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quirrel (松鼠~)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全半量与未遂
时间Thu Jun 19 01:21:41 2008
今天跟同学讨论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共识,
所以跑到板上来提问,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1.两人同时下毒下全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因为两个下毒的行为都没有回避可能性,所以与死亡结果间没有条件关系。
但是都已达着手(把毒下在容器中,被害人可随时取得),具有具体危险性,
只是因障碍情事的发生,导致结果无法归责於行为人,
故为障碍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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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吗?
2.而两人(A,B)同时下半量毒,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因没有事实上合法则关系,都没有条件关系。
根据上课笔记,老师似乎有说这是未遂,
但不知道是什麽样的未遂。
如果是障碍未遂,必须要通过着手阶段,
亦即发展出具体急迫的危险性,
下半量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这样的能量?
若无,这行为是否因不足以展现具体危险性,
而只有形式上的着手,成立不能未遂?
而後再看危险性的不发生是否基於偶然情事(如随手一抓只抓了一小撮毒),
决定是可罚或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是障碍未遂还是不能犯呢?
听说老师是说障碍未遂,但是笔记上怎麽找都找不到QQ
後来又想到,
在这个例子中,因果进程通过着手时,
并不只有形式的着手,而有实实在在的危险性(杯子里面有全量的毒药)。
还是我们在探讨着手时,也和探讨条件关系时一样,
「因没有B的行为即无危险,故A的行为不会导致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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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124
※ 编辑: RSquirrel 来自: 118.168.1.124 (06/19 01:26)
1F:推 alexhss :1.的部分 似乎可以区分情况来讨论 06/19 17:01
2F:→ alexhss :2.的说明有点怪怪的 合法则的关系 跟条件关系之间 06/19 17:01
3F:→ alexhss :是什麽样的关系 似乎可以再说明清楚一点 06/1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