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layer (弈本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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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侵占罪的"持有"要件
时间Wed Jul 16 17:22:12 2008
事实:
甲为乙公司之员工,甲今前往银行,要将乙公司帐户中之某笔款项汇往特定帐户,
而甲却将该笔款项直接汇往自己之帐户。
问:
甲是否曾"持有"该笔款项,而该当侵占罪"易持有为所有"之要件?
甲说:
自始至终持有该笔款项者应为银行,持有必须以有实体之物方该当。
存款人与银行间为一消费寄托之债权债务关系,甲仅处分该笔"债权",
并未提领实体现金,甲无法"持有"无实体之债权,自不该当侵占罪之要件。
乙说:
持有之认定,应为具有支配管领能力为准,今甲前往银行欲汇款时,
其既持有相关印监等,即对该笔款项现金有支配管领能力。
其与受乙交付一笔现金,而未将其交至指定客户处,
反而存入自己帐户之情形,并无不同。
而自单纯汇款,转而将其纳入己之帐户(所有),自该当侵占罪"易持有为所有"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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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39.67
1F:推 seekforever :这是要问什麽阿?? 哪一说比较合理?? 07/18 00:15
2F:→ goplayer :嗯 甲乙两说是两个人不同的说法 所以放上来问 07/18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