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Squirrel (松鼠~)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大一刑总考前的小小帮助
时间Thu May 1 01:21:33 2008
那我也妄言一下^^
※ 引述《askrui (鬼火在夜里迷了路。)》之铭言:
: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铭言:
: : 首先必须在一开始先替C喷樟脑油的行为定性,因为C喷樟脑油的行为,在表面
: : 上虽然最後造成了丁丁的死亡,但是若从行为本身观察,该行为本身根本不具备
: : 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危险,因此也不具有实行行为性,所以一开始在行为的选择上
: : 先将其排除。
: 另外还想提出一点疑惑。
: 记得老师有提过脑梅毒还是什麽鬼病的例子,说是得了这种病的人受了强烈摇晃就会死。
: 通常拍打依般人不会造成死亡,但是对这种人就有死亡的危险性。
: 若将那个例子拿来这里看,的确通常来说喷樟脑油没有任何危险性。但是有蚕豆症的人
: 吃蚕豆或置於樟脑油中会死,这件事经医学证实,其结果该认为应能为一般人所知,进
: 而肯认其具有抽象、类型化的危险,意即喷樟脑油的行为应认为有广义的实行行为性。
此处我也一直有疑惑,不过我後来想出了一种解释,请大家姑且看看,论述如下:
实行行为应有三种定义,由广义到狭义分别为:
1) 有抽象、类型化危险性 (合法则条件关系?)
2) 有具体化危险性 (广义相当性?)
3) 法益危殆高涨 (着手)
而喷樟脑油的行为本身抽象而言并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险性。
(不具非异常性?)
已不符合最为广义的第一层涵义了,遑论接下来的两层。
是故,就该结果言,喷樟脑油的作为既不具实行行为性。
即应就与其对应的不作为做讨论。
: 而在丁丁进门後产生现实化危险(狭义实行行为)、於其感到不适时认定C着手的时
: 对於後面的因果关系要怎麽判断由於老师还没教我也不太确定,只是我觉得这里似乎
: 不该评价C的不作为而是要评价他的作为。
: 妄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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