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en (肚咕求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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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1B3LgTuF一文之判决
时间Thu Nov 26 18:36:15 2009
※ 引述《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东?)》之铭言:
: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请简述一下你使用的「人身攻击」的操作定义。
: : 因为就我所知「人身攻击」的定义和是否为事实没有关联。
: : 只要是针对对方的个人状态进行攻击来强化自己的论点,就算是一种人身攻击。
: 建立於一定既有事实上所做推论,且用词在社会观感上非明显为污辱谩骂用词者,
: 不视为人身攻击。
之前有人质疑我是神经病,还建议我看医生
但是我的检举被驳回
而您驳回的理由是这个质疑有可能是真的
可见你对我的案件并不是建立在'一定既有事实'上
现在看到你这样的解释
我在怀疑你的标准是否是case by case
: : 请保持前後判决的一致性。
: : 如果你在这边要认定「发废文」是可接受的用语,
: : 希望未来在管理上面也接受其它板友使用同样的用语。
: 我认为「发废文」并非人身攻击,但不等同於这样的用词适合出现在板面上
: 它的确不归入板规四的范畴,它应该属於板规三的管理范围内
: 我只是认为从这次的事件可以另外检讨其他板规是否需要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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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72.37
1F:→ opoj:他不公正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11/26 20:40
2F:→ bbbing:如果这篇说的属实的话,那问题满明显的 11/29 00:05
3F:→ bbbing:诽谤罪无效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为真,而不能只说"可能" 11/29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