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it (从菩提树下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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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1AqkK-tn (Buddhism) [ptt.cc] 判决文
时间Tue Oct 13 22:13:08 2009
※ 引述《haryewkun (Har)》之铭言:
: ※ 引述《chuit (从菩提树下走过)》之铭言:
: : 并仍请 haryewkun 板主举出
: : 1. 据文章内容提出「故意」或「蓄意」惹起争端之相关证据,
: : 作为客观判断之条件。→ 挑衅的第一个存在条件
: : 2. 请列举争端之文章编号,作为补充证据,谢谢!→ 挑衅的第二个存在条件
: : 如果上次二项目条件不存在,又如何构成「挑衅」。
: : PS. 建议haryewkun 板主以其他规则裁判chuit 的言论违反板规。
: : 按构成「挑衅」的二项必要条件,很难构成「挑衅」的成立。
: 我想,这已经不是重点了……
: 小组长要求我说明的,就只是佛版对于版规四,是不是有一个相关客观,能
: 够实际应用的标准,还是非要用版主裁量权来处理。
: 这个标准本来就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即使PTT站方也没有给我们这些版
: 主一个定义,说明那一种话是违规,那一种话是不违规。
: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我裁定你违反版规四,给与警告,然後因为你过往已有
: 多次前例,所以变成水桶。
这当然是重点。
haryewkun 板主要以「挑衅」来裁判chuit 的言论违反板规。
自然必须成立「挑衅」的事实。
如果无法成立「挑衅」的事实,
又如何裁判chuit 的言论符合「挑衅」呢?
举例来讲:
法院判决以「杀人罪」判决某甲死刑。
自然必须举出某甲「杀人」的事实,
怎麽可以在:
1) 不知道杀人的定义。
2) 某甲可能「杀人」。
而判决:某甲因「杀人罪」判决某甲死刑。
然後当受到质疑的时候,又说「杀人罪」不是重点。
是因为高层指示判某甲「杀人罪」。
所以判决以「杀人罪」判决某甲死刑。
这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有什麽二样?
现在只会讲过去如何、如何,
在主诉不成立的状况下,
过去如何、如何自然也不能构成呈堂证供。
这就变成:
因为某甲过去曾逃漏税、过去曾下载盗版A片、过去曾乱丢垃圾,
我今天是因为某甲过去曾逃漏税、过去曾下载盗版A片、过去曾乱丢垃圾,
所以判决某甲「杀人罪」死刑。
: 这个裁决,我事先已经多次咨询过小组长,也咨询过v版主,接下来才发出。
: 现在你自辩,我已经看过了你的自辩,但你的自辩不足以说服我改变判决。
: 如果你是向我申诉,我的决定就是“维持原判”。这是我的最终决定。
: 如果你对这个裁决不满意,ok!你可以向小组长申诉。
: 小组长如果认为你的情况完全没有不当,完全不需要警告,那麽也是小组长
: 指示v版主解开你的水桶。
: 但无论如何,这已经和我的立场、我的看法无关了。
: 我的看法,就是“维持原判”。
haryewkun 板主的「维持原判」已遭小组长否决。
由於haryewkun 板主违反职务伦理、不服从小组长撤销处分的裁判,
坚持必须处分chuit。
现在又全部赖到小组长头上,说:
全部都是小组长的指示,已经不是我的本意了。
由於我不知道小组长与haryewkun 板主之间的讨论内容,
是不是haryewkun 板主误解小组长的建议,
或是您可以请示高层,指出:
1.据文章内容提出「故意」或「蓄意」惹起争端之相关证据,
作为客观判断之条件。
2.请列举争端之文章编号,作为补充证据,谢谢!
: : 又续请 haryewkun 板主说明这些「故意」且「已引发争端」的回应,
: : 是否构成「挑衅」、违反版规第四项规定。
: : 又按本次对於诸多言论的严格性,是否该一视同仁比照办理?
: 这点,我自请水桶十四天,这段时间是无法处理版务。这点麻烦你去信
: virulous版主,
: 以免又再造成你之前所说的,嗯,“版务荒废” :)
别老是这样。
自己闯的祸要virulous版主去承担。
不然就是推到小组长头上。
好歹你也是个版主啊。
如果连自己都无法承担自己的裁判责任,
那是不是享权力而无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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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行无常 Anicca vata sankhara,
是生灭法 Uppada vaydhammino;
生灭灭己 Uppajjhitva nirujjhanti,
寂灭为乐 Tesam vupasamo sukho.
从菩提树下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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