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day (goodday)
看板Hong_Kong
标题Re: [游记] 香港的夜生活
时间Fri May 15 12:26:37 2009
※ 引述《fishbaybay (中尧是脑残呀)》之铭言:
: 因为下个月我们班的要去香港自助旅行
: 也因为我们都是一群男生
: 所以我们除了去逛shopping外
: 晚上也想要去可以有做s的夜生活地方
: 请问我们要去哪条街才找的到呀
: 座地铁的话要到哪站下车呀
: 外加通常价钱是多少呀?
: 谢谢您?
: 我实在很很不想去哪种地方因为我还是乖小孩还没交女友
: 可是我同学中尧那个脑残就叫我一直来这边问~
按香港现时法律,表面上卖淫与嫖妓是非刑事化
但实际上的情形,香港延用英国政府的限制政策(Restriction Policy) ,
以一些法律规管娼妓: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47条:唆使(引诱)他人作不道德行为
最高刑罚: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一)「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
在公共场所内
(a)引诱他人作「不道德行为」,
或(b)在游荡时特意引诱他人作不道德行为的,即为违例 。
要注意的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17(1)条表明,「公共场所」是指:
(a)任何公众或部分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这包括需要交费才可入内的地方;和
(b)任何建筑的公共部分,这包括那些公众或部分公众不能进入的公共部分。
而「不道德」是指社会大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性行为(例如性交易) 。
设立这罪行的目的就是不让属於私人活动的的性交易影响公众活动,
令厌恶此活动的人不受影响。
(二)打击经营性交易的法律
任何人 –
窝藏、控制、指示某人作性工作者 。
将另一人带入或带出香港从事性工作 ;
明知而全部或部分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为生 (例如:和性工作者分享酬劳 )
宣传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宣传性工作服务组织均为犯罪。
(三)打击性交易场所的法律
「性交易场所」是指全部或主要
(a)被两人或以上用作性交易的地方,或
(b)用作组织或安排性工作的地方 。所以性工作者使用的则不一定是性交易场所。
但如那地方只要每日有几个小时内或一个月内有数日里是用作性交易的,
则已成为性交易场所。
按现时法律,经营、管理或者协助管理性交易场所,均为犯法 。「经营」指维持/ 运作
性交易场所 ;「管理」则是指控制该等场所的运作 ;「协助管理」则包括(协助)提供性
服务。所以,在性交易场所工作的人不一定会被控此罪 。
此外,明知而出租地方作性交易场所的 、准许把地方或船只用作性交易场所
或经常准许在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船只进行性交易,均为犯罪。
所以在香港只要是直接提供任何原po所问的资讯
技术上已是犯法
因为各报的风月版提及香港的有关资讯都只会十分隐晦的
而在性交易过程中
问价者或主动提出可以金钱提供性交易者亦是违法
因为才会有由警员"放蛇"拘捕妓女
或是警花伪装妓女拘捕问价嫖客的新闻
※ 编辑: goodday 来自: 219.77.88.173 (05/15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