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ryan (惭愧,学佛没有落实在生活)
看板HumService
标题Re: 抗议buddhism板主blueryan处置不公及有争议
时间Thu May 15 12:13:11 2008
对於pipetobacco, 在下认为情节重大
对於datoguo,在下认为已公告在前, 却仍见犯
所以皆已水桶处置
对於水桶时间, 的确是在下对於轻重的定夺, 所下的决定, 的确是心证
由於板友违反板规的原因及轻重多不胜数, 实难一一列举处分内容, 所以以心证决定
如果板友觉得在下的管理不好, 末学已提出一个罢免案, 欢迎板友参与
末学很希望可以好好在忙碌的工作上努力, 闲暇之余可以好好陪陪家人
不过希望离开不是出於自己的好恶, 因为佛法教导为众生服务, 不应有个人喜怒
如果因缘上需要末学, 末学自然会在;如果不需要了, 末学也随喜地走
谢谢
※ 引述《datoguo (禾斗禾斗)》之铭言:
: 本人datoguo与pipetobacco在buddhism板发表佛教文章,由於文章中提及
: 政治,遭板主浸水桶处份,但板主blueryan作出不公及不当处置如下:
: 1.对於本人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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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lueryan (惭愧,学佛没有落实在生活) 看板 Buddhism
: 标题 [公告]datoguo发表政治文,水桶两周
: 时间 Thu May 15 09:11:5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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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的公告已请板友讨论时事需要以佛法来论,才不违板旨
: datoguo的这篇文章只有政治并无佛法,应该到政治板发表较为适合
: 对於这则违反板规的发文,处以水桶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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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於pipetobacco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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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lueryan (惭愧,学佛没有落实在生活) 看板 Buddhism
: 标题 [公告]pipetobacco发表无关板旨情绪政治文,水桶一个月
: 时间 Wed May 14 22:45: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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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petobacco发表无关板旨的文章,内容情绪化与政治化
: 严重违反板规,因此处以水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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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及诉求如下:
: buddhism置底板规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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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规:1. 以讨论板旨所规范为主。文章若不符合板旨的规定,将予以删除。
: 2. 违反法律的文章,将予以删除。
: 3. 涉及金钱交易或广告的文章,将予以删除。
: 4. 包含针对个人、挑衅攻击、不雅言词等内容或标题的文章,将予以删除。
: 5. 若要检举或指控,请先做好存证与举证的责任,以昭公信;否则不予处理。
: 6.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予以劝导。屡犯或情节重大者,将以劣文或水桶处分。
: 7. 张贴附佛外道文章与连结,将直接以水桶一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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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板主处置标准不明,有不教而诛之不当情况:板主浸水桶是根据哪一条
: 板规?而浸水桶天数是以什麽标准?
: (1) 板主浸我及pipetobacco水桶是根据板规哪一条?第7条是没有犯到,
: 板规前五条也只说删除,没说浸水桶。
: 如果是以第6条为依据,本人与pipetobacoo算初犯(不算屡犯),有争
: 议处在於符合「情节重大」吗?如果没有,那浸水桶是依据何者?如
: 果有,那板主「情节重大」与否的标准在哪?板主未事先明订,不能
: 以个人喜恶作自由心证处置。
: (2) 板主浸水桶天数的标准在哪?凭什麽同样都是发表涉及政治文章,我
: 仅水桶两周,而pipetobacco却要一个月? 若要处置就应一样天数,
: 厚此薄彼标准不一,且由於未事先明订标准,即直接浸水桶,有不教
: 而诛之情况,应予以解除水桶。
: 2.申诉blueryan板主处置不当、不教而诛:
: (1) 板主事先没有详细明确订定游戏规则(如上揭所述),依吾等之情况,
: 吾等认为顶多只有删文 (以现行板规而言,还不至於处以浸水桶之情
: 况,也未明订若如此将直接浸水桶) ,板主却直接在未经劝之情况下
: ,不教而诛的以个人喜恶而自由心证做浸水桶之处置,难以服人。
: (2) 依现行板规,板主可以删文,但是无法接受分别浸水桶两周或一个月
: 的处置,因为我们未犯得以浸水桶之板规,且对於如何才是「情节重
: 大」,板主并未事先设立标准及定义,不能以自由心证即认定吾等「
: 情节重大」,否则如果以板主个人喜恶而自由心证认定,难以服人。
: (3) 如上述,板主并未事先订定浸水桶天数之标准,吾等无法接受分别浸
: 水桶两周或一个月的处置,板主并未事先设立浸水桶天数之标准,不
: 能以自由心证设立水桶天数,否则有的人多、有的人少,标准不一,
: 若以板主个人之喜恶予以自由心证处置,难以服人。
: 3.诉求:
: (1) 板主应明订上揭未言明之标准,不能馍糊不清及不教而诛,否则难以
: 服人,希望板主可以改进。
: (2) 板主可以删文,但是没有适当理由及标准浸水桶(未事先明订),且有
: 不教而诛之嫌,板主应解除水桶,且於明订标准後,尔後若有人再犯
: 再作处置,而非不教而诛,也较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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