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tos (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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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申诉]佛版 #1Blt2NXS 判决异议 (3)
时间Sat Apr 24 03:58:08 2010
这次申诉主要的争议在於以下文字:
4.弘法搞到床上去? 贝玛千贝仁波切与已婚女尼通奸被逮 2008
http://www.nownews.com/2008/03/12/138-2244272.htm
这个可是有遗留DNA的,宁玛传承。
此段文字出自於 Buddhism 板
#1BlapGuH 文,
该文之标题为「[讨论]秘密大喜乐禅定(双身法)-历史篇」,
故该文所讲述乃与秘密大喜乐禅定相关之论述,亦即与双身法相关之论述。
且该文在第二页也表明立场说「但是这种有漏道欺骗了许多大修行者」,
因此依正常脉落阅读,该文是一篇批评双身法为有漏道,并欺骗修行者之法。
其中该文首页即说明「以下秘密大喜乐禅定内容」,
代表其中所讲述的乃是作者认定为双身法之内容。
因此当论及「弘法搞到床上去?」时, Cid 板主认定这是与主题无关的事实,
亦即该新闻所述之事实,并不能归因於双身法。但
#1BlapGuH 一文旨在批评双身法,
而在文中引用该篇新闻,并说「以下秘密大喜乐禅定内容」,依上下文对应,
可以判断文意乃是说明该篇新闻所述之事件为双身法之内容或其应用。
然而这样的推论本身乃是对双身法之不实指控,因此 Cid 板主以挑衅为由作出处分。
以下回覆 TBOC 板友於
#1BqVHi7N 中之疑问:
Part 1
1. 错误的事实系指该篇新闻所述之事,并不属於双身法之内容。
然而
#1BlapGuH 一文依其脉落,却将这篇新闻归入双身法之内容,
此一描述乃错误之事实。因此问题并不出在案主是否为宁玛传承,
乃在於该篇新闻并不应出现於探讨双身法之文章之中。
2. 毁谤一事乃指将该篇新闻与双身法作出关联,而不是指该新闻所述之事件。
由於板主认定该新闻所述之事件,与双身法本身的教义无关,
因此将两者关联,乃是一种毁谤与挑衅的行为。讨论的重点既不是该事件,
也不是该事件的案主,而是该事件与双身法的关联。
3. 我相信在佛板已经有板友说明这样的事并非出於双身法的教导,
在板上搜寻「双身法」便可以得到许多的文章。该新闻中所举之事例,
仅只是对事实之描述,并无教义上的讨论。因此无法从该新闻所述之事件,
对於双身法之教义教导作出任何有效的推论。
Part 2
1. 由
#1BlapGuH 一文对双身法表达之负面立场,以及在文中引述该新闻,
足以引导读者透过该新闻对双身法作出负面的判断,认为是不当作为,
并使读者认为通奸乃属双身法仪式之一部份。
2. 由性侵或通奸来推论宗教以此作为不当的行为仪式,
不管对於佛教或天主教,同样都是谬误。并无二致。
3. 板主主观判定的部份属於合理的职权运用。
以下回覆 TBOC 板友於
#1BqVHnHt 中之疑问:
1. 由於该段争议文字乃出现在一篇「讲述双身法内容」且「批评双身法」的文章。
因此不只是加注背景描述,依据上下文将其解释成与双身法有关,
并非任意扩大解释。而是以上下文为依据之合理解释。
该文透过「描述双身法」与「批评双身法」之脉落引述该新闻,
即使意图使读者从该新闻之负面事件批评双身法。
2. 负面推论之反对者意见,乃在该文第二页即清处昭示,并非读者自身之判断,
系由作者於行文前表达,故并非「单纯」客观的事件描述。此一负面推论,
乃是由该文整体所形成。虽然单看此段争议之文字,并不能说明此一负面推论,
但若佐以该文之第一第二页所强调的文字,便能明显识出此一负面推论。
3. 即使此一文章并未在此时使任何板友感到不快,但它仍然直接批评双身法,
并且由於引用与双身法无关之事例,被 Cid 板主认定为不实指控。
并认定此一不实指控是一挑衅行为,虽是主观判断,但属合理判断。
因此,基於该文行文间批评双身法,并引用该新闻认为属於双身法之内容,
系对双身法之不当连结与指控, Cid 板主依板规第四条所作之处置并无不当,
乃维护看板讨论秩序,确保讨论焦点之必要手段,故该文违反板规之判决不予更动。
若 TBOC 板友仍有疑异可向群组长上诉。若对判决之处分有疑虑请另文申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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