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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处遇之研讨 日本一桥大学葛野寻之教授 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 少家厅简色娇厅长 最高院林立华法官 花莲高分院刘丽君法官 士林地院李正纪法官 司法院林敏惠编纂 王以凡观护人 郭明传科长 学生及其他人员(共十多名) 一、前言: 1.主持人简色娇厅长:介绍与会法官和司法院人员,以及少家厅人员。 2.李茂生教授: 介绍葛野寻之教授、李茂生教授,以及举办座谈会之目的,让实务界和学界有相互交 流之机会。 二、座谈会: 1.林立华法官: 论者本次座谈会是考虑到少事法的修法,关於刑事规范的问题,论者希望请教如何决 定少年之刑事责任年龄系为如何,较为适当? 2.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希望藉由这次的座谈会加深交流的程度,对於林法官之问题,论者认为按照刑法 上规定之责任能力之规定,日本和台湾系为相同;不过在少年法上,日本过去是限制在十 六岁以上,才能为逆送刑事程序之裁定,即便超过十四岁亦然,不过在2000年修法之後和 刑法相同,修正为十四岁以上,和刑法的规定相同。 论者表示日本和台湾一样有绝对逆送和相对逆送之规定,绝对逆送像是重大刑事案件 ,如发生致死之杀人既遂等,少年若是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则为之;论者认为修正的理由, 修法者主张是少年法应该和刑事法责任判断相同,不过毋宁是社会氛围的影响,是以在政 治上鼓动了修法造成责任年龄下降的结果。 论者认为严罚化的理由当时社会上的重大案件,如神户少年杀人事件(酒鬼蔷薇圣斗 事件),少年A以残忍的手法杀害两幼童,按照旧法,对於未满十六岁之少年无法课予刑 事责任,是以送到关东的少年设施四年,在一般设施四年後已回归社会,社会上对於此事 件认为应该要降低责任能力,而非限於少年法而不能论以刑事责任,只是论者认为这样降 低责任能力修法之後,实际上因此让十四岁到十六岁的少年被起诉的案件只有三件,两件 最後还是用少年法,结果造成影响的只有一件而已,并且因为条文还要求少年执行刑罚的 处所应该是在少年院,修法之後,论者认为其实没有什麽影响。 论者曾经在国会中反对这个修法,因为国中生的违法性意识本来就比成人为低,且这 一点并不是用刑法的半减责任规定已足,其次是於低於十六岁的少年的精神未熟的情形, 让我们应该以教育代替刑罚进行处遇,第三者是在诉讼法上之理由,将少年逆送到刑事诉 讼程序之後,采取如成人一般之对审制,这一点可以从1993英国利物浦的两个十四岁少年 诱拐杀害二岁幼童之事件,该次的刑事审判上可以看出,1999年.欧洲人权法院表示一个 公正审判必须要当事人真的理解自己的行为、实际上能参加审判的进行,否则不能属之, 特别是少年受到媒体和社会高度注视之後,畏缩到无法参加审判之结果,如何进行一个公 正的审判,系可以存疑的事情,甚或根本不能理解审判的进行和自己行为的意义的时候, 在在都表现出了这个情形。 是以,论者认为要十五岁、十四岁少年既然不能够理解,特别是将这些重大案件适用 日本现行的裁判员制度(参照《裁判员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6年5 月28日法律第63号。)下,论者认为不可能为真正的审判参与,也不利於少年的成长,固 然在2003年有为和成人制度设计上不同的修法,像是不公开审判、非严格对审等,但是终 究对於这些少年进行刑事审判,还是无法得到如成人一般的效果,另外从犯罪学之观点来 看,十四、十五岁的少年为重大刑事案件,常常都是成长环境受压抑,才会采取非行之方 式来表现自己的想法,既然如此,要了解少年的内心,就不能使用具有压抑的严格刑事审 判,而要采取较柔软的审理方式会较有效果。 论者承认要适用这样的制度,对於少年为教育让少年得重新站起来,表现出社会绝不 会放弃这个最需要教育之少年,当然相当困难,不过如果因此就将其切割、放弃,绝非是 少年法讲究教育的这个法律的精神。 3.林立华法官: 论者表示我国采取以刑事刑度高低为绝对或是相对逆送之标准,和日本采取犯罪种类 不同,想请问葛野教授,我国现行制度是否恰当?又或两个制度的少年年龄决定方式是否 有所不同? 4.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认为日本实务运作上严格来说,绝对逆送会去考虑少年的现实状况,像是环境和 个人因素,再去考虑是否要为刑事程序的移送,多数案件都不适用移送的程序而仍停留在 少年法,这一点应该称之为原则逆送比较恰当,(李茂生教授表示我国制度也不算是绝对 逆送,因为之後又重新回到少事法机制的可能,不过我国实际制度当然还非其理想的法律 )是以,法官对此仍然有很大的裁量权,是以四成案件,虽然原则逆送,考量少年个案情 形之後方得为之。 