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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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1B3LgTuF一文之判决
时间Thu Nov 26 17:15:34 2009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引述《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东?)》之铭言:
: : 由上面的推文内容,可以推出MarquisSADE(以下简称m板友)的论点为
: : m板友他人缘好,所以有80个板友愿意投他一票,
: : 而a板友他人缘不好,所以只有1个人投他一票。
: : 我不认为m板友有人身攻击的问题,如果a板友认为他说的并非事实
: : 他可以私下举证给m板友证明他是有朋友的,是人缘好的,只是那些人不投他一票
: : 我相信只要证据充分,m板友是会很乐意向他道歉说不好意思这是误会一场
: 请简述一下你使用的「人身攻击」的操作定义。
: 因为就我所知「人身攻击」的定义和是否为事实没有关联。
: 只要是针对对方的个人状态进行攻击来强化自己的论点,就算是一种人身攻击。
建立於一定既有事实上所做推论,且用词在社会观感上非明显为污辱谩骂用词者,
不视为人身攻击。
: : 我认为对文章作出批判,并不等同於批判当事人
: : 所以不构成人身攻击
: : 但为避免此一判决会导致某些不肖人士开始在基信板狂推文批评他人文章
: : 我会建议大板主修订板规三之9,禁止不雅文字於推文中出现
: 请保持前後判决的一致性。
: 如果你在这边要认定「发废文」是可接受的用语,
: 希望未来在管理上面也接受其它板友使用同样的用语。
我认为「发废文」并非人身攻击,但不等同於这样的用词适合出现在板面上
它的确不归入板规四的范畴,它应该属於板规三的管理范围内
我只是认为从这次的事件可以另外检讨其他板规是否需要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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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220.1
※ 编辑: steelfinger 来自: 140.116.220.1 (11/26 17:30)
1F:推 sitos:请问 amosvalen 板友对於此解释是否有进一步的问题。 11/26 17:39
2F:推 julesL:那这样说骂人秃子 肥子 瘸子 穷酸也不算人身攻击吗? 11/29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