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HolySee
标题[照片] 监所参访的照片等物
时间Mon Nov 23 19:39:07 2009
和老师合照的照片,不过是比较少人的那一张,看起来会像是老师只带了三个人去
http://www.mediafire.com/?ogwygey5tdz
http://www.mediafire.com/?jaywmy2jtzw
然後下面是简报和Q&A时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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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监所参访》
与谈会:
监所方:桃园监所典狱长(兼看守所与少年观护所主管)、吴秘书
参访方: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台湾大学法研所黄宗闵助教、台湾大学四十位学生
监所方(典狱长):
目前监所2029人,但是1275人为桃园监(包含全部设施)的容量,因此有相当高的超
收率,1539人是受刑人,另外为 364为被告、矫治中101人 、少年33人;在受刑人中,烟
毒罪之受刑人最多615人,但不包括牵涉烟毒罪者,因此有可能犯烟毒罪但是未为执行中
而在执行他罪、179人为窃盗、其次是违背安全驾驶(酒醉驾车)。
於过去受刑人中,大多数是窃盗,为目前则多为烟毒犯,而烟毒犯往往为求有有购买
药物之金钱,常常牵涉其他犯罪,如贩售毒品、窃盗等。在受刑人上本监主要收容十年以
下的受刑人,一年到三年者有439人,3-5年者有346人,二者合计过半数受刑人,因此本
监主要之受刑人为五年以下之受刑人。
本监由於和看守所与少观所合并办公之关系,因此办公空间狭小,相对於台北监 (
俗称龟山监,51年成立)来说规模较小,也不及较新之宜兰监,不过论者认为麻雀虽小,
但是五脏俱全,除女监已经移到龙潭女子监之外,包含大多数监所系统的设施。
简报:
本监隶属於法务部,置简任典狱长一人,下有副典狱长一人和秘书一人辅作其执行业
务,绝大多数行政人员为监所人员,少部分为其他合并设施的行政人员。
每个月二千元之膳食费,少年收容人较成年人为略高。
针对简报之问题:
写作所得采取义卖捐赠九二一灾童,但是为何不直接改善监所生活或是直接捐赠给少
观所之少年?
军歌比赛?
教育意义之电视录影节目?
膳食公开招标可以理解取得价廉,但是物美这方面有无公开监督之机制?
在监结婚,但有否容许在监生育之可能?或是认为自由刑本身已经包含有断绝其生育
可能之待遇?
Q&A time
陶艺工厂的成品可以透过本监网站或是对外展售会、发送型录来销售贩售。论者认为
透过陶艺可以让同学可以全心全意投入。销售所得之金额(设施收入上月为150余万),
受刑人一个月大概是八百元,已扣除加菜金、设施费用、被害人补偿费(50%)。且论者
认为市场上并未因为是受刑人所生产而市场上会有所排斥 。
在出监之前,监所单位会安排更生单位进来辅导,而不是透过一般的就业单位,不过
多半还是要自己寻求,原因是认为未必会符合受刑人的需求,同时监所单位在受刑人出监
之後两不相干,但是多半自己努力,同时有前科记录者,通常不会受厂方所接受,马达工
作上论者也认为受刑人不希望作这种收入不高的工作,自然受刑人的累犯机会就高,只是
这样一来监所本身的教化功能就几乎不存在,再社会的可能性难以期待。
在收容上过於壅挤的时候,遇到天灾地变火灾时,在疏散上,论者认为火灾上问题不
大,只是在地震的时候,於保安的考量恐怕要打开门都有困难,因为一旦钢板变形,保安
设备就不会让其打开,同时如果人犯逃脱不还,算是不作为脱逃罪,不过在羁押法上,原
来是都准用监狱行刑法之规定,但是目前修法认为在羁押法上不能够如此准用,而要算是
不可抗力。
於伙食费上,目前加到一千八每个月,另外会有加菜金,论者认为桃监的等级在全国
监所算是相当高。
监所参访活动对於受刑人来说是相当大的刺激,受刑人相当不愿意被外界参访;对於
受行人违规的处分上来说是禁止接见、禁止购物,最後是上戒具。论者认为因为我国有累
进处遇的假释制度,因此相对於美国来说,监所管理人员与受刑人之间的关系较好,假释
制度在使用上,论者认为在未来如果都是一罪一罚,刑度拉长之後,假释就会让受刑人再