5.林立华法官: 论者表示如果法院认为是绝对逆送的事件,理论上不可能重新回到少事法的程序,除 非是法院有为免刑之判断,不过那也是有经过刑事审判之後的结果。 6.李茂生教授: 论者认为我国虽然有法院上之转变,不过实际上仍是在同样的地方为之,但是日本在 这方面则是不同。 7.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认为如果从立法上规定过於僵硬,不考虑个人责任的话,司法判断空间就会消失 ,少年法就是特别要注重少年的个人特质的法律,是以希望在立法设计上也要让法官有判 断的可能;如果是从立法统一下手,以维护社会的安全感,就必然会牺牲到我们少年法原 来立法的目的,是以论者支持日本现行的原则逆送,但是法院仍然有裁量空间的规定。 不过论者认为在标准上,从犯罪类型决定是否逆送,就会有刑事应报的想法,顺应社 会的想法,是以论者认为以年龄来判断会比用法定刑为佳,因为年龄或许比较接近少年心 智成熟与否,但是犯罪类型或是刑度会比较达不到这一点,并且会使少年法变成应报的法 律。 8.李正纪法官: 论者关於葛野教授所提逆送之部分,在法官裁定要逆送检察官之前,是否要让少年有 陈述之机会?其次是在逆送之後,有无救济的可能?最後,检察官之後的个案判断和实质 调查,是否会受少年院法官移送判断的影响? 9.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认为第一个问题,在家事调查官和社会调查官当时就应该有和少年有商谈之後是 否移送的机会,不过日本原则上并没有让少年直接对此向法官有表示之机会。 其次第二个问题,论者表示刑事程序对於少年会比少年法的程序来得不利,固然保护 处分在少年法有抗告的权利,刑事法也有之,但是从少年法程序转到刑事程序,这样的移 送裁定少年并不能表示意见,无救济的可能性,只是论者也表示日本少年法中有给予少年 向刑庭法官表示对此不服的机会,之後有再送回到少年法程序的可能和实际发生案件,只 是关於这一点,实务上为逆送的本来就只有0.3%。 对於第三个问题,日本采取全件调查(李茂生教授表示我国才是全件调查,因为日本 制度上还有简易移送),特别是严重的犯罪越是要调查,而之後决定移送与否,论者认为 也会大量运用到之前社会调查之结果,包含社会调查官、少年观护所调查官之报告,之後 在刑庭上法官也会将其调来作为量刑参考或是”逆”逆送的依据,实务上刑庭采用的方式 也不会和成人刑事审判一样,社会调查记录的公开论者认为并不恰当,甚或是让少年甚或 是他人知晓,在在都会影响到少年的成长,而非是朗读出来让书记官得为记录,而真的就 是不公开的心证形成过程。 而日本目前采取的重大案件裁判员制度,三人法官配上五人的裁判员,只是裁判员论 者认为其因为不能够理解社会报告书的结果,无法像是法官一样观看书类就能够理解,或 许会希望「询问」少年,这时候就会产生原本我们不希望采取一般程序避免掉的对少年隐 私和成长的的冲击。对此日本最高院了解到这方面的问题,认为刑庭这时候不需要社会调 查书,只是既然刑庭如果不能调查这些资料,又要如何在个案上去体察少年的个人状况, 岂非是和一般刑事诉讼相同?日本少年法院是依照少年法22条逆送,这时候如果刑庭要为 逆逆送也是要基於相同的资料方能为同法55条的判断,如果没有资料就会架空55条的规定 ,会侵害到少年之诉讼权。 对於最高院的想法,许多律师和第一线之法官都加以批判,认为会侵害到少年法设计 上之精神,会让少年案件有如一般成人刑事案件一般,是以实务界之因应会要求社会调查 官在用语上要尽可能白话,以让一般陪审员容易去理解用语,不需要再去询问少年;论者 本身的意见则是除实务上这种作法之外,论者认为可以让少年法院之调查官作专家证人, 於非公开之场合让裁判员可以询问,直接回到裁判员的问题,论者认为这相当重要。 10.简色娇厅长: 论者希望询问日本目前虞犯实务上的收容状况? 11.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指出日本少年保护案件约是十五万二千件左右,虞犯只有数百件,数量相当稀少 ,论者认为是多重筛选後才会被认定是虞犯,被暴力团锁定或是家庭环境极为恶劣的情况 下才会被收容,虽然严格来说日本仍是有虞犯,这一点受到自由派人士的批判,认为虞犯 收容事由过於暧昧不明,是以容易侵害人权。 对此,论者认为日本终究是严选才会被认为是虞犯,所以批判声音相当弱,反而是有 认为保护处分同於刑罚之概念的声音出现,认为此时不能对於无犯罪之虞犯少年为处分, 只是反面来说,论者认为这样的声音反面来说就是认为犯罪者就应该要被严罚,容易走上 严罚化的路线;这一点即为美国70年代废除虞犯事由之後的走向,此为论者硕士论文内容 ,是以知之甚详,此非单纯揣测,而是历史的事实。 是以论者认为不能够因此去限缩虞犯的范围,而是将虞犯处遇的设施、过程更富有教 育性才是正确的作法。 