实质惩罚效力,直至水桶期限到期,提出
辞呈後,方对此判决做出一个月前的立论--「人身攻击」,但实质的犯罪行为在哪,
却只提出刑法的定义,再将之套用--「应该可以轻易的无限期水桶」,阁下拿明朝的
尚方宝剑吗?
: : 如果被批评的对象确实有受批评的举止,这样的批评问题是什麽?
: : 2. 你现在给的理由和公告的理由「轻蔑上师」不同,
: : 原处分没有板规依据。请依现行板规处分并适当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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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认以前错误的时候,那自己岂不是承认自己就是笨蛋,自称开了智慧的人当然就要坚
持错误下去。
当直指人心的教法一说出後,庙堂前的荒草就会有三尺高;当求庇佑、求加持、求消灾等
等的法事一再地举办时,大殿前的石版就变的十分的光亮。所以谁要说觉悟的教法?
建寺文化的迷失与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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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BOC 来自: 114.46.210.18 (07/05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