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mbhe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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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刑总期末考考题及参考解答
时间Thu Jan 15 22:06:49 2009
: (一)试分析丙构成什麽犯罪及应如何论罪。(45分)
: 拟答摘要:
: 1.原因行为(酒醉以前)
: (1)有死亡的危险性:酒癖、客观情境(携带凶器、仇人)、与结果行为时空相
: 近(7分)
: (2)与结果间有因果关连:结果行为中展现出的结果发生态样是上述危险性的实
: 现(3分)
: (3)责任关连:
: A.原因行为时无杀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杀不死人」,对结果之发生只有低
: 概然性的认识。(5分)
: B.结果行为时有杀人故意:客体错误,对「那个人」无错误,不阻却故意。
: (5分)
: 迳故意内容产生质变,溯及禁止,责任关连断绝,原因行为无法为结果负责。
: (3分)
: (4)责任关连断绝前:客观上有重伤行为,已至着手(题目没说已有结果),违法
: ,主观上有故意,原因行为构成重伤未遂罪。(7分)
: 2.结果行为:(因原因行为责任关连断绝,例外模式,以结果行为对结果负责)
: (1)客观上有杀人行为及结果,违法,主观上有杀人故意(5分)
: (2)对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一事有过失,依§19Ⅲ补足结果行为时欠缺
: 的责任能力,构成完全责任能力的杀人既遂罪。(5分)
学姊不好意思请问一下:
这地方我记得老师上课有提到
老师有说过
如果对於结果的行为 行为人由原因行为的故意伤害转为杀人故意
此时 老师举了两种不同的情境
(认为这是溯及禁止的问题 且责任关联拉不起来 但却有因果关联时的处理方式)
首先 丙在原因行为时有伤害的故意 因此分两种情境讨论
第一种是 行为人对於结果行为时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时
老师认为 此时仅能论以杀人既遂罪 (当然是以有杀人的结果为必要)
19条第3项则会补足责任能力的问题
第二种状况是 当行为人对於结果行为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时
也就是符合本题目中 丙陷入复杂酩酊的状态
印象中 老师在课堂上是说
此时要看在原因行为时是否具备对於结果行为的广义相当性
也就是说可以容纳後来结果行为的危险性 且原因行为也必须到达了着手的地步
如果连未遂都没有 则仅能论以无罪
老师也有说明 此种主张并不是要求喝酒就应该要喝到死才会无罪
而是因为在期待可能性上 我们对於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人
仍然能去期待他不去为结果行为
因此 当他违反时 我们才会论以相较於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时 较重的罪
在本题中 丙是先拿小刀捅了乙的脚一刀 之後才陷入复杂酩酊 而後才转为杀人故意
如果认为捅乙的那一刀 能容纳後来杀丙的行为的危险性
是否既不应该论丙为杀人既遂罪 而顶多为伤害致死
想请问学姊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如果按照上述老师课堂上所说的 是否会和您的解答有所出入呢?
: 3.罪数:因无责任关连,杀人既遂无法吸收重伤未遂,数罪并罚(讲义p.439、507。
: 讲义虽明白这样写,但其实应是包括一罪,所以写包括一罪或数罪并罚都给分)。
: (5分)
: (二)试分析甲的哪些行为构成什麽犯罪及应如何论罪。(30分)
: 拟答摘要:
: 1.关於丙的重伤未遂罪:甲仅成立教唆犯
: (1)丙成立重伤未遂罪已如上题所述,甲的实行从属、要素从属均无问题。(3分)
: (2)「要丙为她报仇」之行为成立教唆犯:
: A.客观上引起犯罪决意,与丙之犯行间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资讯,以甲丙间
: 的关系适足以激起丙犯罪的决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 B.主观上正犯客体错误,以丙所特定的客体为甲所特定的客体,故甲有教唆甲
: 杀丁的故意(讲义p.490)(5分)
: (3)「准备手帕」之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的效果未贯穿到结果,与结果间
: 无条件关系(无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 (4)「准备酒菜」不是帮助行为:对犯罪之发生没有促进效果。(3分)
: 2.关於丙的杀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 (1)甲的从属性要求无问题。(2分)
: (2)客观上甲有教唆行为(与丙之犯行间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观
: 上无教唆故意(未认识)。「过失教唆」不处罚(讲义p.496)。(5分)
: 结论:甲仅成立重伤未遂罪的教唆犯。
: (三)试分析乙构成什麽犯罪及应如何论罪。(25分)
: 拟答摘要:
: 1.客观上有伤害行为:
: 「不踩煞车」是以不作为方式造成结果,结果有回避可能性(如题目中所述),乙有
: 保证人地位(前行行为)、支配领域、作为义务。(或者未讨论不作为,讨论作为犯
: 中的实行行为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该当且违法。(7分)
: 2.主观上:
: (1)没有伤害故意:
: 分析乙心理事实的内容,虽想要撞上去,但未认识到行为客体是「人」。(5分)
: 抽象事实错误,认识的犯罪与实际发生者在法益方面无共通性,无法在重
: 合范围内认定故意。(3分)
: (宰杀野生动物、毁损等犯罪不处罚过失,不另成罪)
: (2)有过失:
: 过失所要求的预见可能对象即故意所要求认识的对象,则对行为客体「人」有无
: 预见可能性?
: A.规范上要求的意识紧张(客观标准,人人皆应有):开车时胡思乱想未集中
: 精神,未发挥。(5分)
: B.实际上的个人预见能力(主观标准):一般人有能力认识到过马路的是人不
: 是熊猫,乙未认识,非因认识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发挥意识紧张。
: (5分)(对於对方闯红灯一事已经认识到,所未认识者只是「不是人」,
: 无信赖原则适用的问题)
: ∴未预见,但有预见可能性,有过失。
: 结论:乙仅构成过失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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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61.91
1F:推 writ:复杂酩酊是限制责任能力哦(讲义p.415、439) 您的问题是这个 01/16 22:19
2F:→ writ:吗? 如果是别的 我晚点再来回 01/16 22:20
3F:→ bombhead:恩恩 谢谢学姊的回答^_^ 01/16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