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oguo (禾斗禾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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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抗议buddhism板主blueryan处置不公及有争议
时间Thu May 15 20:33:39 2008
: 板主在此处置,是根据板主自身佛学板板主经验以及惯例,还有板规第六条。
若佛学板板主是依第六条为依据,那争议处已如前文详述。如果是以板规
第六条为依据,pipetobacoo 算初犯(不算屡犯),有争议处在於符合「情
节重大」吗?如果没有,那浸水桶是依据何者?如果有,那板主「情节重
大」与否的标准在哪?佛学板板主未事先明订标准,不能以个人喜恶作自
由心证处置,诸如此类争议已於前文详述,是故吾等希望佛学板板主可以
明订标准,并且改进。
: 板主宅心仁厚,未把第七条也算进来。 认定标准在此小组长尊重板主决定,板规
未明
佛学板板主未将板规第七条算进来,不是因为佛学板板主宅心仁厚,而是
本来就不能算进来,因为 pipetobacco与本人的文章主要是於佛教文章中
涉及政治,但本来就与佛学板第七条禁止附佛外道文章的板规没有关系(
我们又不是发表附佛外道文章与连结),这不是什麽佛学板板主宅心仁厚
,而是本来就不能算进来。
: 定之处,由板主及板友提出讨论,但不是在犯规之後才来讨论规定良窳。 水桶名
单及
「犯规」─那也得有规可犯才叫「犯规」,既然板规有未明订之处,那就
争议及馍糊处何来「犯规」之虞?即使依本人与板友pipetobacco 就本案
的情况,所犯之规也不至於一定直接浸水桶,而且板主本人对於一定直接
浸水桶与否标准并未有详细规范,在此情况下,板主是根据什麽标准浸水
桶,说穿了,就是板主个人喜恶及自由心证作处置罢了,此於前文已有论
及。
: 期间小组长认定并无不妥,请对板规有意见之使用者在佛学板提出讨论。 再者,
两位
: 使用者皆上站超过两千次,观看文章时数长,若以此条件来看 "不教而诛" 并不成
立
上站次数及观看文章时数长短,与「不教而诛」并没有直接关联性。本人
质疑「不教而诛」之处,在於板主板规并未明订处置标准,但却可依个人
喜恶及自由心证直接处以浸水桶,主要争议处在於板规的不明确及馍糊,
在此情况下佛学板板主以个人喜恶及自由心证作处置有失公允,难以服众
,这与上站次数及观看文章时数长短并无关联,难道板规的明确及馍糊与
否是以上站次数及观看文章时数长短来决定的吗?上站次数及观看文章时
数长短,与「不教而诛」不能直接成立关联性。我无法接受你的说法。
: ,且板规已明定在置底文章,且板主已公告数次请板友自治,理性讨论并尊重其他
使
: 用者,故板友应已有自知之明。
: 若要明定水桶标准、期限、对象,可於平时在板上由板友或板主主动提出,其
余
: 未明订之处,由板主依经验及看板惯例而定。
: 本案就此终结。
我尊重你的意见,但不认同你的看法。说到底,佛学板板主还是以个人喜
恶而自由心证认定及作处置罢了。个人建议:
1.佛学板板主blueryan应明订前文所述未言明之标准,不能馍糊不清及不
教而诛,否则难以服人,希望板主可以改进。
2.就本案佛学板板主可以删文,但是没有适当理由及标准浸水桶 (未事先
明订且馍糊不清) ,有不教而诛之嫌,板主应解除水桶,且於明订浸水
桶标准後,尔後若有人再犯再作处置,而非不教而诛,也较服人。
希望佛学板板主可以妥善解决此争议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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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2.112.243
1F:推 Majestic:你的意见我收到了 我会跟佛学板板主好好沟通 谢谢你 05/16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