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t2001 (雪上加霜)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大一刑总考前的小小帮助
时间Thu May 1 03:59:57 2008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里迷了路。)》之铭言: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铭言:
: : 首先必须在一开始先替C喷樟脑油的行为定性,因为C喷樟脑油的行为,在表面
: : 上虽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从行为本身观察,该行为本身根本不具备
: : 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危险,因此也不具有实行行为性,所以一开始在行为的选择上
: : 先将其排除。
: 另外还想提出一点疑惑。
: 记得老师有提过脑梅毒还是什麽鬼病的例子,说是得了这种病的人受了强烈摇晃就会死。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会造成死亡,但是对这种人就有死亡的危险性。
: 若将那个例子拿来这里看,的确通常来说喷樟脑油没有任何危险性。但是有蚕豆症的人
: 吃蚕豆或置於樟脑油中会死,这件事经医学证实,其结果该认为应能为一般人所知,进
: 而肯认其具有抽象、类型化的危险,意即喷樟脑油的行为应认为有广义的实行行为性。
: 而在丁丁进门後产生现实化危险(狭义实行行为)、於其感到不适时认定C着手的时刻。
: 对於後面的因果关系要怎麽判断由於老师还没教我也不太确定,只是我觉得这里似乎不该
: 评价C的不作为而是要评价他的作为。
: 妄言了。
好问题耶,你真是个细心的人呀。
首先必须先提到的是,所谓的实行行为性这种东西,或者是所谓的抽象的
危险性这种东西,其实表面上是一种科学统计的玩意儿,但是事实上确不
是真的能精确到哪里去的玩意儿。怎麽说呢?其实这里说的科学统计,也
不是只要历史资料上发生过一次,就绝对地足以建立起这里的抽象危险性
,当然还是需要一定资料数量的支持。另外由於这里所说的抽象危险性仅
止是一种类型化的危险,而不是指具体的危险。所以说应该是检讨这种类
型存否的问题,如这个行为是否有伤害「人」的危险性,而不是去顾虑这
个行为是否有伤害「(特定的)某人」的危险性。
关於特异体质的部分的确是个问题。但是某程度上来说,所谓的特异体质
这种东西,也已经在某程度上拥有一定的统计资料,所以某程度上这也已
经足以形成伤害「人」的危险性,我们在抽象危险性上要肯认它,应该还
不至於遭到太多的阻碍(除非你把那些特异体质的人特别独立出来,说他
们已经不是一般人了,不然大家都混在一起的情况下,那些行为当然还是
足以被我们认为具备伤害「人」的危险性)。
至於你的问题应该是在这里,你觉得应该去评价C的作为,因为你觉得这
里已经具备杀人的抽象危险性。但是事实上关於蚕豆症,它的致死率其实
并不是太高,不仅因人种而异,而且一般来说随着年龄增长,红血球的量
增加,这个病的的致死率也会下降的更多。所以说在这里,C的作为是不
是具备抽象危险性呢?我的答案是没错,当然有抽象危险性,但是是一种
伤害罪的危险性,而非杀人罪的危险。说真的,这里导致你的误解是我不
好,因为题目篇幅有限,没能把所有资讯完整揭露(但是考试常常都这样
....科科)。加上我为了避免在现在的拟答中处理到竞合的相关问题,例
如故意伤害然後可能有过失致死的情况,所以把C的作为可能构成伤害罪
的检讨省去了,没想到造成更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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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我们看不见,
那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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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232.46
1F:推 askrui:学长辛苦了:) 05/01 10:20
2F:→ askrui:不过认为是有伤害的危险性而非杀人的危险还是觉得怪怪的。 05/01 11:34
3F:→ askrui:姑且不论是哪种危险性,但应该不会跑不作为 05/01 12:05
※ 编辑: kent2001 来自: 118.166.236.109 (05/01 13:30)
4F:→ kent2001:我回文好了。 05/01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