社会化上的制度困难度高,除非是采取善时制的法定假释制度,而不是透过假释委员会
,论者认为通常监所对於假释的门槛就会比较高。假释上短刑期者会较容许。
陶艺工作上,通常挑选五年以上长刑期者,且灵巧度较高,如刺青纹身较美观者;其
次是在所内外的接见上,桃园地院的要求度甚高,以防人犯串供,也是检察官和法官希望
透过长期禁见,来让在监人员之後讯问上较方便,因为在召供之後可以换到一般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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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下面是上次荷兰人那场的东西,可以对照看看
《Piet Hein van Kempen教授专题演讲》
看守所与监所人权之国际趋势
主持人:李茂生教授
与谈人:吴宪璋司长
主讲人:
论者指出固然在监所人员本身具有相当多的问题,包含投票和家庭之间的问题,不过
由於今天时间上的限制,因此今日会略掉一部分的议题。
本日的讲题内容主要分成大纲讲述,之後再移到制度与案例的探讨:
固然我们认为受刑人的基本人权要受到限制(基於刑罚的要求),但是在实务上运作
的结果,却是让受刑人本身失去了几近所有一般人应该拥有的基本人权,而论者认为应该
除了自由权之外,仍应确保受刑人有着其他的基本人权。论者认为在手段上应该是让国家
有无介入之管道,可以保障受刑人之人权,像是在通讯权上的保障(实务上常常受到忽视
和限制)。如国家—监狱设施如果没有提供通讯设备的情况下,受刑人即无法与外界连系
,享有通讯权。这时候在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组织上,都会去重申除了自由权之外,都不
应该有任何剥夺的措施,这一点也和联合国在1990年对於监所处遇宣言的要由上相同。於
1957年的时候,联合国本身就已经对於监所本身有所要求,认为监所设计上非於增加在监
人员的痛苦,在2006的联合国监狱规则上也要求除自由权之外不能够对於在监人员再为剥
夺,同年的欧洲监狱规则上也要求监狱中的生活应该让其与外界相同。固然这些均无强制
力,但是在案例法上,与这些国际公约亦有相符,因此论者认为一定程度上这些国际公约
之要求仍有被实际落实。
论者认为对於在监人员最低程度的处遇原则:
所有受刑人除自由权之外其基本人权和一般人并无不同,国家应该确实保障这一点。
国家机关在监狱的机能上,系要求受刑人有回归社会之可能和矫正之要求。
(由於实际上常常受到忽视,因此)国家对於受刑人应该有比对於一般人更多的注意
义务。特别是在因为监狱处遇的必要上对於受刑人有额外的权利剥夺的时候,应该要有所
补偿。
国家对於受刑人因为监所本身较外界危险的缘故,应该要提供受刑人比起外界一般人
更大的安全上之保障,或者说付出更多的心力来为之。且这是基本原则,但非处遇的最基
本要求。
非无不可避免之情形,不能够对於受刑人有所限制,(特别是在实务上常常会有过度
限制)。这样的情况,国家—政府—监所管理人员往往有发生对於受刑人在「不可避免」
这个灰色地带上的有所欠缺,也就是可以给予受刑人权利上有所违反,这一点上论者认为
应该要订一最低程度的处遇要求,使得监所机关本身对於受刑人在自由权之外的所有权利
有以设施满足的义务。除非是不可避免的限制和保安上面的要求,虽然这个最低要求只是
一个指导原则,但是论者认为这个最低标准(应该不能够被违反)仍具有其意义,对於欧
洲其他公约上,对此会有更高的要求。
社会复归上,论者希望透过三个实例来作说明,人权宣言、欧洲人权法院、其他公约
。社会复归的目的在於可以透过「治疗矫正」来让受刑人回归社会,这是基於人不可能永
远的罪犯,人可以被改变,可以被变成useful(於社会)、can be changed的情况,然後
有可能会对於社会有贡献,论者指出许多国家也遵守了这个原则(来处遇受刑人)。
刑罚本身不单单只是对於其(行为)的应报,同时也是要有使其可以社会复归之可能
。论者今日要简略叙述国际公约归纳而得之规范。
首先是个别化,依据受刑人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处遇方式。
其次是常态化,受刑人的处遇应该尽可能和一般人的生活方式相同。
再来是责任原则,使受刑人可以於监所养成责任感,像是在监所中对於其他受刑人上
(要具有责任感)。