论者认为虞犯少年和犯罪少年不同,甚或比後者更需要被国家来保护,且一般社会福 利措施无法适用在这些少年身上,固然理论上应该是让社会福利机构为之,所以让法院可 以去授权福利机构,因为会有对於虞犯少年的部分自由限制,以切断其和原本的不良环境 的连结,不过还是要注意到是以福利为主、司法为辅。 日本在此如果收容状况继续因经济影响而恶化下去,最高法院对此或许有可能对这种 收容状态系为违宪,但是制度上合宪,采取限定合宪解释的作法,可能会明白表示不能因 为经济因素来让收容场所放弃收容性和教育性上的追求,并在判决主文为傍论(李茂生教 授表示这是我国宪法法院作不到的事情)。 论者认为如果虞犯事由废除之後,就会让少年法的收容变成完全是刑事应报机能的反 射,是以这时候在少年法院和一般案件法院的判决主文中就要明白表示处遇并非是处罚, 就算废除虞犯事由,也要从另外的制度上来发挥少年法所要求的保护性和教育性的精神, 让虞犯少年真的有受到国家照顾的可能。 (中场休息十分钟) 12.葛野寻之教授: 对於台湾制度系区分少年法和刑事程序,但是就移送的案件结果还是在同一个地方, 这一点是否有受到社会舆论批判而影响?如前述所言,日本少年法院之资料会送到刑事法 院,而台湾目前则是因为在同一个地方审理,这个时候一般法院是否有对於少事调查官的 报告加以活用? 13.李正纪法官: 在少年事件上,之後如果变成刑事案件,资料当然回直接移送,但可能是同样的法官 却也可能不是同样的法官,固然都是少年法庭,不过调查官的部分,论者也希望可以出席 法庭来为陈述。 14.葛野寻之教授: 论者对於同一个法官在本部和分部配置上不同,因为人数不够,在分部常常会有一个 法官兼任许多专业法庭者;另外,对於少年的调查报告上,如果认为不宜让其知道者,要 如何在刑庭上避免? 15.李正纪法官: 论者认为私人资料,调查官应该不会在法庭上为陈述,不过当然都会有书面资料让法 官可以知道。 16.葛野寻之教授: 检察官和辩护人都会看到报告书,会直接对於调查官质问吗? (李正纪法官有事先离席) 17.林立华法官: 论者虽然自己离开实务有一段时间,不过其认为对於少事调查官的调查报告,由於直 接用到刑庭,都不会被质疑,因为其都在保护程序上作成,所以论者认为实务上并没有被 辩护人或是检察官所提问。 另外对於社会是否会批判少事法对於少年宽容的态度,在1999年的内湖女教师奸杀案 ,不过2003年查到时,行为人在行为时一者未满十四岁,一者未满十八岁,之後则是一者 十五、六岁,一者已满二十岁,固然後者会成立刑事案件,但是前者并无任何刑事责任, 在当时舆论也是有批评这件事情,当时有一个法院在媒体上表示,如果在1999年直接被抓 到,难道我们就要去处罚这两个孩子吗?论者也认同这个意见,并且在当时也让舆论消弭 了这件风波,虽然今年又有翁姓少年的事情出现,行为时一样未满十八岁,不过论者仍认 为我国的社会或许比日本来说,对於儿童和少年较为友善,像是在刑法修正上也有增加对 於少年的刑事责任上限要求。 18.李茂生教授: 论者认为不是我国社会比较友善,而是我国社会比较健忘。 19.葛野寻之教授: 除此之外,对於不公开的少年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是不是会有少年以公平审判之观点 来反对这种不公开之形式? 20.简色娇厅长: 论者认为我国实际上的确比日本对於儿童少年来的温和。 关於少年案件的非公开,固然外界基於研究之要求,会希望程序公开,不过这部分的 质疑当然以後还是会出现。 另外目前也让少年刑案上让被害人可以进入程序之中,是以,论者认为制度上终究还是作 了点修正,不过论者仍是会认为程序非公开才是对於少年的保护。 21.李茂生教授: 论者认为宽容者或许只是法官,不过社会的风气,论者并不乐观(简色娇厅长表示相 信社会),如果受舆论影响,恐怕行政机关会抵挡不住修法之要求。 22.葛野寻之教授: 对於这些保密和非公开,论者认为台湾的制度能够坚持保护少年的想法,论者非常敬 佩认为这值得日本学习。 23.林立华法官: 论者表示依照少年事件法第73条之规定,也不是绝对不公开,还是会因为被害人之要 求,某一程度公开。 24.简色娇厅长: 希望以後有继续交流的机会,因为我国目前正在研拟修法。 ※ 编辑: gordonhank 来自: 140.112.4.183 (10/08 16:47)
1F:推 peter3752001:这是?! 10/08 17:02
2F:→ gordonhank:座谈会照片终於姗姗来迟啦 http://0rz.tw/x9qdu 10/14 23:16
3F:→ gordonhank:不过当初照片解析度调很低,一张才几百kb...... 10/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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