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iiuiiu (问世间情为何物)
看板Hsinchu
标题Re: [情报] 石板路冤枉阿
时间Sat Jul 26 00:16:09 2008
其实要留要存..
最简单的方法是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二条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民投票,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一、法律之复决。
二、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
地方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
二、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 为
之。
及同法第二节(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 二 节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 26 条 公民投票案应分别向直辖市、县 (市) 政府提出。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对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属地方自治事项有疑义时
,应报请行政院认定。
第 27 条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直辖市长、县 (市) 长选举选
举人总数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连署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直辖市长、县 (市) 长选举选
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第 28 条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制、投票权人名册之编造、公告阅览、更
正、公民投票公报之编印、投票、开票及有效票、无效票之认定,准用第
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 29 条 公民投票案提案、连署应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听会之举办,由直辖市
、县 (市) 以自治条例定之。
所以我们应该交给公投来决定...
这样才可以屏除 有些人疑虑的 非"新竹"人
大家说对不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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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236.6
1F:→ ScottHu:所以你觉得这石板路适用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吗? 07/26 00:18
2F:→ ScottHu:原因只是因为你(大怒)那句? 07/26 00:19
3F:→ uiiuiiu:上次的有效选举人数为 161998 07/26 00:20
4F:→ bonwei:行人如果是坐公车去的我无话可说有的是骑车去的你们车停那? 07/26 00:20
5F:→ uiiuiiu:当然不是....我觉得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07/26 00:20
6F:→ bonwei:那些骑机车的行人麻烦把车停去明治书院才来抗意吧!... 07/26 00:20
7F:→ uiiuiiu:後火车站空间很大....站前都有空间可以停... 07/26 00:21
8F:→ sugarfairy:一样的论点不用每篇都推文= = 07/26 00:21
9F:→ ScottHu:公投要花很多钱 不会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 07/26 00:22
10F:→ uiiuiiu:但是最公平 直接显示出民意~ 07/26 00:23
11F:→ blus:站前没位置停...骑去後火车站增碳增N倍 07/26 00:23
12F:推 sillydream:为了一条石板路你觉得值得花这麽多钱办公投? 07/26 00:24
13F:嘘 bonwei:有这麽难吗? 空出骑楼地,机车停去停车场人行道流量大增 07/26 00:24
14F:→ sillydream:那你就慢慢的去连署投票吧 啧啧 07/26 00:25
15F:→ blus:若禁止汽机车进出..那汽机车再绕路,不就又增碳了不少 07/26 00:25
16F:→ bonwei:拆不拆都不是重点,是大家要不要守法而已.花钱公投懒得投 07/26 00:25
17F:→ sugarfairy:如果连路要不要拆都要公投 那要请市政府那些人做什麽事 07/26 00:25
18F:→ wateedick:个人觉得站前位子不好找, 尤其是例假日...(抖) 07/26 00:26
19F:→ ScottHu:还好法律有规定适用范围 防止想法这麽直的政客乱玩公投 07/26 00:27
20F:嘘 bonwei:重点在行人要守法不守法就算全新竹市都禁行汽机车也要抗意 07/26 00:28
21F:→ bonkers:不过达文西市长愿意冒风险强力执法吗 XD 07/26 00:30
22F:→ bonwei:我想市长也怕强力执法又有人拿这个话题说别人法西斯..XD 07/26 00:31
23F:→ bonwei:行人汽机车井水不犯河水不是很多,搞这活动的别让我看到绿XX 07/26 00:33
24F:→ kuochunyu:楼上的又要给人戴帽子阿? 这种抗议的一定是有反方的阿! 07/26 12:26
25F:→ www36milcom:无所谓啦!希望活动当中不要看到绿xx为明年市选在拉票 07/26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