安全原则则是对於受刑人在监所上应该受到安全的待遇且对於其他受刑人、监所外之
社群、管理人员、参观人员其安全都应该被确保。这些往往不是利害一致,论者认为应该
找到一个平衡点。
不隔离原则,受刑人不应该因为判决(的要求)所以被隔离。
还有在进步原则上之要求,於刑度上为中长期的受刑人来说,首先对於受刑人的限制
上较多,之後逐步开放自由。论者认为这个原则应该会在未来的监所处遇上扮演越来越重
要的角色。这一点也和受刑人本身的社会复归:於社会损害减小、融入社会二者的要求,
论者认为这可以透过在监所中责任感的训练来达到。
2006的欧洲监狱原则上,会要求监所具有常态化的处遇方式,也要求监所应该可以(
矫治)让受刑人满足社会复归的要件和可能,如责任感的建立、工作能力与教育训练,国
家也不应该加诸无必要的不愉快经验在受刑人身上。
这些规则本身论者认为关乎受刑人的权利甚大。
论者描述欧洲专门防止对於受刑人待遇上有不达到这些要求,有可能会妨害其社会复
归之可能,的委员会(CPT),最初仅防止监所之间有虐待刑求受刑人的情形,不过现在
则作为欧盟内部的监所监督机构,刑求防止只是占相当小的一部分。
这一个委员会本身有进行相当多的工作,其会巡视参观各会员国之监所,且後者不能
够加以拒绝,且委员会於参访之後会提出报告,并且於会员国有一定之拘束力(影响力)
。如果监所在受到委员会劝告并没有加以改善的时候,委员会在六个月之後出版可以全球
阅览之报告书,让全球可以了解该会员国监所内部的运作状况,固然委员会本身未明言要
和受刑人的社会复归这个机能相合,可是其作法上无疑就是在呼应这一点。
CPT会要求监所本身在法规和预算上足够,各国刑事政策上也应该配合。
委员会要求受刑人一天有八小时可以活动(不是劳动!),且受刑人本身可以要求其
活动形式,其中更至少有一小时室外活动的时间,同时室内也可拥有收音机和电视,政府
倒是不需要提供,但是受刑人可以自费购之;同时在空间上,该委员会认为要满足7平方
公尺每人独居,如果非独居的话至少是4平方公尺,无法满足的时候,该监所理论上即应
该关闭(而无法达到处遇的目的)。对於受刑人和受侦查或是诉讼上强制处分者,可以进
行「有组织的活动」,不单单只让其都在室内听音乐。
但是特殊情况像是面对恐怖分子的高度危险受刑人的时候,这时候基於保安上的考量
,固然应该有所限制,只是仍应该有满足一般上述的原则。
委员会认为应该让受刑人有与外界像是受刑人本身的朋友和家庭有接触联络之机会,
固然有保安上的要求,不过不可以为一概括性的限制,而应该个案判定是否有限制的必要
,在接触的形式上无须要有隔阂或是被监视,当然有可能会造成走私夹带的问题,不过要
防免这一点,论者认为不应该从限制接触来着手而是另外手段为之。
於医疗方面,要用受刑人个别状况为考量,并且监所应该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与外
界无有不同,且(像是药品滥用的医疗上)以防止再犯为目的,像是帮助其戒除再犯或是
成瘾之可能。在资讯上,监所机关可以透过一些成瘾者、再犯者来找到因应的方法。
而在返家探视上,对於受刑人来说家庭是其社会复归的最可能归属和重要因素,固然
这一点没有规范在基本人权中,可是基於刑罚的机能上来说,论者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此法院可以作出对於欧盟各会员国有拘束性之判决,可以说该
法院是各国人权政策的监督机构,像是对於俄国、乌克兰、土耳其等国(一向是对於人权
较不重视者)亦在其守备范围之内。不过也因此该法院有相当多(十万件)案件要进行审
理,不过以去年来说仅作出一万件的判决,且其中还有非全数法官合议审理者,但是论者
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可以说是各会员国之宪法法院。该法院承认社会复归原则是审判上重要
原则。
在第一件案件(Kafkaris v. Cyprus 2008)中,被告本身是一个职业杀手,杀死两
位少年,有许多人认为其受到某社会高阶人士的指使,但被告坚称没有,因此最後在审判
上受到无期徒刑的判决,被告本身知晓自己应该会在监所了尽余生,因此Kafkaris主张无
期徒刑本身是对於受刑人的刑求行为,固然法院认为本身良好的争点,可是不承认无期徒
刑本身有反於欧洲人权宣言或是其他协定,特别是制度上有假释等释放的可能。但是如果
实际上对於被告来说真的无其他避免实质无期徒刑可能的话,就有可能返於公约之规定,
是故无期徒刑的判决上应该慎重为审查,同时也要考虑其社会复归上的可能,让其可以无
须实际无期,仍有社会复归之可能(出狱之可能)。
第二件案件(Mastromatteo v. Italy 2002)为四人结夥抢劫案,在抢劫银行後,寻
觅交通工具时,要求一男子让其乘车但是被拒绝,然後就被射杀,对於此四人之後极快速
被捕获并判决死刑,此四人其中一人为请假外出的受刑人,因此死者亦及本案的原告认为
应该限制受刑人请假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则是认为保安固然重要,但是对於受刑人社会
复归来说,亦为监所之重要机能,是故Italy政府本身并没有反於欧洲人权公约。
第三件案件(Dickson v. UK),本案上诉人因为谋杀罪受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宣判,
於监所服刑中,认识一女(Lorraine),二者之後结婚希望生儿育女,该女之後服刑期满
出狱之後(即便在监所亦然),因为无法可以有与配偶会面的机会,上诉人原本希望透过
人工受精为之,但是英国政府不认可,是故上诉人认为有违反隐私权和组成家庭之权利受
损,英国政府则是提出了三个理由反驳上诉:其一是在於,自由权的丧失理当亦丧失组成
家庭之权利,且这是不可抗拒的情形,因此应该合於过去人权法院之要求,不过这一点遭
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否定,认为英国政府的限制理由不成立。同时如果监所本身限制这一点
,另外英国政府另外二理由在於认为如果受刑人可以人工授精生子,对於社会大众观感上
不佳,并且容许其生子有可能会让子女变成单亲家庭,在於上诉人之一还有相当多之刑期
,法院则是认为这时候手段逾越目的,违反比例原则,法院认为国家不能够一方这样判定
,同时国家固然无须提供设备,但是应该容许受刑人有使用这些设备(人工受精)之可能
,并且该国家当然注重对於受刑人社会复归之要求。
与谈人:
「文化监所」取代监所文化
CPT在参访上是从结果去对於其制度是否需要改善作出判定,但是有否能够直接从行政部
门编列在监所预算上去作要求?
(问题数有限制)
欧洲本身由於(除白俄罗斯)无死刑,是否会造成社会大众的恐慌,另外在CPT的报告书
中有否列出最值得参考的监所?
在欧洲有些国家的无期徒刑存在有提前赦免的制度存在,於荷兰本身有可能执行完全
,不过在二战之後这样的案例只有一件,然後只有六件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可是在1995
年之後无期徒刑的比例提高,然後对於此会违反欧洲人权法院的作法,该国法务部长的意
见认为没有违反,但是论者认为如果之後这些提高比例为无期徒刑监禁的人如果没有得到
赦免之可能的时候,有可能判无期徒刑的作法会违反欧洲人权法院(社会复归)之要求。
在第二个问题上来说,论者不清楚再犯率有多少,但是人民十分担心这方面的问题,
认为政策上对於受刑人待遇来说太好,论者认为人们往往只注意到发生了什麽事,但是却
没有去注意到有什麽事情将会发生,只是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让其进监所,这个时候的
结果就是会造成再犯率的提高。
在社会缺乏共识的情况下,经费何处来?
在预算不足的缘故,对於受刑人本身活动的多样性上自然会受到限制。
如何落实行刑参与?
而也因此监所本身只有一间是较为靠近社区,其他大多数都是在非住宅区。作法上则
是邀请周边居民实际参访监所,了解监所本身的运作方式,让其可以对於监所的安全性上
怀有信心。
看守所一并适用?欧洲各国可否作到?台湾是都不去管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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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145
1F:推 writ:您真的很会作笔记... 我这边的照片等下一梯参访完再一起整理 11/23 21:22
2F:推 s9x7y5z3:谢谢 辛苦了!! 11/27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